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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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 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 处分程序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县工商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 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 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

2、政执法的 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 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 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应 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分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 进行行政处分信息公示,并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分信息 公示告知单告知当事人。第四节送达与执行第三十三条 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按以下方 式执行:(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 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3、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督 管理机关代为送达。办案人员将行政处分决定书和送 达回证一并送交被委托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并做 好记录。被委托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行政处分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 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后,被委托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 送达回证退回办案机构。(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 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 达凭证。(四)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 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 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

4、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 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 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 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 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对 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分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处分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 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 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六条 需要处理

5、罚没物品的,填写行政处分案 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 责人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 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 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 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分 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 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司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 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分内容、处分执

6、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 署意见后,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第三章行政强制记录规那么第三十八条 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填写行政处分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 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通知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对查封、扣押的财 物,当场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场所、设施、财物)清 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九条 查封、封存的物品需要委托给当事人、第 三人保管的,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 委托保管书,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 填写送达回证。第四十条 对于已经采取行

7、政强制措施的容易腐烂、变 质的物品,需要先行处理的,填写行政处分案件有关事项 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制作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附(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 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 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 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四十一条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填写行政 处周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 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附(

8、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 写送达回证。第四十二条 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进行检测、 检验、检疫、技术鉴定,需要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 技术鉴定期间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期间告知书,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当 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四十三条需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行政处 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 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 行的,制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 填写送达回证。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收

9、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第四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 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 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 程记录。第四章执法记录的收集、保存、管理与使用第四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那么, 执法人员应将办案过程及时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 的执法办案系统。第四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 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办案系统 或者专用存储器。第四十九条 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

10、 按照行政处分档案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 卷。每年7月30日前向机关档案室移交上半年办理完毕的 行政处分档案,次年1月31日前移交下半年办理完毕的行 政处分档案。第五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分、 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办公 室主任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第五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 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管理。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五十二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

11、,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 者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 丧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 确、公正的原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 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除本方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

12、,根据不同情 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五条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据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 备配备方法的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 率和规范化水平。财务部门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采办,行政执法机构和 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信息中心负责 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保证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第六条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 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二章行政处分记录规那么第一节立案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 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 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

13、、 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交办 意见。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 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 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 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 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 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 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 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 人、被告知人。第十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

14、本单位管辖 的案件,填写行政处分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 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 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 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 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 写送达回证”)。第十一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 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机关 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 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 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 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 嫌犯罪案件

15、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 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二条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特定事 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 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第十三条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 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 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 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 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 情况,填写

16、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 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 者住所进行检查时,需要提请公安机关执行的,填写行政 处分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 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检查建议书。第十五条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 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 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 ,并按要求填写送达 回证。第十六条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

17、间、地点、询 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 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 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 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第十七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 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 细记录。第十八条 抽样取证时,填写抽样取证记录,详细 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 抽样物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 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 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 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

18、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 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 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 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 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 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分案 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 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

19、书,附上(场 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 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 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 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分建议”的行政处分案件有 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 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 由、处分依据、处分建议等。第三节核审与决定第二十二条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

20、,予 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 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 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 行政处分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第二十三条办案机构将处分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制作行政处分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 政处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填写行政 处分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 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二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 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

21、、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 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 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 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 应当处分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分决 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 人涉嫌违法的

22、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 主持人意见,拟作出行政处分的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 意见后,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予较重处分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 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 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对于经批准的处分决定,草拟行政处分 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分的依据和内容;(四)采

23、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六)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并加盖公章。第三十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分、不予行政处分、 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 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 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 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第三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分案件,办案人员 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 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 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制作当场处分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 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场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 行为、行政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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