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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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1 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42004年年8 8月月1010日日 卫医发卫医发20042004269269号号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原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

2、规范、管理 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5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15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14 第六章监督管理 11 第七章法律责任 7第八章附则 463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4)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2、处方的定义;、处方的定义;3、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4、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促进

3、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执业医师法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4、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审核、调配、核对(调调剂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返回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第三

5、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处方的标准、处方的标准2、处方书写的规则、处方书写的规则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5-7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

6、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格式印制。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审核、调配、核对(调剂调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

7、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的标准一、处方的标准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具有:处方具有:1、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2、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3、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法律)。(法律)。 (二)处方的内容(二)处方的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前记:

8、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和床位号、临床诊断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编号。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2 2、正文、正文 以以Rp或或R(拉丁文(拉丁文Recipe“请取请取”的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剂型、规格、规格、数量、用

9、法用量。数量、用法用量。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3 3、后记、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加盖专用签章。 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处方的种类:(三)处方的种类: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处方: 淡红色淡红色 (麻)(麻)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一类精

10、神药品处方:淡红色淡红色 (精一)(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白 色色 (精二)(精二)急诊处方:急诊处方: 淡黄色淡黄色儿科处方:儿科处方: 淡绿色淡绿色普通处方:普通处方: 白白 色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二、处方书写的规则二、处方书写的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

11、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或者缩写体

12、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

13、书写,一般应当按照、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君、臣、佐、使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4、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313、剂量与数量、剂量与数量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5、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重量: :克(克(g)、毫克()、毫克(mg)、微克)、微克( (g)、纳克()、纳克(ng)容量:升(容量:升(l)、毫升()、毫升(ml)国际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单位(U)计算计算中药饮片中药饮片: 克克(g)、剂、剂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溶液剂:支、瓶;溶液剂:支、瓶;软膏及乳膏剂:支、盒;软膏及乳膏剂:支、盒;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8-131、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16、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2、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权。2、经注册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一、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一、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17、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4、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二、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二、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18、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品调剂资格。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9、。药品。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14-281、处方开具的原则、处方开具的原则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3、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1、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开具

20、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药品处方集。 一、处方开具的原则一、处方开具的原则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

21、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准的名称。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药品习惯名称称开具处方。开具处方。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各不得超过2种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

22、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药品的情况除外。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天。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当注明理由。医疗用

23、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三、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

24、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

25、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

26、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

27、者和中、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日常用量。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

28、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

29、开具、传递普通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29-421、调剂人员的资格、调剂人员的资格2、调剂的要求、调剂的要求 第五章

30、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备查。一、调剂人员的资格一、调剂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

31、调配工作。4、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32、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2、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二、调剂的要求二、调剂的要求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3、审核要求:、审核要求:(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

33、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按照

34、有关规定报告。5、 “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6、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7、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8、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

35、能判定其合、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9、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10、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43-531、监督管理的内容、监督管理的内容2、处方点

36、评制度、处方点评制度3、超常处方的的处理、超常处方的的处理4、处方的保存期限、处方的保存期限5、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机构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的内容一、监督管理的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和保管的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二、处方点评制度二、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doc附件附件2),),对处方实施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37、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三、超常处方的的处理三、超常处方的的处理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暂

38、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3、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39、神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4、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5、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四、处方的保存期限四、处方的保存期限 1、处方: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处方: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年,麻醉

40、药品和第一类精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保存期限为3年。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2、各种帐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各种帐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年。 第六章第六章

41、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机构及检查要求五、监督检查机构及检查要求1、监督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处方权。 2、检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检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

42、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阻碍、隐瞒。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54-59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2、医生和药师的法律责任、医生和药师的法律责任3、医生的法律责任、医生的法律责任4、药师的法律责任、药师的法律责任5、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43、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44、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方的;(3)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45、改正的,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二、医生和药师的法律责任医生和药师的法律责任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麻

46、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方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精神药品的;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

47、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方的。 三、医生的法律责任三、医生的法律责任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品处方的;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七章法

48、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四、药师的法律责任四、药师的法律责任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五、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令改正。第七章法律责任

49、第七章法律责任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60-63 1、概念的界定、概念的界定2、本办法的时效性、本办法的时效性 一、概念的界定一、概念的界定1、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2、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0、人员,包括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3、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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