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全).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52106838 上传时间:2022-10-2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34.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全).doc(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明确和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公司法调整范围、公司章程等基本概念。教学重点公司的概念、特征、章程教学难点公司种类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10分钟,讲授65分钟(其中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5分钟,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10分钟,公司的种类20分钟,公司章程10分钟),提问、讨论和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新课:案情介绍:张某与其朋友、同事共45

2、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盖章签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15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想一想: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讲授新课: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简单的说,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它具有自身独特之处,公司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依照有关

3、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些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以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3独立性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4、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一)公司法的概念所谓公司法,从广义来讲,是指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来讲,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它与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法同时施行。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

5、了五次修订。(二)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公司没有作出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公司的种类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

6、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组合,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则划分为股份,可以发行股票,其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且只要符合条件二者之间可以转换。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我国所称的本国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经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7、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

8、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对公司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人合公司主要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

9、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

10、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提问、讨论和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公司章程等基本概念。作业预习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法律规定。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设置等法律规定。教学重点有

11、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教学难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0分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0分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转让10分钟,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0分钟),提问、讨论和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12、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协议确定出资比例,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风险,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3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为50人。4出资转让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5机构设置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及股份有限

13、公司严格,有些可以简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承认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是字号+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

14、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5.有公司住所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所以要规定公司住所,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找到这家公司。(二)出资义务的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15、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三)设立登记我国采取准则主义为主、批准主意为例外的公司设立原则,即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

16、当在公司成立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获准成立之后,出资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

17、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简称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各项权利: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8、的除外。其他权利。(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19、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因股权回购的转让股权回购是指公司购买股东的股权,从而使股东退出公司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

20、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因继承的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21、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会议种类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对关系涉及公司发展和股

22、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股东会的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23、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股东会法定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1.组成和任期。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宜。董

24、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召集、主持和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

25、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26、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经理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27、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四)监事会或者监事1.组成、任期和任职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负责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8、。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会议种类和表决规则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3.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29、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议事规则监事会有较为特殊的议事规则: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30、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提问、讨论和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设置等法律规定。作业预习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法律规定。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课时数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股份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方式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教学重点股份公司的概念、特征教学难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

31、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70分钟(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0分钟,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5分钟,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20分钟,股份的发行与转让15分钟),提问、讨论和答疑10分钟,总结5分钟。导入课程: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进行分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

32、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反之,则为非上市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依法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其全部出资,原则上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提出清偿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2募股集资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最高人数限制,允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本,这就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公开性。3股份转让的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本,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这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4股份的等额性为了便于股份募集、流通、转让以及

33、股利分派、表决权行使的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每股金额均等。5公司规模较大,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此种设立方式,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需另外对外募集认股,设立程序简单。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此种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较发起设立要复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究竟采用哪种设立方式,由发起人相互约定,自行选择,并载明于公司章程。(二)设立条件设

34、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乃资合公司,股东的流动性很大,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公司法无法对其股东数量进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10条规定,向特定对象

35、发行证券累计未超过200人的不视为公开发行证券,同时还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因此,发起设立不需要经过核准。而募集设立,如果向社会公众募集则需核准,如果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亦需要核准。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

36、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出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发起人组建公司机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公司设立登记。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37、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该章程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2)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3)发起人募股。发起人认购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4)认股人认股。由认股人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5)发起人催缴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及认股人缴足所发行股份的全部股款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

38、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6)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包括发起人)所组成的决议机构或决策机构。(7)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8)公告。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公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组成、召集及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39、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会议种类有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年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的召开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40、他情形。3.表决方式及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关于表决规则,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可以作出。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职权和会议记录其职权适用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股

41、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 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的表决通常采用直接投票制,即一股一票表决权。但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二)董事会1.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至19人组成。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董事每届任期不得

42、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2.召集及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3.会议种类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普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4.表决方式和规则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43、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5.职权和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相同。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三)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四)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

44、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1.组成及任职资格和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会议种类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3.召集、主持及表决规则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5、;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职权和会议记录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按照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

46、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1. 股份发行的概念2. 股份发行的原则3. 股票发行的价格4.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发行 (二)股份的转让 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转让限制2.股份转让的场所和转让方式3.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4.股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提问、讨论与答疑:小结:本次课主要学习了股份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方式和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业预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以及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教学反馈(注:单元格可合并、拆分)经济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方案教师: 序号:授课时间授课班级上课地点教学单元名称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课时数22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明确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等相关法律规定。教学重点公司的变更、解散教学难点公司的清算目标群体市场营销专业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教学方法讲授、讨论、启发、案例教学法时间安排教学过程设计导入课程5分钟,讲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