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qwe****56 文档编号:69500724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PPT 页数:84 大小:2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与案例分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合同法与案例分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与案例分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与案例分析》.ppt(8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n 合同法与案例分析(上)n英文名称:Contract Law and Analyses of Some Casesn课程代码:7046430n学时数:32学时n任课教师:颜诗树n西南交大人文学院法学系 教 师n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n联系电话:88033039,13198502346n87733212n邮 箱:冷库板 http:/ 参 考 书 n1、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n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单行本,法制出版社。n3、合同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n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解释,郝作成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

2、第1版,对合同法428个法条进行了逐条详细的解释。n5、中国常用合同文书范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一、我国合同制度的历史概况n我国的合同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主要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限,分为 两个阶段,其中有过四次大的发展时期。(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阶段(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阶段n合同立法的第一次发展时期从第一次发展时期从19501950年到年到19561956年年。1950年9月27日,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随后中央各部委相继制定了一大批合同规章,对买卖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贷合同

3、等加以规定。n合同立法的第二次发展时期是从第二次发展时期是从19631963年年8 8月月至至19651965年年1212月月。1963年8月30日原国家经委颁布的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的暂行规定,1965年8月5日原国家经委转发的关于物资调剂管理试行办法,1965年5月6日和12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煤矿送货办法等都是重要的合同法规。它们并未停止在仅对合同制度做简单的原则规定上,而是进一步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并加强了对合同法的行政管理措施。(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阶(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阶段段n1981年到年到1987年是合同制度的第三次发展

4、年是合同制度的第三次发展时期时期。1981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n合同制度的第四次发展时期就是以第四次发展时期就是以1999年年 颁布并施行的统一的颁布并施行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同法为标志为标志,这部统一的合同法就是 我们本门课程所要学习的内容。(不讲)二、过去三部合同法的评述n1、这三部分类合同法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合同法共47条,其中就有10个条款涉及

5、国家计划,占21%。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也不可能将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和技术合同的内容以及民商事合同基本准则等内容涵盖其中。所以在此之后,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形势,为了补充当时法律制度的缺陷而相继出台,从而形成了我国民事立法制度中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立法局面。n2、国内经济合同、涉外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这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应当与国际的交易规则一致,在全国范围内也应当有统一的标准,不能内外有别。n3、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对于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基本制度的规

6、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甚至没有规定,如对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n4、原有的三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较窄且调整范围不一致。经济合同法适用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不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例如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法律调整;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于我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国外组织、个人间的涉外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的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技术合同,对涉外技术合同不调整。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一致和调整的范围较窄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贸易的发展。

7、n5、这三部分类合同法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存在缺陷。在这十余年来,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即在民商事领域内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来达到欺诈的非法目的的现象较为普遍。最为典型的是利用各种展销会、订货会等形式签订合同,骗取定金,从而逃之夭夭。北京有很多大商场,他们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的只占需要订立合同的民商事行为的1%3%,绝大多数人已退到了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状态,这很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n6、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密切,出现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这些合同关系还无

8、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调整。二、统一合同法的产生和特点二、统一合同法的产生和特点n(一)统一合同法的产生(一)统一合同法的产生 1、立法指导思想(1)(2)(3)(4)(5)、合同法的产生我国法学界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讨论制订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在经过五、六年时间的讨论和起草,1997年5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学者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修改,于1998年8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审议后决定将合同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于1999年3月15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正式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诞

9、生了。(二)调整范围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二)调整范围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n 1、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2、本法仍维持狭义合同概念。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结婚、离婚、收养、遗赠扶养协议等均非本法所称合同。所谓行政合同亦不受本法调整。3、本法在处理与民(商)事单行法的关系:凡单行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凡单行法无特别规定的,应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民(商)事单行法,指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三)统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三)统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点点n1、实现了合同的统一、实现了合同的统一 它统一了合同的名称(都称为合同),不再分经

10、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不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不分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统一了合同的主体(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为合同的主体),统一了合同的内容。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n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规定、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规定 (1)取消了我国以往对合同严格的形式要求。(2)对合同的订立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进行了区分。将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吸收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合同欺诈行为。【案例一】n3、承认了法人越权行为的对外效力、承认了法人越权行为的对外效力 在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越权无效”的

11、原则,法院判决一般将法人超越权限所订立的合同确认为无效。现在的合同法则认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合同相对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超了经营权限。这种规定避免了过去有的合同当事人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n4、明确规定了我国的间接代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国的间接代理制度 以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实际上只涉及和规定了直接代理的内容。本部合同法专门有一章行纪合同的规定,就是间接代理制度的直接规定。n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直接代理:指代理

