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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 第三产业(会展业)发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效益,推动会展业 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 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由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第二章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第四条 补贴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符合支持 范围的展览、会议项目,以及会展业的促进、服务、交流等活动。第五条 为支持展会项目发展,对举办下列展览项目及会议 的,按照以下标准对举办单位给予补
2、贴:(一)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指境外法人、组织、 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境内分支机构、组织、个人举办,且境外参展 规模占比超过20%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给予 补贴10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10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二)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展览项目(指国家部委或国家级 商协会主承办、或国内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且省外参展规模占 比超过30%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给予补贴75 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7.5万元,补贴 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展览项目(指国内或本埠展览 机构、企业
3、举办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给予补贴 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相应增加补贴1万元,补 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会议(指国际机构等主办或在国 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较高,且境外参会人 员占比超过20%的会议),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达到200人 给予补贴7万元。参会人数每增加200人,相应增加补贴7万元, 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五)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会议(指国家一级商协学会、全 国性社会团体等主办,或在国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 学术性较高,且省外参会人员占比超过50%的会议),会期2天 以上,参会人数达到200
4、人给予补贴5万元。参会人数每增加200 人,相应增加补贴5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六条为提升会展企业层级,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 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或补贴:(一)国内外会展企业在我市新注册落户设立独立法人机 构,当年会展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我市会展企业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 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认证的,给予一 次性奖励30万元。(三)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议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 (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 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我市专业展馆全年承办
5、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 达到25场,且3万平方米(含)以上展览达到8场的,给予一次 性补贴30万元。每增加一场3万平方米(含)展览,相应增加补 贴3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对达到我市线下补贴标准并同期举办线上展览的 企业,线上参展企业数量超过线下参展企业数量的,补贴标准上 浮10%,上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对我市会展企业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 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九条以下情形,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措施, 并按批准的补贴标准予以支持:(一)经市委、市政府安排或批准的其他重点展览和会议项 目、重大经贸活动;(二)涉及制定会
6、展业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政策措施、品 牌建设方案,参与制定绿色展览运营管理规范、咨询评估,会展 行业人才培训,会展业课题调研与对外交流,开展招商宣传推介 等事项的。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一)已获得市政府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或优惠政策的;(二)参展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及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三)承办单位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存在失 信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的。第十一条 对同一承办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同一年度内多次 举办同一题材展览项目的,仅补贴一次。第三章申报主体的义务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建立展览和会议项目负责人
7、制度,全 面负责项目实施,并配合做好项目审核、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第十三条申报单位要按年度补贴资金项目征集有关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贸促会提交年度补贴资金项目计划和相关申报 材料。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在展会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报送举办信息。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在申报项目期间按要求向第三方机 构提供相关资料。活动结束后,配合做好活动总结及材料整理存 档工作。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并出具承诺书。对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骗取套领财政资金的, 应当依法返还已拨付补贴资金或奖励。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第十七条 每年9月,市贸促会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下一年 度会展补
8、贴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将展览和会议补贴资金项目计 划报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第十八条每年12月,市贸促会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本年 度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第十九条市贸促会负责对补贴资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 贸促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符合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范围和标准的 会展项目及会展企业收集材料,开展评估并形成初审意见。第三 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省、市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根 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情况,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出 具评审报告报市贸促会审定,审定结果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意见,履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市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市贸促会会同市 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申报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由市贸促会牵头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哈 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 发展补贴等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 12 号)中的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