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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意义1二法律行为的实质与本质2(一)法律行为为实质与本质质的涵义3(二)法律行为为的实质与本本质3三、法律行为释释义4(一)对行为的的理解4(二)法律行为为的概念5(三)法律行为为的特征10四、法律行为的的结构11五、法律行为的的分类一一合合法行为与违违法行为12六、法律行为评评价14七、法律行为的的社会控制15(一)、法律行行为社会控制制的一般分析析15(二)、法律行行为社会控制制的操作分析析(之一):硬性控制17(三)、法律行行为社会控制制的操作分析析(之二):软性控制19八、结语222法律行为是法哲哲学最基本的的范畴之一, 在法学理理论中居于重重要地位,因为法
2、律本本身即行为规规范。法律调调整社会关系系是通过调整整人与人之间间的交互行为为实现的, 行为是承载载法的核心要要素、权利和义务务的载体, 换言之, 行为即权权利义务。因因此, 要有效地地调整社会关关系、分配社社会利益、提提高法律的调调整效果, 必须重视法法律行为理论论的研究。但但法律行为理理论却是我国国法理学中的的薄弱环节, 我国尤其其缺乏对法律律行为的性质质、特征及法法律行为的一一般规律及基基本模式的系系统研究, 不能为各部部门法学研究究具体法律领领域的行为提提供一般理论论。同时, 现有的理论论与部门法理理论又很不一一致,比如我国民民法理论根据据民法通则的的规定普遍认认为法律行为为是合法行为
3、为, 而法理学学界却认为法法律行为既包包括合法行为为也包括违法法行为。这无无疑会影响我我国法律调整整的效果, 影响法治进进程。本文通通过探讨法律律行为的概念念、意义、本本质、社会控控制与构成中中有争议的问问题, 旨在澄清清法律行为与与非法律行为为的界限,使法律行为为能成为各部部门法行为的的共同上位概概念,实现对部门门法的指导, 改变法理理学与部门法法学脱节的状状况。一、法律行为理理论研究的意意义关于法律行为理理论研究的意意义,西方学者很很早就指出法法律的调整对对象是, 且应该是是行为, 而且也指指明了法律与与行为之间有有着天然的联联系, 行为构成成法律的雏形形和渊源。马马克思曾指出出“ 对于法
4、律来来说, 除了我的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是法律的对象象。我的行为为就是我同法法律打交道的的唯一领域, 因为行为为就是我为之之要求生存权权利, 要求现实实权利的唯一一东西, 而且因此此我才受到现现行法的支配配。” 。恩格斯也也指出“ 在社会发展展某个很早的的阶段, 产生了这这样一种需要要, 把每天重重复着的生产产分配和交换换产品的行为为用一个共同同规则概括起起来, 设法使个个人服从生产产和交换的一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首先表现为习习惯, 后来使成成了法律。”特别是, 随着社会会学法学派和和行为主义法法学、现实主主义法学的兴兴起, 西方学者者在向以动态态的法律行为为为研究中心
5、心的现代法学学转变的过程程中,着力在法律律行为中理解解活生生的现现实生活。美美国法学家弗弗里德曼指出出“ 我们一直花花费大绪时间间研究法律规规则及其结构构, 以制定和和执行规则。但但需要强调指指出, 法律系统统并非仅指规规则及其结构构。 在任何法律律系统中, 决定性的因因素是行为, 即人们实实际上做什么么。如果没有有人们的行为为, 规则不过过是一堆词句句, 结构也不过过是被遗忘的的缺乏生命力力的空架子。除除非我们将注注意力放在被被称之为“ 法律行为” 的问题上,否则就无法法理解任何法法律系统, 包括我们自自己的法律系系统在内。” 富勒也把法法定义为“ 使人类的行行为服从规则则治理的事业业。”
6、而行为主义义法学代表人人物布莱克的的名言“ 法存在于人人们可以观察察到的行为中中, 而非存在在于规则中”,对法律行为的的重要性一语语中地, 法就是对对人们行为的的扬弃、确认认和保护。在在我国, 学者们注注意到, 在以往的的法学研究中中, 存在着重重视静态法律律规范的研究究, 相对忽视视动态法律行行为研究的倾倾向, 导致学者者们关注于法法律规则的选选择与制定, 而忽视法法律规则在社社会生活中的的运作。随着着对法律行为为认识的深人人以及行为法法学传入中国国,我国学者转转而关注并重重视法律行为为理论的研究究。主要从以以下几个方面面阐述法律行行为理论的研研究意义。11、法律的调调整对象是行行为。法律的
