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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范本局行行政审批批工作,提提高工作作效率和和质量,方方便申请请人办理理行政审审批事项项,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许可可法的的规定和和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推行行“阳光政政务”的要求求,制定定本制度度。 第第二条本局行行政审批批的实施施,适用用本制度度。 第第三条 本局局设立统统一受理理行政审审批申请请、统一一送达行行政审批批决定的的县安安监局政政务服务务窗口(以以下简称称“窗口”),窗窗口设在在县人民政政府便民民服务中中心和本局办公公室。 窗窗口负责责人由本本局办公室室负责人人担任。窗窗口工作作人员由由毕金福福担任。 第第
2、四第 本局确定办公室室负责人人作为联联系县人民政政府便民民服务中中心(以以下简称称“服务中中心”),督督办行政政审批内内部流转转的行政政审批工工作联络络员。 第第五条本局局局长对行行政审批批工作负负总责。 本本局确定定的分管管局领导导负责本本局的行行政审批批工作,并并领导窗窗口的工作。 本本局其他他科室工工作人员员应积极极配合窗窗口做好好行政审审批工作作。 第第六条窗口工工作人员员应加强强学习,努努力提高高政治、业业务素质质和组织织纪律观观念,全全面理解解、准确确把握和和正确执执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许许可法及及服务中中心的各各项规定定,搞好好服务。第二章行行政审批批实施程程序第一节受受理
3、 第七条 本局采采取设置置电子触触摸屏、公公告栏等等方式在在办公场场所长期期公示以以下内容容: (一一)部门门的通信信地址、联联系电话话及主要要领导姓姓名; (二二)窗口口的名称称、联系系电话、通通信地址址及其工工作人员员的姓名名; (三三)服务务承诺及及投诉渠渠道;(四)行政政许可项项目及其其内容;(五)设定定行政许许可的法法律依据据;(六)行政政许可数数量及方方式;(七)行政政许可条条件;(八)申请请材料;(九)申请请表格及及申请书书;(十)行政政许可申申请受理理机关;(十一)行行政许可可申请决决定;(十二)行行政许可可程序; (十三)行行政许可可办理时时限; (十十四)行行政许可可证件及
4、及有效期期; (十十五)行行政许可可的法律律效力; (十十六)行行政许可可收费; (十十七)行行政许可可年审或或年检。 申申请人要要求对公公示内容容予以说说明、解解释的,本本局工作作人员须须给予说说明、解解释,向向申请人人提供准准确、可可靠的信信息。 第第八条本局的的行政许许可事项项,由本本局服务务中心窗窗口或者者本局办公公室负责责受理。 第第九条对申请请人提交交的申请请材料,除除即办件件外,窗窗口在受受理阶段段不审查查申请材材料的实实质内容容,也不不审查申申请人是是否具备备取得行行政许可可的条件件,仅对对下列内内容进行行形式审审查: (一一)申请请事项是是否属于于本局职职权范围围; (二二)
5、申请请事项是是否属于于依法需需要取得得行政审审批的事事项; (三三)申请请人提交交的申请请材料是是否齐全全,即申申请材料料的种类类、数量量是否符符合规定定; (四四)申请请人提交交的申请请材料是是否符合合规定的的形式; (五五)申请请材料是是否有明明显的计计算错误误、书面面错误、装装订错误误或其他他类似错错误。 第第十条经过形形式审查查,窗口口对申请请人提出出的行政政审批申申请,应应根据下下列具体体情况,向向申请人人出具相相应的书书面回执执:(一)受理理:申请事项属属于本局局职权范范围,申申请材料料齐全,符符合规定定的种类类、数量量的规定定形式,应应当予以以受理,并并向申请请人出具具受理理通知
6、书书。(二)补正正申请事项属属于本局局行政审审批职权权范围,但但申请材材料不齐齐全或者者不符合合规定形形式的,应应当当场场通知申申请人补补充更正正。可以以当场补补充更正正的,应应当当场场通知申申请人补补充更正正。申请人当场场进行了了全部补补充更正正的,向向申请人人出具收收件回执执;申申请人当当场不能能进行全全部补充充更正的的,应当当当场向向申请人人出具补补正通知知书,将将需要补补充更正正的内容容一次性性书面告告知申请请人,并并退回全全部申请请材料。(三)不予予受理:申请事项依依法不属属于本局局职权范范围的,或或者不需需要取得得行政审审批的,应应当不予予受理,并并向申请请人出具具不予予受理通通知