12、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民商事活动,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合同是直接代理的主要形式。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始民商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代理人,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行纪合同是间接代理的主要形式。n5、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开代理制度,从而形、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开代理制度,从而形成我国新的贸易代理制度成我国新的贸易代理制度n()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显名代理:和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相同,其法律效果相当于直接代理。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民商事活动,代理人表明委托人存在,但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代

13、理人在合同的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的期限内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时,其法律效果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若代理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则其法律效果与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相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通常采用的是直接代理制度,这种直接代理制度有很多缺陷,尤其是在过去的外贸代理业务方面产生了无法克服的难题。不公开代理制度解决了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身份情况下,委托人如何介入合同,第三人如何选择相对人的问题。在统一的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利、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第三人的行使权利对象

14、的选择权。n6、增加了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增加了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n过去无权代理行为中只有狭义的无权代理,而现在增加了表见代理制度,这是对无权代理制度的一个补充。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n【举案例而二】n7、确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和合同的、确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和合同的保全制度保全制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违约或一些法定条件出现时,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可以向对方行使抗辩权利来中止履行合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为了保障债权

15、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改变“债权人怕债务人”的现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n8、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n(1)明确将违约金的性质定义为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n(2)违约的损失赔偿金不仅包括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即间接损失;n(3)对违约实行国家干预,即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案例三】n(4)出现责任竞合时,明确受损害方有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选择权。n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对合同的解释方法做

16、了明确规定n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内容不明确的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不利于合同促进交易的目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有时是笔误或表达方式有误或是因合同条款约定的比较抽象,或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相互矛盾,或是因欠缺某些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等情况。现在的合同法对这些情况不简单地采用探求字面真意的方法或进行文本解释的方法,而是采用综合解释综合解释的方法进行理解。即按照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真实意思。n【案例四

17、】n10、强调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强调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定优先原则约定优先原则n统一合同法更加重视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当虽有法律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这体现了约定优于法定的精神。这在技术合同中表现的很充分。如合同法第359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指导性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市场经

18、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n合同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三条中:“合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不论财产多寡、地位高低,他们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行政服从与被服从或者从属、隶属关系,实现合法法律关系,必须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仰仗财大气粗或具有其他方面的优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二)自由原则

19、自由原则n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四条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自由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n1、缔结的自由:即交易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n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n3、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决定签订什么样标的和内容的合同;n4、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已订立的合同,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n5、签约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签订形式。【案例五】(三)、公平原则公平

20、原则n合同公平原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五条之中,它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义务。”合同公平体现的是一种平均正义和相对公平,它强调的是己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相对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这种等值性和合理性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主观上的意愿,不强调客观上是否等值。为了体现合同的等值性,合同的风险负担的合理性在这个合同法中得到了足够的关注,尤其是在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中体现较多,这与过去的合同法相比是有很大的进步。(四)、合法原则n合法原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七条之中:“当事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2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共利益。”确立合同的合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尽管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主要是保障合同的自由,但合同的自由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具有意义,即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考虑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各种现象包罗无遗,这就要求当事

22、人在订约和履约中还必须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要求。【案例六】(五)、诚实信用原则n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直接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六条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与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最为密切。它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包

23、括在合同的谈判订立阶段、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合同的履行阶段、甚至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心怀善意、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尔虞我诈、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六)、鼓励交易原则n合同的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的目的不全在于规范交易秩序,还在于支持和鼓励交易活动的进行,即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该原则无明确的条文,寓意于合同法中)n确定鼓励交易原则的意义在于:只有鼓励交易,努力促进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才真正符合当事人的意志。n鼓励交易的精神,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补充和完善:(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

24、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5)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及其分类n本部分学习要求:n 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n 掌握合同关系的构成n 了解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n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

25、同的特点n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n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n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案例分析七】n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n 问题问题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

26、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n(二)合同关系n1、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n (1)合同关系的主体n (2)合同关系的内容 n (3)合同关系的客体n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n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n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n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案例分析八】n某甲去外地某县城出差,迷路于乡间小道,此时迎面使来一辆桑塔纳新车(车窗上贴着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某甲拦下轿车,问司机乙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乙说:我是新手新车,你不怕出事就上来。”甲二话没说便上了车。在距目的地3千米处,乙因

27、打错方向盘,撞到路边树上,导致甲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现甲向法院诉称:我请求乙拉我,乙同意我乘车,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合同,今乙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2万元。乙辩称:我与甲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我的车上贴有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我已告诉甲,我是新手新车,你不怕出事就上来,而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n 问题问题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乙应否乙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的分类n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

28、分成不同的类型。n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典型合同(有名合同)B、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n2、以合同的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是双务合同。n3、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权益为标准,或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给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n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诺成合同 B、实践合同 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只有少数合同为实践合同n5、以合同