7、的目的在于影影响指引、约约束、整合人人的行为或行行为倾向, 使人们的行行为达到法律律规则和原则则所预设、所所表达的行为为模式, 进而实现现它的价值目目标。2、法律行为为体系是动态态的法律现实实。作为权利利和义务体系系的法律制度度是模式化的的行为体系, 法定权利利义务向行为为体系的转化化,使法律成为为社会生活的的现实。3、法律所体体现的国家意意志和价值目目标是借助于于主体的法律律行为实现的的。法是统治治阶级的国家家意志和价值值目标的体现现,设定在法中中的国家意志志和价值目标标尚处于主观观状态, 要使之变变为现实, 需要人们的的积极活动。4、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的规范的科学。5、市场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8、, 把市场经济纳入法治轨道,实质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弓导、制约市场行为。6、可以加深对法学的其他范畴如法规范、法意识、法关系、法责任等的认识, 从而丰富和深化我国的法理学研究。7、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 可以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 促进和深化部门法学对法律行为的研究。8、研究法律行为,就是要重视法的操作和运行, 就是要把本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 分析法的实效及障碍因素, 逐步纠正我国目前重立法轻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倾向。综上, 我们认认为, 法律行为为理论的研究究在法学领域域中有着极其其重要的意义义。国家制定定或认可法律律的目的, 不仅是使其其成为观念上上的法, 更重要的的是
9、使其运行行于社会现实实生活中。而而观念上的法法必须依赖于于主体的行为为才能转化为社会现实实, 体现其本本质, 实现其价价值。从这个个意义上讲法法律是一个动动态的运行过过程。法律行行为理论在法法律运行过程程中处于中介介作用, 在观念法法与现实法律律关系之间架架起桥梁, 没有法律行行为, 法律秩序序无从建立, 权利义务务落不到实处处、法律价值值无法实现。因因此, 把法律行行为研究作为为法学研究的的主要任务和和核心内容当当属法学研究究的应有之义义。二法律行为的的实质与本质质(一)法律行为为实质与本质质的涵义事物的实质与本本质相同, 皆为事物本本身所固有的的决定事物性性质、表象和和发展的根本本属性。只
10、不不过, 实质是从从事物实在性性质的角度,而本质是从从事物本源性性质的角度阐阐述而已。故故所谓实质, 也就是从从实与质的角角度而言的事事物的根本属属性。法律行行为也有这种种实与质的问问题。如取得得标的的权利利为实的权利利, 为此起诉诉的权利为虚虚的权利; 法律行为的的内涵为质, 外延为量量。总之, 所谓法律行行为的实质, 就是从实实的角度而非非虚的角度, 从质的角角度而非量的的角度所说的的, 是法律行行为本身所固固有的决定其其性质、表象象和发展的根根本属性。同同理, 法律行为为的本质, 也就是从原原本的角度而而非变化的角角度, 从源生的的角度而非派派生的角度所所说的法律行行为本身所固固有的决定
11、其其性质、表象象和发展的根根本属性。(二)法律行为为的实质与本本质要掌握法律行为为的实质与本本质, 先要弄清清法律行为的的特异现象。这这是由于实质质与本质均为为现象所掩盖盖, 不容易用用直观去认识识, 必须先通通过认识现象象, 再由表及及里才能捕捉捉得到。法律律行为的特异异现象就是其其把意思表示示作为效力要要素的现象, 即其效力的的发生是按照照当事人意思思表示的内容容, 而非法定定的内容; 其效力的保保障是社会公公力的协助为为主, 自救私力力为辅。至于于意思表示作作为其构成上上的要素现象象,并非其特异异现象。因为为, 准法律行行为亦具有。如如无论要约等等意思通知型型准法律行为为、履约完通通知等
12、观念通通知型准法律律行为、离婚婚条件的宥恕恕等感情表示示型准法律行行为, 如不把缔缔结契约、消消灭履约义务务、维持夫妻妻关系等主观观的效果意思思表示于客观观, 均无法进进行准法律行行为本身。故故意思表示不不能不成为准准法律行为的的构成要素。此此外的其他一一切行为因不不需要意思表表示, 当然不存存在意思表示示作为效力要要素的现象。显显然, 意思表示示作为效力要要素的现象是是法律行为独独具的特异现现象。通过这这种现象就不不难发现, 法律行为的的实质就是能能按当事人意意思表示的内内容设立权利利、义务关系系的意效行为为。这种意效效的实质决定定于法律行为为本身所固有有的合理性, 即其主体体的自主性、客客
13、体的广泛性性、内容的对对等性、基础础的信义性、关关系的平等性性、原则的公公平性、方式式的自由性、目目的的互惠性性、后果的责责任性、结果果的社会有益益性之总和。正正因法律行为为是本质上如如此合理的行行为, 人类从原原始社会开始始就自发地乐乐于进行。人人类进入国家家社会之后, 其合理性性毫不退色。尤尤其社会有益益性对国家全全局有利, 而其合理性性被上升为合合法性, 其社会效效力被上升为为法律效力。人人类将来的无无国家社会也也需要永续这这种合理的意意效行为。因因为, 其作为调调整人类平等等人身、财产产关系的手段段, 其主体与与客体以及主主体对客体的的变动欲望是是永存的。可可见, 法律行为为从其社会发