7、书。 受受理通知知书、补补正通知知书、不不予受理理通知书书由窗窗口印制制,一式式三份,在在申请人人和工作作人员签签字后,一一份交申申请人、一一份交主主办科室室、一份份由窗口口存档。 第第十一条条 申申请人提提出的行行政审批批申请,除除依法应应当不予予受理的的外,窗窗口不得得拒绝受受理。 除除法定的的不予受受理条件件外,不不得增设设不予受受理条件件;不得得将行政政审批条条件转作作受理条条件。不不得要求求申请人人提供与与其申请请的行政政审批事事项无关关的技术术资料和和其他材材料。 第第十二条条 申申请人委委托代理理人提出出的行政政审批申申请,委委托手续续完备、其其它条件件符合规规定的,应应当予以以
8、受理,但但依法应应当由申申请人本本人到办办公场所所提出行行政审批批申请的的除外。 第第十三条条 窗窗口应当当向申请请人提供供申请书书示范文文本和一一次性告告知单。申申请书示示范文本本和一次次性告知知单由主主办科室室制定,窗窗口配合合。申请请书示范范文本以以及一次次性告知知单内容容发生变变化的,由由主办科科室重新新制作。 一一次性告告知单应应包括下下列内容容: (一一)行政政审批事事项名称称、业务务解释和和业务范范围; (二二)行政政审批程程序; (三三)需提提交的申申请材料料:即申申请材料料的种类类、数量量、形式式等; (四四)办结结期限; (五五)收费费标准和和依据; (六六)其它它:如机机
9、关的名名称、地地址、业业务电话话、监督督电话等等,有互互联网网网址和电电子信箱箱的也应应告知。第二节内内部流转转第十四条 本局局职权范范围内行行政许可可事项及及主办科科室如下下:(一)危险险化学品品建设项项目设立立安全审审查、危危险化学学品建设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施设计审审查和竣竣工验收收初审,主办科科室为县安安监局监监管一科科;(二)建设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施设计审审查和竣竣工验收收审查初初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一一科;(三)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危险化化学品生生产、储储存企业业初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管一科;(四)危险险化学品品经营许许可证(甲甲种、乙乙种)初初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一
10、一科;(五)非药药品类易易制毒化化学品生生产备案案证明初初审(第第二类、第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六)非药药品类易易制毒化化学品经经营备案案证明核核发(第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七)非煤煤矿山企企业安全全生产许许可证初初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二科科; (八)非煤煤矿山建建设项目目安全设设施设计计审查,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二二科;(九)非煤煤矿山建建设项目目安全设设施竣工工验收,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管二科;(十)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主要要负责人人、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资格证证初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办公公室;(十一)特特种作业业操作证证初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办公公室;(十
11、二)烟烟花爆竹竹(零售售)许可可证核发发,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管一科;(十三)烟烟花爆竹竹(批发发)许可可证初审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管一科;(十四)民民用爆炸炸物品销销售网点点许可证证初审,主办科科室为本本局监管管一科;第十五条 服务务中心交交办的或或窗口自自行受理理的行政政审批申申请,窗窗口应在在2日内内交办到到主办科科室。 第第十六条条 主主办科室室应在下下列规定定的期限限内,按按照法律律、法规规和规章章所规定定的标准准和要求求,对申申请材料料的实质质内容和和申请人人是否具具备取得得行政许许可的条条件进行行审查,提提出初审审意见,报报局评审审委员会会或者局局分管领导导。 行行政许可
