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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第一部门教学日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促 进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常规管理包括:教学工作计划制订、教学运行、教学检 查、成绩考核以及教研活动等管理内容第二章教学计划制订第三条教学工作计划1 .系(部)、教研室根据教务处教学工作计划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工作 计划,内容要简单扼要,并附有工作计划安排表。工作计划于开学时制订 完成。2 .个人教学工作计划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完 成。第三章教学运行第四条 开学前教学准备。1、制订教学计划。2、备课、教
2、材准备。3、完成教学任务书。查明原因,及时教育与管理,必要时将情况反馈给辅导员(班主任)及学 生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组织教学注意掌握学生的听课动态,应要求学生在上课时停止一切与听课无关 的行为(如使用通信工具、吃东西、随意说话、听随身听、看其他书籍等); 对于出现以上行为的学生必须坚决制止并批评教育,对于扰乱课堂教学秩 序且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生,可向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管理部门 反映情况。第十七条调课、代课、停课1、由主讲教师填写调、代、停课申请表,写明调、代、停课的原 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上课地点等。调课必须提出科学、合理 可行的调课方案,原则上停课必须提出补课时间(一个月内完
3、成补课), 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2、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代、停课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代、停 课出具会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系(部)调整主讲教师涉及的调、 代、停课,须出具由系(部)主任批准的主讲教师调整申请。无证明材料 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3、各系(部)应严格控制主讲教师的调、代、停课次数。必须调、代、 停课的主讲教师应填写调、代、停课申请表,由教研室主任,系(部) 主任签字后,提前一天报教务处审批,若主讲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调、代、 停课手续,则可由其他人员代办。调、代、停课申请表由系秘书管理, 一式两份系(部)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4、调、代、停课申请批准后,调、代、停课审批表一式
4、二份,一 份由教务处备案,一份由系(部)留存,由主讲教师或教学秘书送达学生 所在系部。主讲教师或学生所在系(部)应尽快通知上课学生,对无法通 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5、主讲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10学时以上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 主讲教师所在系(部)原则上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报教务 处审批。6、主讲教师每学期调课、代、停课节数累计超过15节及以上(因公 除外)者,取消学期评优资格。病事假缺课3节以上,每节课扣0.3分, 调课3节以上每节课扣0.1,未签到3节以上每节课扣0. 05分。7、主讲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必须补足相应课时,以 保证教学质量。补课
5、完成后,应及时将所授课班级班长和学习委员签名的 补课完成证明表交至教务处。无补课完成证明表,将不计发该门 课程的相应课时津贴。补课完成证明表由系秘书管理。第四章习题、作业及讨论课第十八条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习题课,讨论课和平时测验的次 数,并将其列入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第十九条突出能力训练习题课、讨论课、平时测验要根据授课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精选题 目,注重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授课过程中布置的作业或平时测验的内容应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适当,教师要预先试做,作业或测试应及时、认真进行批改,符合学科批 改要求,并将作业或测试成绩记入记分册。第三部分教学事故认定及
6、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 中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 高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和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一旦 出现能及时得以严肃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 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教 学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或因工作失误及其它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 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
7、的行为和事件。第三条 教学事故涵盖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的 教学事故、教学管理环节的教学事故和教学保障环节的教学事故,依据事 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第二章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第四条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开 教室10分钟以上;2、教师课前未认真备课,造成授课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或因不认真组织教学,造成缺课学生多或课堂纪律混乱;3、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一次,擅 自调课、请人代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一次;4、教师未按教学计划要求,舍弃重要内
8、容或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 相差4学时以上;5、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课二周内未得到教材;6、教师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音响信号影响正常教学;7、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特殊场合除外),或在 课堂上吸烟、课前饮酒;8、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9、教师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无计划(指 导书),或不按计划要求进行,不认真指导、批改学生的设计(论文)等。10、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其它行为或事件。第五条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
9、期间擅自离开 教室20分钟以上;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 两次以上(含两次);3、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讲稿;或备 课内容不足,致使随机性安排教学内容或停止授课超过10分钟;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三次以上(含三次);5、教师或实验员在实验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操作,擅自离开实验室, 造成实验操作出现事故或实验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6、教师或实验员在实验教学中,因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或因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铺张浪费和较大损失(1000
