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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教职员工法律知识学习重点学习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 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 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 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 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
2、纪律和法制教 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 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 .中
3、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 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 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 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 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 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
4、到报告后,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 身安全。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 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 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 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 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 活需要的活动场所
5、和设施。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 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 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6、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 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 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 化的特点
7、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 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 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 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
8、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 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 待、遗弃老年妇女。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 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 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 接
9、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 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 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 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 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
10、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 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 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 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制有
11、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 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 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
1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 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 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 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13、构,对其未成年 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 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14、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 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一,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 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 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
15、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 加管教。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 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