12、可事项:(一)危险险化学品品建设项项目设立立安全审审查、危危险化学学品建设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施设计审审查和竣竣工验收收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5个工工作日); (二二)建设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施设计审审查和竣竣工验收收审查初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5个工工作日); (三三)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危险化化学品生生产、储储存企业业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10个个工作日日); (四四)危险险化学品品经营许许可证(甲甲种、乙乙种)初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
13、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10个个工作日日); (五五)非药药品类易易制毒化化学品生生产备案案证明初初审(第第二类、第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六六)非药药品类易易制毒化化学品经经营备案案证明核核发(第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考核的3个工作日);(七)非煤煤矿山企企业安全全生产许许可证初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5个工工作日);(八)非煤煤矿山建建设项目目安全设设施设计计审查,应在受受理后110个工工作日内内提出初初审意见见(不含含现场勘勘验的55个工作作
14、日)。(九)非煤煤矿山建建设项目目安全设设施竣工工验收,应在受受理后110个工工作日内内提出初初审意见见(不含含现场勘勘验的55个工作作日)。(十)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主要要负责人人、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资格证证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十一)特特种作业业操作证证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十二)烟烟花爆竹竹(零售售)许可可证核发发,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5个工工作日)。(十三)烟烟花爆竹竹(批发发)许可可证初审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5个工工作日)。(
15、十四)民民用爆炸炸物品销销售网点点许可证证初审,应在受受理后55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不不含现场场勘验的的5个工工作日)需要由多个个科室共共同办理理的行政政审批事事项,主主办科室室应在前前款规定定的期限限内,提提请分管管领导召召开初审审会议,或或者自行行协调相相关科室室,形成成初审意意见,报报本局评评审委员员会或者者局分管管领导。 第第十七条条 本局局评审委委员会或或者局领领导应当当在下列列规定的的期限内内作出行行政许可可决定: (一一)危险险化学品品建设项项目设立立安全审审查、危危险化学学品建设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施设计审审查和竣竣工验收收初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
