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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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消费企业食品平安卫生治理,标准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施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

2、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治理全国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施行全国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详细施行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和监视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建立和施行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操纵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平安卫生操纵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确保出口食品消费、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平安卫生要求。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

3、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消费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消费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根本情况;(四)建立和施行食品平安卫生操纵体系的根本情况;(五)依法应当获得食品消费许能够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

4、况。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消费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展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方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消费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能够依照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施行评审工作。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展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施行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本身缘故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从事评审

5、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施行现场检查:(一)进口国(地区)有特别注册要求的;(二)必须施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操纵点(HACCP)体系验证的;(三)未纳入食品消费许可治理的;(四)依照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施行现场检查的。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施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操纵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范围。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能够被采纳。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消费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6、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展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并说明理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消费企业需要连续依法获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连续备案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连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进展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第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7、按照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进展编号治理。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消费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消费车间以及食品平安卫生操纵体系发生严重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第三章 备案治理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施行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工作进展指导、监视。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发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

8、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的监视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依照需要进展现场检查。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平安卫生操纵体系运转及出口食品消费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治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年度报

9、告,对存在相关咨询题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加强监视、检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发生食品平安卫生咨询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缘故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消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展现场监视检查。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连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连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消费企业依法终止的;(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五)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一)出口食品平安卫生治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平安卫生的;(二)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平安卫生方面的咨询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觉存在平安卫生咨询题的;(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平安卫生操纵体系有效运转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一)出口食品发生严重平安卫惹事故的;(

11、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证明的;(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伪材料或者回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六)拒不接受监视治理的; (七)出口食品消费、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纳不合适人类食用的方法消费、加工食品等行为的。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

12、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施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行备案和监视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获得备案证明,依照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加工、储存企业。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治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7月27日印发录入:李言凤 校正:关添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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