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 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X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X政办发2019) 25号)、XX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规定(X建2020) 12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法。第二条 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我局局属各中队的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别记录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
2、称 “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 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 跟踪记录活动。第三条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 式。文字记录是指采用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进行的记录。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依法、全面、 客观、公正的原那么。第五条 我局局属各中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 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 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 我局持有XX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是执 法全过程记
3、录的主体。执法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的指挥和 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采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 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第七条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以下行为应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文字记录:(一)投诉、举报受理;(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四)实施抽样取证;(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七)举行听证;(A)文书送达;(九)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 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 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
4、者有 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以及拒 绝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相关文书中记录具体情况。通过制作文字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应当依照XX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有关规定和XX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的参考格式执行,记录人员规范记录或制作。第八条在文字记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同步 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阻碍公务 行为的;(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音像记录执法行为时,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
5、环境;(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 止;(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执法文书和对有关 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执法活动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的 实现,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应当表达保障提示和当事人实施 情况。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 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 以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 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 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
6、人提交的陈述、申辩 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第十一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制作行政执法 决定书,并由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 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部门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 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按照规定报法制 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录:(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 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 相应方式予以记录。(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 退回的,
7、记录具体情况。(四)通过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书除外)的,采取 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 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 方式送达的,还应在 件上 注明 时间和受送达人的 号码。(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 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 以记录。第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应予 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应 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录:(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二)申请人民法院强
8、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书。第十四条在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 备的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 设备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第十五条 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时,应当事先 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十六条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做到不间 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音像记录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导致音像记录中 断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在事后说明原因。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完成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信息储存 至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或事 件名称)、当事人姓名
9、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 期进行备份。第十八条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那么上不少于六个月,对 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永久保存:(一)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阻碍公务行为的;(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四)涉访、涉诉案(事)件;(五)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情形。第十九条 全过程记录资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当 按照XX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 定,对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第二十条局属各中队和个人不得剪切、删改原始音像 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10、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 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全过程记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局属各中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 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和使用,定 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完好、性 能良好。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 记录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 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 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 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二十三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考核,通 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全过程记录工作 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伪造、删改、 销毁全过程记录内容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