16、作日日内,报报省、市市安监局局核发。(二)建设设项目安安全设施施设计审审查和竣竣工验收收审查初初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报报省、市市安监局局核发。 (三三)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危险化化学品生生产、储储存企业业初审,应应在主办办科室提提出初审审意见后后5个工工作日内内,报省省、市安安监局核核发。 (四四)危险险化学品品经营许许可证(甲甲种、乙乙种)初初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报报省、市市安监局局核发; (五五)非药药品类易易制毒化化学品生生产备案案证明初初审(第第二类、第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
17、审核; (六六)非药药品类易易制毒化化学品经经营备案案证明核核发(第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七)非煤煤矿山企企业安全全生产许许可证初初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报报市安监监局核发发; (八)非煤煤矿山建建设项目目安全设设施设计计审查,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由由本局评评审委员员会作出出行政许许可决定定。(九)非煤煤矿山建建设项目目安全设设施竣工工验收,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由本局局评审委委员会作作出行政政许可决决定;(十)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主要
18、要负责人人、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资格证证初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报报市安监监局核发发;(十一)特特种作业业操作证证初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报报市安监监局核发发;(十二)烟烟花爆竹竹(零售售)许可可证核发发,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由本局局评审委委员会作作出行政政许可决决定;(十三)烟烟花爆竹竹(批发发)许可可证初审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报报市安监监局核发发;(十四)民民用爆炸炸物品销销售网点点许可证证初审,应在主主办科室室提出初初审意见见后5个个工作日日内,报报市
19、安监监局核发发;第十八条 自本本局作出出行政审审批决定定之日起起3个工工作日内内,由主主办科室室制作加加盖本局局印章的的书面决决定并送送交窗口口。 依依法作出出不予行行政审批批决定的的,应当当在书面面决定中中说明理理由,并并告知申申请人享享有依法法申请行行政复议议或者提提起行政政诉讼的的权利。 第第十九条条 依依法需要要听证、勘勘验、检检测、鉴鉴定和专专家评审审的,所所需时间间由主办办科室书书面告知知申请人人,并即即时将告告知书复复印件送送交窗口口存档。 第第二十条条因客客观原因因致使本本局不能能在规定定期限内内作出行行政审批批决定的的,经局局长批准准,可以以延长110个工工作日。主主办科室室
20、应当将将延长期期限的理理由书面面告知申申请人,并并即时将将告知书书复印件件送交窗窗口存档档。 第第二十一一条 窗口应应当在办办结期内内了解并并向联络络员反馈馈行政审审批事项项的办理理情况,联联络员应应根据办办理情况况适时督督办,确确保按期期办结。第三节送送达 第二十二条条 按按照“谁受理理、谁送送达”的原则则,本局局受理的的所有行行政许可可申请,其其行政许许可决定定由窗口口统一送送达。本本局受理理的非行行政许可可审批事事项申请请,其审审批决定定由主办办科室负负责送达达。 第第二十三三条 本局受受理的所所有行政政审批申申请,窗窗口应自自本局作作出行政政审批决决定之日日起5个个工作日日内向申申请人
21、送送达行政政审批决决定。 第第二十四四条 行政审审批决定定应采用用以下方方式送达达: (一一)直接接向申请请人送达达; (二二)向申申请人委委托的代代理人送送达; (三三)直接接送达有有困难的的,可以以邮寄送送达; (四四)上述述方式无无法送达达的,可可以公告告送达。第三章 行政审审批窗口口工作人人员第二十五条条 工工作人员员具体负负责窗口口的受理理、分办办、送达达等工作作,协助助做好内内部督办办和抄告告工作。 第第二十六六条 工作人人员不得得迟到、早早退、擅擅自离岗岗,保证证在法定定工作时时间内,窗窗口有工工作人员员在岗。 确确因集中中学习、职职工大会会等原因因不能在在岗的,需需在窗口口办公
