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安 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 例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市区食品药品安 全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分 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 责、密
2、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权责对等原则, 具体落实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 任。(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检验检测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及资 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编报年度预算;制定市区食品药品安全抽检计划;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使用方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预 算绩效管理。(三)各区财政部门职责:及时拨付专项
3、资金,指导本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四)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年度抽检计划,组 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编报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 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工作:(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事项;(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 监测和专项抽检事项;(三)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购样事项;(四)其他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 国(境)经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
4、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 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其他国家禁止列支的支出。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人口数、财力状况、抽检任务量、上年工作目标考核、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 适当进行调整。涉及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紧急、特殊任务的资金使用,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第四章执行管理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结合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根据 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区财政部 门或按国库集
5、中支付规定拨付市级预算单位。第九条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 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市级和本地财政安排的专 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 严格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第十条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及 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 有效性。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编 制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地财政部门在下达 资金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相应绩效目标。第十二条各地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 预算绩效
6、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绩 效自评报告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报送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 金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 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 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项目进度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并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市场监
7、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 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纪违 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省下达我市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省财政 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分配和用途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2014年12月23日扬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 安全卫生监督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扬财社2014) 16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