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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四条 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 15 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
2、询。第五条 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第六条 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 i、ii 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1.凡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 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 7月 25 日至 31 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 1 至 2 月的 25 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
3、每年 4 至 5 月的 25 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 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 1000元。(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 30 日内进行申报。(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第七条 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
4、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
5、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第十条 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四)公司做出整改要求,但仍未予以整改的;(五)其他视同情形的。第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未按制度进行医疗保险申报且严重影响参险员工和公司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则视
6、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取消其参险资格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非参险员工本人进行医治的;(二)开具与参险员工本人所患病症不相符药品费用的;(三)其他视同行为的。第十二条 凡未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并造成任何负面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和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将以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补充。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 2010年 3 月 1 日起执行,自 2015年 3 月 31 日废止。篇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德信诚培训网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
7、负担,制定本规定。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 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篇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8、管理试行办法 1 总则 1.1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 20005 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1.2基本原则 1.2.1公司员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1.2.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1.2.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1.2.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
9、的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1.2.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2 经费来源 2.1经费来源的组成:2.1.1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的 4%提取作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基本来源;2.1.2上年度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节余;2.1.3其他。2.2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 4%提取的经费在公司管理费用列支。3 经费使用 3.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员工
10、和退休人员,主要用途如下:3.1.1住院补助费:是指补助员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补助费;3.1.2其他特殊大病临时补助费:是指由于长期慢性病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 元以上或一次住院医疗费在 元以上的临时性补助。3.1.3门诊包干补助费:是指对原公司员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包干费较低的补助;发生上述费用时,按排列顺序优先安排经费的使用,直至当年度经费使用完毕。3.2住院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3.2.1工龄 5 年及以下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 40%补助;3.2.2工龄 6 年至 10 年(含)的,按
11、个人负担部分的 50%补助;3.2.3工龄 11 年至 20 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 60%补助;3.2.4工龄 21 年至 30 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 70%补助;3.2.5工龄 31 年及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 80%补助;3.2.6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额实行全年累计最高限额办法,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1)本公司工龄在 0 2 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 1.5万元;(2)本公司工龄在 2 3 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 2 万元;(3)本公司工龄在 3 年以上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 2.5万元;3.3其他特殊大病的临时补助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条件,由公司临时研究
12、决定。3.4门诊包干补助费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当年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节余额,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分档和岗位贡献每年确定一次。3.5工伤医疗费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产妇住院费、医疗费按原公司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3.6员工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助的,必须持所有医疗费收据、社保报销单、病历等向公司提出申请补助。属住院补助费的,在向社保办理报销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各管理处签署意见向公司组织人事部申请补助。3.7员工住院要到社保部门定点的医院就医,否则公司不予补助。4 管理监督 4.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要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协议。4.2员工需要补助时,先由公司财务部门垫付,然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领取。4.3公司财务部门要根据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当年有节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4.4公司要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5 附则 5.1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5.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