22、场场所醒目目位置明明示人员员去向、不不在岗时时间及联联系电话话。 第第二十七七条 工作人人员确需需请假的的按请销销假制度度执行。 工工作人员员请假、休休假或因因公出差差的,由由窗口负负责人安安排好临临时补岗岗人员后后,方可可准假或或公出。临临时补岗岗人员应应熟悉相相关业务务工作和和服务规规范。 第第二十八八条 严格交交接班工工作并作作好值班班记录,值值班记录录应包括括日期、申申请人姓姓名、申申请事项项、办理理情况等等。 第四章行行政审批批过错责责任追究究 第二十九条条 本局局办公室室负责受受理对本本局工作作人员实实施行政政审批的的违法违违纪行为为的举报报和投诉诉,调查查实施行行政审批批的违法法
23、违纪行行为并提提出过错错责任追追究建议议。第三十条本局工工作人员员违反本本制度的的,依照照本制度度追究责责任。违违反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及其其他规范范性文件件的,依依法依纪纪给予处处理。 第三十一条条行政政审批过过错责任任追究方方式有: (一一)诫免免谈话或或责令书书面检讨讨; (二二)通报报批评;(三)暂扣扣行政执执法证;(四)责令令离岗培培训;(五)调离离执法岗岗位;(六)取消消执法资资格。 以以上过错错责任追追究方式式可以单单处或者者并处。 第第三十二二条窗窗口工作作人员违违反本制制度,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对对直接责责任人和和窗口负负责人追追究责任任: (一一)无正正当理由由,
24、法定定工作时时间内窗窗口无工工作人员员在岗的的; (二二)受理理不属于于本局职职权范围围或者依依法不需需要取得得行政审审批的申申请事项项的; (三三)对申申请材料料审查不不严,致致使已受受理的申申请材料料不齐全全或者不不符合规规定的形形式的; (四四)申请请材料可可以当场场补充更更正,但但不允许许申请人人当场进进行补充充更正的的; (五五)出具具补正正通知书书后,不不向申请请人退回回全部申申请材料料的; (六六)在做做出受理理、收件件、补正正、不予予受理等等处理时时,未向向申请人人出具相相应的书书面回执执的; (七七)无法法定依据据,增设设不予受受理条件件的,或或者将行政审审批条件件转作受受理
25、条件件的; (八八)要求求申请人人提供与与其申请请的行政政审批事事项无关关的技术术资料和和其他材材料的; (九九)服务务中心交交办的或或窗口自自行受理理的行政政审批申申请,未未按规定定时间分分办到主主办科室室的; (十十)窗口口不向联联络员及及时反馈馈情况的的; (十十一) 窗口自自做出行行政审批批决定之之日起55个工作作日内未未向申请请人送达达行政审审批决定定的; (十十二)工工作人员员未按规规定时间间抄告,或或者抄告告不规范范不完整整的。 第第三十三三条主主办科室室和其他他科室工工作人员员违反本本制度,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对对直接责责任人和和科室负负责人追追究责任任: (一一)擅自自受
26、理行行政许可可申请,或或者擅自自送达行行政审批批决定的的; (二二)主办办科室不不牵头制制作申请请书示范范文本或或者一次次性告知知单的,或或者应当当重新制制作但未未重新制制作的; (三三)主办办科室制制作的申申请书示示范文本本或者一一次性告告知单不不详细不不规范的的; (四四)窗口口分办的的行政审审批事项项,主办办科室未未及时对对申请材材料的实实质内容容和申请请人是否否具备取取得行政政审批事事项的条条件进行行审查,致致使未在在规定期期限内提提出初审审意见的的; (五五)对需需要由多多个科室室共同办办理的行行政审批批事项,主主办科室室未及时时提请分分管领导导召开初初审会议议或者未未及时协协调相关
27、关科室,致致使未在在规定期期限内形形成初审审意见的的; (六六)主办办科室违违反本制制度第十十九条,未未将所需需时间书书面告知知申请人人或者未未即时将将告知书书复印件件送交服服务中心心(窗口口)的; (七七)主办办科室违违反本制制度第二二十条,未未将延长长期限的的理由书书面告知知申请人人或者未未即时将将告知书书复印件件送交服服务中心心(窗口口)的; (八八)自作作出行政政审批决决定之日日起3个个工作日日内,主主办科室室未制作作书面决决定的,或或者未将将书面决决定送交交窗口的的,或者者未在不不予行政政许可的的书面决决定中说说明理由由和告知知申请人人享有依依法申请请行政复复议或提提起行政政诉讼的的
