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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修正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案(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2、域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消费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平安消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消费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消费运营单位负责、职
3、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第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必须恪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消费治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完善平安消费条件,确保平安消费。第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必须恪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消费治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推进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提高平安消费水平,确保平安消费。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消费工作进展监视。 消费运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
4、视,维护职工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消费运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正有关平安消费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平安消费监视治理中存在的严重咨询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处理。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消费规划,并组织施行。平安消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建立健全平安消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5、中存在的严重咨询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情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按照本法,对全国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按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6、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第九条 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本法,对全国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7、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平安消费认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加强全社会的平安消费认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消费运营单位提供平安消费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用,促进消费运营单位加强平安消费治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平安消费提供技术效劳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消费运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消费工作提供技术效劳。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平安消费提供技术、治理效劳的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消费运营单位
8、的委托为其平安消费工作提供技术、治理效劳。消费运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平安消费技术、治理效劳的,保证平安消费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章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第二章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第十七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施行;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消费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第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9、单位平安消费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施行;(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消费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第十九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消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视考核,保证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消费条件所
10、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消费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消费条件。平安消费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平安消费费用提取、使用和监视治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
11、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消费治理效劳。消费运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消费治理效劳的,保证平安消费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12、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以及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情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严重危险源的平安治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消费情况,及时排查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平安消费治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操作规程的行为;(七)催促落
13、实本单位平安消费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以及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消费运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消费的运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以及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意见。 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因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消费、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14、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消费、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消费治理工作。鼓舞其他消费运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消费治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治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
15、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本身在平安消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消费运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
16、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治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必要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消费运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展相应的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消费运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平
17、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七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获得相应资历,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平安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备设计负责。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
18、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条 建立工程平安设备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备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备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设备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消费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三
19、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备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备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立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设备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消费和使用。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视核查。第三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消费单位消费,并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
20、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消费单位消费,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峻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消费运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峻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实
21、行淘汰制度,详细目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详细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消费运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对严重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严重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消费运
22、营单位对严重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严重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治理措施,及时发觉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消费运营单位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第三十四条 消费、运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23、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间隔。消费运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消费运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条 消费、运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间隔。消费运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消费运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 消费运营单位进展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展现场平安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恪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第四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进展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消
24、费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展现场平安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恪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依照本单位的消费运营特点,对平安消费情况进展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咨询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依照本单位的消费运营特点,对平安消费情况进展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咨询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
25、人员在检查中发觉严重事故隐患,按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能够向主管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将消费运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运营工程、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消费运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统一协调、治理。第四十六条 消费运营单位不得将消费运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26、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运营工程、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消费运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统一协调、治理,定期进展平安检查,发觉平安咨询题的,应当及时催促整改。第四十二条 消费运营单位发生严重消费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任守。第四十七条 消费运营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任守。第四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27、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舞消费运营单位投保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消费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消费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消费运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消费运营单位不得
28、以任何方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消费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消费平安事故遭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 因消费平安事故遭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 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第四章 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情
29、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严重消费平安事故的消费运营单位进展严格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严重消费平安事故的消费运营单位进展严格检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视治理的要求,制定平安消费年度监视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视检查计划进展监视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平安消费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
30、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和程序进展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
31、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和程序进展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六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消费运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消费运营单位进展检查,调阅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
32、情况。(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严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严重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消费运营和使用。(四)对有依照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视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消费运营活动。第六十二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消费
33、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消费行政执法工作,对消费运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消费运营单位进展检查,调阅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严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相关设备、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消费运营和使用
34、;(四)对有依照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备、器材以及违法消费、储存、使用、运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消费、储存、使用、运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视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消费运营活动。第六十七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消费运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顿施工、停顿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备的决定,消费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消费运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能够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顿供电、
35、停顿供给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迫消费运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纳书面方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采取停顿供电措施,除有危及消费平安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早二十四小时通知消费运营单位。消费运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详细奖励方法由国务院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消费违
36、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详细奖励方法由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展平安消费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言论监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展平安消费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言论监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视治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
37、机构。第五章 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 消费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才能建立,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舞消费运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
38、区域内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消费运营规模较小,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消费
39、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第八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40、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八十一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
41、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严重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照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戒备、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祸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42、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精确地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精确地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
43、当加强监视检查。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平安消费条件的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觉未依法获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44、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觉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八十七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平安消费条件的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觉未依法获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而不依法处理或者发觉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视检查中发觉严
45、重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平安消费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八条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对平安消费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
46、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承担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伪证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与消费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历。第八十九条 承担平安
47、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伪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与消费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消其相应资质。第八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消费运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运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消费运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