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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询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征询网.51wf征询法网法律数据库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北京市储藏粮治理方法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郭金龙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储藏粮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藏粮的治理,保证市储藏粮平安,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藏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储藏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市储藏粮,是指市政府储藏的用于调理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严重自然灾祸
2、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第三条市储藏粮的治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治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藏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平安,确保市储藏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藏粮的平安治理工作。第四条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市储藏粮的日常治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构造、储存规划、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施行;参与市储藏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治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藏粮补贴,对市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平安、补贴使用等情况施行监视检查。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藏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藏粮所需补贴纳入地点财
3、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拨付市储藏粮补贴;对市储藏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施行监视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依照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展调整。市储藏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第六条市储藏粮的储存,应当遵照规划合理、规模存放、构造优化、平安标准的原则。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应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藏粮。详细方法由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制定。经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同意,承储企业能够在外埠储存市储藏粮。第七条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恪守以下规定:(一)执行有关储藏粮的法规、规章
4、、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本市储藏粮治理的相关制度;(二)对市储藏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治理。未经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藏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三)确保承储的市储藏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平安、治理标准;(四)执行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的出入库要求;(五)建立健全市储藏粮的平安消费、防火、防盗、防汛等治理制度,并装备必要的平安防护设备。承储企业违背前款规定情节严峻的,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第九条本市建立市储藏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详细方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制定。第十条本市加强市储藏粮根底设备建立。政府投资建立的粮
5、油仓库、质量检验设备和设备等市储藏粮相关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藏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藏粮实际库存数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藏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第十二条市储藏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依照粮食的质量情况进展。第十三条市储藏粮的轮换采购,能够通过竞价买卖、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展。市储藏粮的轮换销售,能够通过竞价买卖、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展。第十四条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立粮
6、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藏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藏粮的建议。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动用市储藏粮:(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严重自然灾祸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储藏粮;(三)其他需要动用市储藏粮的情形。第十六条动用市储藏粮,由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藏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藏粮。第十七条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展监视检查,能够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市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
7、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市储藏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市储藏粮的有关材料、凭证;(四)对发觉市储藏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平安等方面的征询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第十八条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将监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视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回绝签字的,监视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回绝、阻止或者干预。第二十条违背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出入库要求的,由市粮食行政
8、治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储藏粮的,由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回绝、阻止或者干预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在市储藏粮治理工作中,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设立储藏粮的区、县人民政府,能够参照本方法治理本区、县的储藏粮。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储藏粮治理方法同时废止。:/.51wf-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