28、权利的的。 第第三十四四条主主办科室室、局分管领导导违反本本制度,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应应当追究究责任: (一一)经承承办人提提请,科科室领导导未及时时召开初初审会议议,致使使未在规规定期限限内提出出初审意意见的; (二二)经主主办科室室提请,局局评审委委员会、局局分管领领导未在在规定的的期限内内做出行行政审批批决定的的。 第第三十五五条因因服务态态度恶劣劣,导致致申请人人投诉的的,查实实后在局局分管领领导的监监督下向向申请人人道歉。第三十六条条 行行政审批批事项审审核、审审批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错错误的,对对不同责责任人按按下列规规定追究究责任: (一)承承办人未未经审核核人、批批准人审审
29、核、批批准而擅擅自做出出的,追追究承办办人的行行政执法法责任; (二)承承办人弄弄虚作假假、徇私私舞弊,致致使审核核人、批批准人未未能正确确履行审审核、批批准职责责,追究究承办人人的行政政执法责责任; (三)虽虽经审核核人审核核、批准准人批准准,但承承办人不不依照审审核、批批准内容容实施的的,追究究承办人人的行政政执法责责任; (四)承承办人提提出错误误意见,审审核人、批批准人应应当发现现而没有有发现,或或者发现现后未予予纠正,按按所起作作用大小小追究承承办人、审审核人、批批准人的的行政执执法责任任; (五)审审核人不不采纳或或者改变变承办人人正确意意见,批批准人应应当发现现而没有有发现,按按
30、照审核核人意见见批准的的,按所所起作用用大小追追究审核核人、批批准人的的行政执执法责任任; (六)审核核人未报报请批准准而直接接做出错错误决定定的,追追究审核核人的行行政执法法责任; (七)批准准人改变变承办人人、审核核人正确确意见,或或者未经经承办人人拟办、审审核人审审核,批批准人直直接做出出错误决决定的,追追究批准准人的行行政执法法责任。 第五章附附则 第三十七条条本制制度由本本局办公室室负责解解释,由由本局办办公室负负责监督督执行。第三十八条条 本本制度自自20007年88月1日日起执行。 县安全全生产监监督管理理局行政执法工工作管理理制度 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为为规范本本局安全全执法
31、行行为,保保障公平平、公正正执法,保保护公民民、法人人和其他他组织的的合法权权益,促促进安监监事业健健康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处罚罚法和和市、县县人民政政府推行行“阳光政政务”的要求求,制定本本制度。第二条本本制度所所称安全全行政执执法是指指依照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赋予的的权力,对县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本制度所所称安全全行政执执法的范范围是:1、监督、检检查县属属有关部部门、工工矿商贸贸企业贯贯彻执行行国家安安全生产产方针、政政策和法法律、法法规情况况;2、监督作作业场所所职业卫卫生和烟烟花爆竹竹
32、生产经经营单位位的安全全生产管管理工作作;3、负责工工矿商贸贸企业使使用劳动动防护用用品及有有关安全全材料的的监督管管理;4、负责全全县工矿矿商贸企企业安全全生产条条件和有有关设备备(由其其他部门门承担的的特种设设备除外外)的检检测检验验工作;5、负责全全县安全全生产宣宣传、教教育工作作;组织织全县安安全生产产监察人人员、管管理人员员、特种种作业人人员和生生产经营营单位主主要负责责人的培培训考核核和发证证工作;6、负责全全县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工程项项目的安安全设施施与主体体工程同同时设计计、同时时施工、工工时验收收和投产产使用(以以下简称称“三同时时”)的安安全监督督检查,参参与“三同时时
33、”的初步步设计审审查和竣竣工验收收;监督督检查重重大危险险源的监监控和重重大事故故隐患的的整改;7、负责危危险化学学品的安安全监督督管理和和职业安安全健康康体系认认证;8、负责民民用爆炸炸物品销销售网点点的安全全监管。 第第四条本局行行政执法法工作由由局长全全面负责责,副局局长对分分管的部部门负领领导责任任,各科科室和行行政执法法人员对对行政执执法负具具体责任任。第五条行行政执法法应当贯贯彻公开开公正、合合法性、实实效性、权权责一致致和执法法过错追追究原则则,坚持持有法可可依,有有法必依依,执法法必严,违违法必究究。 第第六条 本局局实施行行政处罚罚、行政政强制措措施等行行政执法法行为依依法接
