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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 政执法条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镇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 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 行记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 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 机、执
2、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 程进行记录的形式。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公正、客观、 全面的原则。第五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 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 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确保行政执 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六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 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 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第七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编制
3、音像记录事项 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以镇人民政 府名义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受泽州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二)扣押财物的;(三)强制拆除的;(四)代履行的;(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 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 录:(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三)举行听证的;(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
4、的行政执法过程。第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二)执法现场环境;(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 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 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 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 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 法现场开
5、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 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 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 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 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 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 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五条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第十六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实 时将信息存储至泽州县综合行政执法信息
6、管理平台或指定 储存设备。在边远或移动网络不畅地区开展执法,确实无法 实时上传执法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办公场 所后,予以上传存储。镇人民政府执法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应当严格落 实泽州泽州县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管理制度 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 日常管理工作,未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机构及人员应工作需要,要求调阅、复制 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按照规定办理,并做好登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八
7、条镇人民政府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 时查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第十九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及其执法人员、信息管理 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 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 备中的音像记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 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第二十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购置、维护、管理执法 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信息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 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 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 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执法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 等方法妨碍、阻挠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 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