10、 元以上、5000元以下);7、教师指导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按计划到现场指 导(每周指导时间不足4学时),在指导毕业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地3 天以上或从事其它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实习;8、体罚、侮辱、谩骂学生;9、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10、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其它行为或事件。第六条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1、在教学中,教师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其它不健康内 容;2、教师或实验员在实习、实验过程中,由于教学组织不利或擅离职守, 导致学生对实验仪器及用具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损失(价值在5000 元以上);3、教师
11、或实验员对实验、实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在实验、实习过程 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4、教师旷教3学时以上。5、除上述情节之外,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第三章考试环节中的教学事故第七条凡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I、监考教师在考试时迟到10分钟以内;2、命题教师采用两年内已使用过的相同试卷;3、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试卷,出现差错,缺考卷数在13份;4、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或漏报学生成绩;5、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一般教学事故。第八条凡在考试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1、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2、教师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
12、常进行;3、教学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4、监考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对考场 中出现的问题不如实报告和填写监考报告单;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或考务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出现差错,缺 考卷数在4份(含4份)以上;6、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严重教学事故。第九条凡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1、教师或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考题造成重大影响;2、监考教师在考场上给学生以某种喑示甚至协助学生作弊;3、成绩上报后,未经部门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擅自改动学生成绩;4、监考教师和考务人员在省级以上各类考试监考中违反考试规定;5、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
13、的其它重大教学事故。第四章 教学管理环节中的教学事故第十条凡在教学管理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1、不能按规定时间开门耽误上课或考试10分钟以上;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3、审查不认真,漏发、错发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4、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一个班以内;5、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或无学生上课;6、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 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7、安排校外人员监考;8、擅自同意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操作设备,造成不良影响;9、主管部门未能认真组织学生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影响教 学效果;10、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期限
14、保存教学资料,造成无法查阅;11、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一般教学事故。第十一条凡在教学管理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1、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一个班以上(含一个班);2、考卷印制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卷出现错误,影响正常考试;3、漏定、错定教材,擅自订购教材,使学生上课2周以上无教材或造 成积压;4、部门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安排教学活动,对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交办的教学相关工作拖延扯皮,不能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教学资料及教学文件,影响完成进度;5、管理部门丢失在校学生考卷;6、填报学校发出的报表出现差错,或教学评价及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造成影响;7、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教
15、学计戈IJ;8、不按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拆卸实验设备、器材,造成遗失或损坏(价 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9、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10、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其它行为或事件。第十二条凡在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1、教师和管理人员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开脱,使校纪校规不能执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 后果;3、除上述情节之外,经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 为或事件。第五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第
16、十三条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地点设在教务处;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有关人员(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及时(3天内)向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报告,有关人员与部门应及时 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第十五条 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所报告的教学事故进行核查。 事故记录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第十六条 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与责任人所属部门对教学事故做进一 步核查,提出教学事故类型的认定和处理建议;第十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决定。对初步 认定的严重以上的教学事故由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主管校长,开会决定严重教学事