34、受受上级业业务主管管部门及及本级政政府法制制部门的的监督指指导。第二章安安全行执执法机构构和执法法人员 第七条 本局安全全执法负责责县区区域内的的安全行行政处罚罚、行政政强制、其其他行政政执法行行为等具具体执法法工作,履履行下列列职责:(一)贯彻彻执行安安全法律律、法规规和规章章,在法法规的授授权范围围内严格格依照法法定程序序行使行行政执法法权,履履行应尽尽的义务务; (二二)负责责行政执执法人员员的管理理、监督督和教育育工作; (三三)调查查处理伤伤亡事故故、安全全违法案案件; (四四)建立立和完善善安全行行政执法法日常检检查和定定期检查查制度; (五五)配合合、协助助行政复复议和行行政应诉
35、诉工作。第八条行行政执法法人员应应当具备备以下条条件方可可上岗执执法:(一)直接接从事行行政执法法工作的的在岗人人员;(二)具备备良好的的政治、业业务素质质和职业业道德,身身体健康康,具有有胜任工工作的业业务知识识和法律律知识;(三三)经过过培训,考考核合格格,取得得云南南省人民民政府行行政执法法证。 第第九条 下列列人员不不得从事事行政执执法工作作: (一一)不直直接从事事行政执执法的; (二二)因违违法或违违纪行为为正在接接受审查查的; (三三)行政政执法评评议考核核不合格格的; (四四)未经经行政执执法资格格培训,或或虽经培培训但考考核不合合格的; (五五)其它它不符合合行政执执法条件件
36、的。 非非本单位位正式工工作人员员不得从从事行政政执法工工作。 第第十条 行行政执法法人员在在履行职职责时,享享有下列列权利: (一一)监督督、检查查管理相相对人对对安全法法律、法法规和规规章的执执行情况况; (二二)依法法查处本本辖区内内的安全全行政违违法案件件,检查查与案件件有关的的场所、工工具和物物资等,对对违法标标的物采采取相应应的强制制措施; (三三)对安安全违法法行为人人、见证证人等进进行调查查、询问问; (四四)查阅阅、抄录录和复制制与安全全行政违违法案件件有关的的文件、资资料,向向被调查查的单位位或个人人提取有有关证明明材料。 第第十一条条 行行政执法法人员应应当承担担下列义义
37、务: (一一)严格格按照规规定的权权限、范范围和程程序进行行安全行行政执法法,不得得超越权权限和范范围执法法,也不不得违反反程序执执法; (二二)必须须妥善保保管并依依法使用用行政执执法证件件,不得得在非执执法活动动中使用用执法证证件,不不得把行行政执法法证件借借给他人人使用; (三三)认真真学习有有关的法法律和业业务知识识,掌握握安全行行政执法法文书的的制作要要求; (四四)主动动向被检检查、被被处罚的的单位或或个人出出示行政政执法证证件,应应当态度度诚恳,耐耐心细致致; (五五)为举举报安全全违法行行为的单单位、个个人和被被查阅、复复制的文文件、资资料保密密; (六六)承办办市局交办办的其
38、它它事项。 第第十二条条应当建建立行政政执法责责任制,每每年对执执法人员员进行评评议考核核,考核核不合格格的执法法人员不不得继续续从事行行政执法法工作。第三章行行政执法法程序 第第十三条条安监监局开展展行政执执法活动动,严格格按照法法律、法法规和本本制度规规定的程程序进行行,并依依法制作作执法文文书,所所有对外外行政执执法文书书一律盖盖县安安监局公公章。 第第十四条条执法法人员执执行公务务时不得得少于22人,必必须出示示云南南省人民民政府行行政执法法证,按按规定着着装整齐齐,佩戴戴证章标标志。行政执法人人员与所所调查案案件有直直接利害害关系的的,应当当回避。第十五条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
39、违反反安全管管理法规规的行为为,依法法应当给给予行政政处罚的的,必须须查明事事实;违违法事实实不清的的,不得得给予行行政处罚罚。 第第十六条条在作出出行政处处罚之前前,应当当告知当当事人作作出行政政处罚决决定的事事实、理理由和依依据,并并告知当当事人依依法享有有的权利利。 第第十七条条当事事人有权权进行陈陈述和申申辩。执执法人员员必须充充分听取取当事人人的意见见并制作作笔录,对对当事人人提出的的事实、理理由和证证据,应应当进行行复核,经经复核成成立的,应应当采纳纳。执法人员不不得因当当事人申申辩而加加重处罚罚。第十八条违法事事实确凿凿并有法法定依据据,对公公民处以以50元元以下、对对法人或或其
