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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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第四章 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上市公司第五节 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企业所共有的属性。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主要特征:(二)公司的主要特征:1、

2、公司是依公司法所设立的企业(第6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法律地位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作为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其最根本目的就在于能给投资人能收回投资并提供一定的利益回报。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特征,在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3条)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任何抽逃出资或采用欺骗性的虚设注册资本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公司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分

3、类:二、公司的分类:一般来讲,公司主要有以下分类:(一)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划分标准,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以公司的国籍划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受我国法律管辖的公司。外国公司,指依据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 (三)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对其组织系统内部的全部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四)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

4、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协议的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其经营活动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但在法律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仍应互相独立,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 三、公司法的概念:三、公司法的概念: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

5、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有:其主要特征有: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第72条)从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看,是资合性质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又具备一定的人合性质。所以,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

6、筹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指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缴纳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最后由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告成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而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除在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这一点上体现之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设立程序

7、不公开;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6、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各自认缴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有限责任的公司机关也较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第51、52条)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个,最少为1个。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公司的资本1、注册资本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

8、币3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方式 第27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二节第二节 有

9、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4、出资程序(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缴资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当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章程 公司

10、章程是公司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依法确立的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及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主要事项:(第25条)(四)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 1、有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2、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 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作出发起人会议决议。发起人协议是明确发

11、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应当由公司成立时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才能制定,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报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三)缴纳出资并验资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四)必要的行政审批 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 特别要求,直接登记就可以。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

12、审批手续。例如,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烟草生产经营公司等,就应事先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经批准,就不得申请登记。(五)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须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六)登记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

13、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经审查领取营业执照后,有权对外开展营业活动。但其责任要由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它是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书面凭证。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惟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4、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38条。3、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般是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15、东。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4、股东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16、有限责任公司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期最长是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董事会职权 见公司法第47条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通常每半年至少

17、开一次。董事会的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依公司法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4、董事长和执行董事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可设1-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经理、

1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监事会的职权 见公司法第54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责任 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董事、监事、经理的共同责任:3、董事、经理还应履行的义务:公司法第148至第151条。4、对股东的司法救济:公司法第152至第153条。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19、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来讲有以下权利:(1)发给投资证明请求权;(2)出资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其中,第1、2、3、8、9项为股东权中的

20、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的义务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1、出资义务。按时出资、出资到位、不抽逃出资。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股东应按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

21、会的正常工作。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股东出资不得抽回,但可以转让。公司法不限制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享有优先

22、购买权。案例:4.1,4.2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特征:1、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公司股东的惟一性。3、股东的法定性。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具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

23、司不设股东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权力机关,其惟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惟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设立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多。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第67条(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规定行使职权。但是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公司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董事来自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选举这两个途径

24、。任期3年。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3、监事会。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见公司法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主要特征为:1、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公司资

25、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负有限责任 3、开放性与社会性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为了便于投资者的决策及有利对公司的法律监管,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也被称为开放性公司。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73条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1、发起人人数

26、。公司法第79条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27、组织机构。7、有公司住所。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发起设立的程序: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发起人缴清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其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分次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次出资。第三,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四,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

28、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公司成立之后,应当进行公告。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募集设立的程序: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第二,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集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

29、份有限公司第三,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等事项,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第四,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职权。公司法第91条。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设立登记并公告。在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三)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指筹办公

30、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发起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

31、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案例4.3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组成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2、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股东大会的召开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临时会议召开的情形: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32、主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所谓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33、过。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违法通常有三种情况:即召集程序违法、决议方法违法、决议内容违法。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必须设立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

34、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董事会的召开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二次,每次应在召开10内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结果表现于董事会决议之中。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35、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公司法第54、5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案例4.4,4.5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四、股份有

36、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与股票 1、股份的概念与分类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是公司资本的最基本构成单位。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完公积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如,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分配红利,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收回投资。但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第三节第

37、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限制表决权股股东其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无表决权股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但其享有利益分配的优先权。第三,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指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和股东名册之上的股份。转让时,应作记名背书,并在移交股票后,变更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无记名股股东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凡持票人都可主张其股东权利。转让时,只需在合法场 所将付于受让人,即可发生股权转移的效力。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是记名股票。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

38、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发行 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三)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对股份转让做了必要限制。第139、142条。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概念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

39、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40、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是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

41、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收益分配制度 公司法对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3)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收益分配制度 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应以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为标准,支付

42、方式一般为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两者可同时使用,即股东的红利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一部分分配红股。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43、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1)作出决定或决议。公司的合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2)签订合并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44、。(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 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

45、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两大类:1、一般解散的原因 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2、强制解散的原因 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法规

46、被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程序为: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常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见公司法第185条。

47、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3、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财产能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所欠税款;(3)公司债务。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4、分配剩余财产。5、清算终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其核准后注销,公司终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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