29、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要式合同 B、非要式合同 现实生活中多数合同属非要式合同n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主合同 B、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当然也无所谓主合同。从合同的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n7、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一时性合同 B、继续性合同n8、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确定合同 B、不确定合同(1)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现实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确

30、定合同。(2)不确定合同:或称机会合同或射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抽奖合同、保险合同五、合同的成立n本部分需要掌握的重点问题:n 1、合同成立的要件n 2、要约的概念和要约的有效条件(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n 3、承诺的概念和承诺的有效条件n 4、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 5、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类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n1、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合同的主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n2、合同成立的要件n(1)

3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只有一方当事人时,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也就是不能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还有一种是一方与另一虚构方订立合同也不成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实际存在的合同主体n(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n合同法第12条中列明的8个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属指导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n(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

32、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如果只有一个阶段,则合同不成立。n以上这三个合同成立要件,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绝大多数合同,只要具备了以上三个要件,则合同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但一些特殊合同还具有一些特定的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中,应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其成立要件。【案例分析九】n吉林省粮食实业开发公司德惠天合粮库上诉吉林省德惠佐竹金穗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二)要约n1、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n(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n(2)要约的法律性质 A内容具体明确,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则要接受该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B

33、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n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案例分析十】n3、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一般的商业广告【案例分析11】n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n(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n(2)要约的撤销,是

34、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n5、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为反要约行为)。(三)承诺n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n(1)承诺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或者是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

35、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n(2)承诺成立的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这就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是清楚明确的,不能含糊。E.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n2、承诺的迟延和承诺的撤回n(1)承诺迟延送达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包括两种情况:A通常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B特殊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迟延。n(2)承诺的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方式生效之前撤

36、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分析12】(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n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n当事人利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n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当事人利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37、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n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n【案例分析13】【案例分析14】(五)缔约过失责任n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n(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n(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A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B一方违背了其依诚实信用原

38、则所应负的义务 C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他人因信赖对方当事人和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或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结果,使其蒙受的损失。n2、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条件 缔约过失行为所损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因此,只有在信赖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且此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才能基于对方缔约上的过失而请求损害赔偿。条件如下:a.一方当事人有缔约过失的行为 b.必须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造成了信赖利益的实际损害 c.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n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n(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

39、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指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n(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供虚假情况属于合同的欺诈行为【案例分析15】n(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43条规定n(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n(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n1、合同的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

40、要有以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 (2)保全债权的权利 (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4)处分权能n2、合同的义务n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也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n合同义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3)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4)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5)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二)免责条款n1、免责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n免责条款具有三个特点:(1)免责条款是一

41、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即在责任发生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n免责条款分为:A限制免责条款 B完全免责条款n2、免责条款的适用除外n承认免责条款,并不等于什么条件下都可以适用免责条款,也并不等于签订了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有四种情况除外:(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或定式条

42、款)n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n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n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有四个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定约中居于附从地位n2、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体现了尽量保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精神和保护弱者的精神n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应遵循的三项特殊解释原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出不利的解释 当对格式条款有二种以上的解释时,应作出对不利于

4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分析16】n3、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规定n除了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一般无效的原则外,还有一种只适用于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规定,既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n【案例分析17、18、19】七、合同的效力n(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n1、合同生效的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

44、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n从合同的权利来说,合同的效力表现在请求权的行使和接受债务的权利以及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n从合同的义务来说,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n2、合同的生效要件n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如下生效要件:n(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n对于法人来说,从工商登记成立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自然人来说,从出生有户口时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5、采用“三加二”的规定。n(2)意识表示真实n(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n(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n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三分法将其划分为三段加二个特殊情况。n-10岁-1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18岁-成年人-n16岁-18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n【案例分析20】(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n1、附条件的合同n合同法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46、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n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双方约定而不是法定(4)约定的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n2、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n在附期限的合同中须满足:n(1)所附的期限是将来的一个时间点;n(2)所附的

47、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时间点;n(3)所附期限是约定而非法定;n(4)某个法律事实的期限中的法律事实是合法的事实n一个合同既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还可以同时既附条件又附期限。n要注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n【案例分析21】(三)效力待定合同 n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本身是具有瑕疵的,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有效,若有权人不承认,则该类合同无效。n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n(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

48、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合同也是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的。n(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nA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a.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b.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c.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d.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案例分析22】nB狭义的无权代理n狭义的无权代理

49、是指表见代理之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也就是说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案例分析23】(四)无效合同n1、概念和特点n(1)概念n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n(2)特点nA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nB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nC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nD无效合同自始无效n【案例分析24】取水工程案例n2、无效合同的种类n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只有五种法定的无效合同。n(1)一方以欺诈、

50、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害国家利益的合同A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B.胁迫: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n(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人利益的合同n(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n(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n(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定的合同n3、合同的部分无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财经金融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