40、他组组织处以以10000元以以下罚款款或者警警告的行行政处罚罚的,可可以当场场作出决决定,执执法人员员应填写写预定格格式,编编有号码码的行行政(当当场)处处罚决定定书,当当场交付付当事人人。 执执法人员员自作出出当场处处罚决定定之日起起3日内内,应当当向办公公室报告告并备案案。备案案材料包包括:行行政处罚罚决定书书;违法法事实证证据目录录及主要要证据材材料;当当事人的的申辩意意见材料料;行政政处罚执执行情况况材料。 第第十九条条除依依法可以以当场作作出的行行政处罚罚外,发发现公民民、法人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织有依法法应当给给予行政政处罚的的行为的的,应当当登记立立案,及及时、全全面、客客观、公公正
41、地进进行调查查,收集集有关证证据,必必要时可可以依照照法律、法法规的有有关规定定进行检检查。 证证据包括括书证、物物证、证证人证言言、视听听资料、当当事人陈陈述、鉴鉴定结论论、勘验验笔录和和现场笔笔录或者者其他有有关证据据。证据据必须查查证属实实,才能能作为认认定事实实的根据据。 第第二十条条在调查查或者检检查时,不不得少于于2人,执法法人员应应当制作作询问或或者检查查笔录,并并交当事事人或有有关人员员核阅,经经核对无无误后,由由当事人人或有关关人员签签名或盖盖章。当当事人或或有关人人员拒绝绝的,由由两名以以上执法法人员在在笔录上上注明情情况并签签名。 第第二十一一条执法法人员在在收集证证据时
42、,可可以采取取抽样取取证的方方法;在在证据可可能灭失失或者以以后难以以取得的的情况下下,经本本局分管管领导批批准,可可以采取取先行登登记保存存等措施施。 对对证据进进行抽样样取证或或者登记记保存,应应当有当当事人在在场;当当事人不不在场或或者拒绝绝到场的的,可以以请在场场的其他他人员见见证并注注明。对对抽样取取证或者者登记保保存的物物品应当当开列清清单,并并依据情情况分别别制作抽抽样取证证凭证或或证据据登记保保存清单单,标标明物品品名称、数数量、单单价等事事项,由由执法人人员、当当事人签签名或者者盖章,交交付当事事人。当当事人拒拒绝签名名、盖章章或者接接收的,由由2名以以上执法法人员在在凭证或
43、或者清单单上注明明情况并并签名。 第第二十二二条对先先行登记记保存的的证据,应应当在77日内依依法作出出下列处处理决定定: (一一)需要要进行技技术检验验或者鉴鉴定的,送送交检验验或者鉴鉴定; (二二)依法法不需要要没收的的物品,退退还当事事人; (三三)依法法应当移移交有关关部门处处理的,移移交有关关部门。 法法律、法法规另有有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 第第二十三三条调查查终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并报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四条条 作出出行政处处罚决定定前,应应当制作作行政政处罚告告知书送送达当事事人,告告知其
44、拟拟作出的的行政处处罚的内内容及事事实、理理由和依依据。 拟作出责令令停产停停业整顿顿、责令令停产停停业、吊吊销有关关证照、较较大数额额罚款(对个人人罚款为为一万元元以上,对对生产经经营单位位罚款为为三万元元以上)等行政处处罚决定定,应当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经本局分管领导初审、报局长签批。 第第二十五五条当事事人要求求听证的的,应当当组织听听证。听听证会应应当按照照以下程程序进行行:(1)听证证书记员员宣布听听证会场场纪律、当当事人的的权利和和义务。听听证主持持人宣布布案由,核核实听证证参加人人名单,宣宣布听证证开始; (2)案件件调查人人员提出出当事人人的违法法事实、出出示证据据
45、,说明明拟作出出的行政政处罚的的内容及及法律依依据; (3)当事事人或其其委托代代理人对对案件的的事实、证证据、适适用的法法律等进进行陈述述和申辩辩,可以以向听证证会提交交新的证证据; (4)听证证主持人人就案件件的有关关问题向向当事人人、案件件调查人人员、证证人询问问; (5)案件件调查人人员、当当事人或或其委托托代理人人相互辩辩论; (6)当事事人或其其委托代代理人作作最后陈陈述; (7)听证证主持人人宣布听听证结束束。 第第二十六六条听证证会应当当制作笔笔录,交交当事人人核阅无无误后签签字或者者盖章。 听听证主持持人应当当依据听听证情况况作出书书面报告告,连同同笔录一一并报本局办公室室。 报报告的主主要内容容为:案案由,听听证时间间、地点点,听证证参加人人姓名或或名称,申申辩和质质证的事事项,证证据鉴别别和事实实认定情情况。 第第二十七七条行政政处罚决决定书应应当在宣宣告后当当场交付付当事人人,由当当事人在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