17、故的处理意见。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建议, 提交学校党政会议研究处理。第十八条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处理意见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 部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到事故责任人。第六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负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应主动、客 观地向所在部门或学校纪律工作委员会及校主管领导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 并做出书面检查。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巡视过 程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档案,凡出现教学事故者,不能参评 本年度的先进。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视事故轻 重或涉及
18、范围,给予在本部门或校内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出现三次一般 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2、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扣发下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学年考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 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3、对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 技术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扣发三至五个月的岗位津贴,并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行政处分;4、对于屡教不改、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 学岗位,直至开除公职。缓聘、解聘、调离教学岗位或开除公职事宜由学 校党委研究决定。5、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
19、律法规处理。6、对于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严重教学事故二次、重大教学事故一 次的部门,取消其当年参评先进集体的资格。7、发生教学事故后,各部门要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凡故意隐 匿不报或任意减轻对事故责任人处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原 处理意见作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 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专科计划内的教学活动;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建立教学事故记录档 案;第二十四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发至责任人,副本送交人事处,作 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聘任的有效依据。全校通
20、报由人事4、准备记分册、听课笔记、教学日志。5、完成课程考核改革申请、确定考查课科目。第五条学期初的主要工作。1、开学第二周上交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2、根据学校的要求补考准备、补考试卷批改、成绩报送。3、教学检查。第六条 学期中的主要工作。1、教学检查2、期末考试准备,提交期末考试试卷。3、完成学校的每学期任务。第七条学期末的主要工作。1、教学检查。2、上交取消考试资格名单。3、自行组织考查课考试、上平时成绩。4、期末考试、上期末成绩。5、上交教案、记分册、听课笔记、教学日志、教研室活动记录本、学 生出勤统计表、平时成绩单、期末成绩单、期末试卷、试卷分析、学科课 程总结与
21、分析、个人总结、教研室总结、系部工作总结的纸质版及电子版。第四章教学检查第八条 教学检查贯穿于教学运行全过程。按检查方式分为日常检查 和不定期抽查;按检查主体分为学校检查和教学单位自查。第九条 学校教学检查由系(部),教务处和督导室共同负责完成。处发文;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始执行教务处与系(部)联手每日由指定人员进行教学常规检查。教务处负责不 定期抽查,主要在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将计 入到教师考核。第五章成绩考核第十条课程考核。学校开的所有课程均应有成绩考核,成绩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考核方式确定为考查的课程称为考查课,成绩考核方式确定为考试的 课
22、程称为考试课。考查课除了体育、音乐、美术、书法、基本功测试外(学 前专业除外)其他科目都以百分制记载。第十一条考核方式各门课程的成绩考核方式已经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确定,并根据成 绩考核方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考核。第十二条成绩考核次数。对于每门课,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具有正常成绩考核、正常补考和实习 前补考三次成绩考核机会。其中在校最后一个学期的成绩考核只有正常成 绩考核和正常补考两次成绩考核机会。第十三条考试课考核考试课考核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与期末 成绩比重各为50%。所有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 地点、监考教师和批卷过程。第十四条考查课考核考查课
23、考核的总评成绩也有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与期 末成绩比重各为50吼如有特殊比例要求必须填写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经 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考查课期末成绩考核形式任课教师根据本课程的 特点可以自行安排。考查课期末考核以考试的形式考核的科目由任课教师 自行安排考试时间、场地、监考等。第十五条命题范围1、对于采用相同教学大纲,相同课时、相同考试周的课程应实行统一 命题。2、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卷标准答案。3、试卷卷面总成绩为100分,每道试题应标注所有占分值。4、试卷应详细填写试卷模板上的所有环节。第十六条命题要求1、命题应注意考试成绩的分布状况符合正态分布规律。题量应确保学 生在规定时间内
24、能全部答完题,且多数学生应在接近考试结束时才能完成 答题。2、应拟定题量及难易程度相当的A, B两套试卷,原则上两套卷子之 间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70%o3、应注意试题的覆盖面,原则上,所考知识点的分值应与授课课时基 本对应。4、试卷要采用学校统一要求的考试模板。第十七条试卷管理各教学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期末考试试卷、成绩考核结果 等。教务处按规定对成绩结果进行检查和统计,并按规定时间公布学生的成绩考核结果。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负责统一保管至每届学生毕业后一 年。考查课期末试卷教务处不负责保管。第十八条补考所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学期初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及格的以60 分记录,不及格的
