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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宋提刑官求疵:反杀凶徒何罪之有?高分古装剧大宋提刑官讲述了南宋著名刑官宋慈屡破疑案、惩恶扬善的 传奇故事。当然,史传中宋慈的事迹记载不详,所以剧中的一系列疑案奇案都是 参考宋慈的著作洗冤集录和其他的古代案例,再融入创作者的文学想象、艺 术加工得来。正是由于电视剧非实录的性质,所以剧中案件的不少情节存在明 显的漏洞和瑕疵,若结合相关历史背景,更显出其荒诞不经,毛竹坞无名案即为 一例O恶迹斑斑的匪首王鹏侥幸逃过官府的抓捕,趁着夜色窜入毛竹坞村大善人何 老二家中,欲行盗抢,却不料被何老二一把蔑刀完美反杀,结束了其卑鄙而罪恶 的一生。何老二一贯本分,杀人凭的是自卫的本能和一腔血勇,移尸村外竹林后,
2、何老二却患上了杀人后恐惧症:我杀了人了,犯了王法了,这可怎么办? (此处模拟何老二心理活动)寝食难安的何老二解不开思想上的疙瘩,在散尽家财之后,打算上吊自杀, 但总算天不绝人,宋提刑如神兵天降,将其解救下来。此时的宋慈,虽有几分怀 疑,但尚不能确定何老二就是杀人凶手,何况他需要说服的不仅是自己,还有众 多村民。于是,第二天宋提刑将村民们召集于一处,当众演示了他压箱底的办案绝活 苍蝇辨刀(此方法并非凭空杜撰,而有其文献依据,有兴趣的读者可查阅洗 冤集录),从而将何老二的凶手身份锁定。(宋慈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推测 和还原入情入理,颇具说服力,但还没有达到现代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排除合 理怀疑的程度,
3、这就是所谓的历史局限性吧)接下来,当何老二像一个溺水 之人即将溺毙之际,宋提刑又抛出了他的救命绳索,并顺带宣讲了大宋律法的精 义:你是在王鹏入室行盗,本能自卫的情况下,意外将王鹏砍死的,若不是床 沿挡住了刀锋,被砍死的就不是匪首王鹏,而是你善人何老二。大宋律法,惩的 是恶,扬的是善。你不但杀人无罪,而且杀贼有功!宋提刑此言一出,在场村民无不拍手称快,作为嫌疑人的何老二也是如释重 负、如获新生。在这一刻,司法逻辑和民众心理实现了高度的契合。宋提刑坦言, 这是他办案多年办得最痛快的一件案子,相信观众们看得也一定很过瘾。不过,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该案其实有一个很大的败笔,笔者不能不 予指出。宋提
4、刑的当众释法,依据的主要是现代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法理,却忽略 了古代社会的法律常识。实际上,何老二也好,其他关切的村民也好,根本无需 宋提刑的慷慨陈词,也能确定无疑地知道何老二是否有罪,因为宋朝的法律对类 似该案这种情况有白纸黑字的规定。宋刑统贼盗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家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 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这一条款实际上包含了对两种行为的法律定性。其一,深更半夜,无缘无故, 闯入别人家中,构成轻罪(今可定名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应的刑罚是笞四 十;其二,被闯入一方当场杀死闯入者的,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有两种例外 情形
5、)。中国古人虽无私宅神圣的观念,但本条保护私人住宅安宁的立法用意 一目了然,同时也可视为对特定时空条件下正当防卫权的具体确认。以何老二反 杀王鹏案的情形来看,完全符合宋刑统夜无故入人家条的规定,何老二于 法自然是应当勿论的。有人可能会说,法律虽是明文,但是何老二等人均为乡野草民,对大宋律法 知之甚少,不清楚其行为的性质也在情理之中。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则不然。 须知,宋律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远绍秦汉旧律,近承隋唐新统,后来又为元明 清诸代法律所因袭,是中国古代知名度非常高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制度之一,说其 家喻户晓恐怕也不为过。北宋的华镇,一位学者型官员,曾在一篇讨论复仇的文章中提到夜无故入 人家律
6、,并阐明了自己的理解:若律曰: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是杀人者法不必皆死也。 夫夜无故入人家者未必皆侵害于人,主人可以登时杀之者,有侵害于人之理也。 有侵害于人之理者,杀之无罪。(云溪居士集卷二十)另外一名宋朝官员叫张湍(一作张端)的,曾任河南府司录。府里为了祭祀 典礼专门买了一头猪,谁料中途猪挣脱控制,窜入张湍家中,张湍不含糊,三下 五除二就把猪宰杀了。知府管张湍要猪,张湍答道:律云:猪无故夜入人家, 主人登时杀之,勿论。事情的结局是尹大笑,为别市猪。(宋稗类钞卷 二十五)故事里,张湍借谐音抖了个机灵,当然,这一定是建立在对夜无故入 人家律熟稔无比的基础上的。宋代法治文明的发达不仅
7、体现在少数封建士大夫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上, 更体现在社会一般民众的法律素养上。北宋前期知袁州(巧的是,历史上的宋慈 曾任江西提点刑狱,袁州正属其管辖,而该地多竹,如毛竹坞村那般的山村应该 不在少数)的杨侃如此评价治下百姓:今袁之民,既皆知法,是易治也,非难 治也。为何百姓皆知法?固然是因为繁荣的商品经济助长了民众的权利意识, 同时这与官方的持续努力也是分不开的。宋朝政府重视法律宣教,除了法学教育、 明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公布与宣传之外,更开辟了多种社会化的宣传渠道,将警 治安全禁卫知识向全社会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参见陈鸿彝:宋代的法 治宣教,载中国法治文化2016年第7辑)在这样的背景下
8、,即便是乡野 小民,对夜无故入人家律也应该有较高程度的认知。正是因为当时全社会对夜无故入人家的律法有着较为充分的了解,一来二 去,才形成了关于夜无故入人家的一系列约定俗成的说法和谚语。这些说法和 谚语大多记载于中国古代的文学戏曲作品中,如元代乔吉李太白匹配金钱记: (王府尹)这厮说也说不过,黄夜入人家,非奸即盗,必定是个贼。明代西湖 渔隐主人欢喜冤家第六回:“律有明条,夜深无故入人家,非奸即盗,登时 打死勿论。晚明孟称舜桃花记:又道黄夜无故入人家,登时打死不论。 清代曹去晶姑妄言:你簧夜直入我内室,非奸即盗。清代佚名施公案: 簧夜入院,非奸即盗。佚名于公案:黄夜入宅,非奸即盗。清末苏同无 耻奴
9、:你可晓得无故入人家,是有罪名的么? 还有人将之入诗:有甚指挥 离海蟒,凭何文引到天涯。更有一端违法处,夜深无故入人家。(三元记 第二十七出)清代学者包世臣更是直言:谚言夜无故入人家,非奸即盗。(齐 民四术卷第七上)可见这一观念入人之深。综上可知,私宅之主杀死夜间闯入者,罪与非罪,律有明文,对中国古人而 言似乎并不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地带。至少,在宋慈所身处的南宋中后期,实施长 达数百年的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之律令不仅代表了国家法的鲜 明立场,而且必定成为当时全社会普遍认同的法律常识,深深地根植于各阶层民 众的内心。在这种情况下,反杀凶徒的何老二在事件发生后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 向官府申明、自证清白,而不必移尸竹林,担惊受怕,也免去了宋提刑一番辛苦 调查,可以节省不少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