25、按照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单和成绩系统。学期补考再次不 及格的在实习前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缺考、考试作弊者不给予该课程的学期补考机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留降级按末尾淘 汰制执行。降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先考核85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免 考。1 .三年制学生在一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 五年制的学生一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六科以上(含六科)者;2 .学年旷考(含补考)两科以上(含两科)者;第十九条缓考学生完成了正常的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以申 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随学校安排的补考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按 照卷面成绩正常记
26、载。申请缓考的学生不再有学期补考机会。补考不予办 理缓考。第二十条考试资格认定及处理1、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 能取得考试资格。(1)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2)每门课程旷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6节课;(3)课程结束时,学生上交作业次数少于课程作业的1/3者。2、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将未取得考试资格学生的取消考试资格 认定表,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负责通知学生。第二十一条批改试卷要求批改试卷时一律使用红色笔,在试卷内错误的地方画上标记,并写上 所扣分数(负分)。每道大题题号前标注本题所得分数,总得分数应与各 大题所得分数之和相符,每份试卷及
27、试卷封皮应逐项填写。第二十二条成绩提交1、平时成绩应随着进度结束完成系统录入。2、各教学单位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2日内,上交平时成绩单、期末成 绩单。3、教师填写平时成绩单、期末成绩单时,对缺考、缓考、违纪、作弊、 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应予注明,对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及时报教务处查明原 因。第六章教研活动第二十三条教研活动是实施教学研究的载体之一。教学单位应根据学 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安排,组织教研室有重点地开展教研活动,推动教育教 学研究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四条教研活动安排教研活动应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原则上,每个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 每次教研活动均应有一个主题。第二十五条 教研活动内容应根据计划开展教
28、研活动,教研活动应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教 研活动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过程、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等。教研活动内容应具体,研究目标应明确。第二部分课堂教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基本组成形式,课堂教学质量是保 障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以及实现教学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为了更好地 规范和管理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注重师德任课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建设;要讲师德,重垂范,为人 师表,以教书育人为终身目标;要以高度的敬业精神、端正的教学态度、 较高的学识修养和科学的教学方法来教育和感染学生;要以严肃认真、公 正、平等的行为方式和原则管理学生;要以
29、真诚的态度关心、爱护学生。第三条教书育人教师必须注重讲授内容的政治性、确保讲授内容的严肃性,整个教学 过程贯穿素质教育。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和国家的基本 方针政策、传播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其他不健康、消极的思想言论; 不得宣传和从事推销等营利活动、传销等非法活动。第四条熟悉业务授课教师必须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所授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 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课程教学大纲。第二章备课第五条 编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研究所授课程的内容并恰当处理教材,选择合适的 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时和教学内容编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 并确保实际教学进度与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的
30、差异不得超过4课时第六条撰写教案。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写课程教案(包含讲义)。要求提前完 成一个教学周的教案准备。教师每次上课必须准备新教案;要充分了解与 本课程相关的最新科研成果、科技发展动态,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 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教学要求的变化以及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时补充、修 改教案,以保证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适用性。第七条教具准备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的挂图、模型、实物、多 媒体课件以及教学设备等,使之处在教学准备状态。第八条学生指导对授课对象应有全面的了解。要指导授课班级的学生认真预习,做好 心理准备。提前要求学生准备好学习用具,科学安排学习和休息时间。第三章
31、上课第九条基本规范教师上课须携带教案及教材;讲课要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语音) 表达规范、准确;做到板书整齐,使用文字、符号、图表应符合国家标准。第十条教态教师上课要有认真的教学态度。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大 方,非特殊原因不坐着讲课。授课期间要关闭通信工具。第十一条按时上下课任课教师应提前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不 得随意延长授课时间或者随意改变课间休息时间,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上课期间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第十二条按时授课任课教师应坚守岗位,按课程表和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上课,不得自 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授课内容。因病、因事需要调课、停课或他人代 课时,应按调课、代课、停课相关要求办理。第十三条教学节奏紧凑要组织好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要有高度的计划性, 讲与练、演示与实验、讲述与板书等都要严密紧凑,有条不紊,一环扣一 环,充分发挥每分钟的效能。还要做到课型结构安排合理,课堂教学效率 高,教学效果好。第十四条过程考核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做好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记录。详细记录学生上 课考勤、上课表现以及课堂发言、提交作业等从而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并 作为确定学生考试资格的依据。取消考试资格前教师一定要多次与学生沟 通,帮助学生争取考试资格。第十五条学生管理任课教师应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对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