14、发展的实在性性角度而言, 其实质虽虽可谓意效行行为, 但从其对对社会作用的的本源性角度度而言, 其本质亦亦可谓自由调调整平等人身身、财产关系系的自治手段段。这种意效效的实质即自自治的本质, 决定着法法律行为的根根本性质设权性,即能按当事事人意思表示示的内容设立立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属性性以及其受社社会公力协助助的特优地位位和其与人类类发展共存的的永恒性。三、法律行为释释义(一)对行为的的理解学者们认为法律律行为是从一一般行为中分分离出来的特特殊行为, 对法律行为为的理解, 必须首先明明确行为的含含义。对于行行为的概念, 学者们虽虽定义各异, 但大体可可分为二类:1、主张行为是是受主体的思思想、意
15、志支支配的举动。一种观点认为,行为是受行为人的思想或意志支配的活动,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人的行为是在思想动机指引下的,可以观察和记录到的或说表现于外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简言之,行为就是表现于外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本身。谢邦宇等认为人类行为是由主体需要驱使的,主体为了获得资源和维护既得资源而自觉进行的活动, 这种活动是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以上学者虽表述不同,但都认为行为是行为人思想意志(意识)支配下的活动,即大多数学者认为“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 就是行为”, “ 单纯动作并不直接等于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区分为无意识的本能动作和有意识的
16、理性动作, 称作行为的是后者。”2、主张行为与与意志无关, 行为即包包括有意行为为也包括无意意行为。有学学者认为行为为与主体意志志无必然联系系,行为可以是是有意识的行行为,也可以是无无意识的行为为(行为),乃是人所进进行的一切具具有直接社会会意义的动作作(表现为身体体上的动与静静),这种动作作并非仅仅影影响到行为者者本人,而是要辐射射到他人和社社会, 必然对他人人和社会具有有影响,至于于行为者是心心志健全者还还是精神耗弱弱者、行为者者在作出该动动作时是有意意识的还是无无意识的均在在所不问。简简言之,人的动作是是否行为概以以动作的社会会意义或效果果为准,行为即社会会行为, 决无个人人的行为可言言
17、。行为究竟与意志志有无必然联联系? 对这一问问题的回答直直接关系到对对什么是法律律行为的解答答。行为科学学表明,人的意志直直接由行为者者控制, 行为的可控控性意味行为为者按照自己己的意志行事事, 而意志性是是人的行为区区别于动物对对外界的机械械反射的重要要之处。沃尔尔科夫曾说过过,正是通过意意志的表现,行为获得了了人的行为的的性质。现代代汉语词典中中行为乃受思思想支配而表表现在外面的的活动的定义义,反映了行为为主观性和客客观性的统一一。日本学者者小仓志祥进进一步区别了了无意识的动动作和行为单单纯的动作并并不直接等于于行为,人的动作可可以区分为无无意识的本能能动作和有意意识的理性动动作称作行为为
18、的是后者。因因此,我们认为, 人的行为是是对社会和环环境做出的外外在反应, 不可能不受受人的思想意意识的支配, 这亦是人人的行为与动动物的动作之之根本区别所所在, “ 正是通过意意志的表现, 行为获得得了人的行为为的性质。”因此, 关于行为为的定义,我们采用大大多数学者的的观点, 即行为是是有意识的、受受人的思想支支配的活动。(二)法律行为为的概念法律行为作为一一种特殊的行行为, 除了具有有上述一般行行为的内涵外外,其特征在于于它与法律的的联系。但是是对于法律行行为中的法律律应作何解释释,长期以来法法理学界与部部门法学界, 主要是民民法学界的观观点一直存在在分歧。集中中表现为一些些民法学者根根
19、据民法通则则第54条民事法法律行为是公公民或法人设设立、变更、终终止民事权利利和民事义务务的合法行为为的规定, 主张把法律律行为严格限限于合法行为为, 以与立法法一致。因此此, 法律就成成为合法的代代名词。而法法理学理论普普遍认为, 法律行为不不仅仅限于合合法行为, 还包括违法法行为, 因此, 应将法律律理解为具有有法律意义的的或能够引起起一定法律后后果的。究竟法律行行为中的法律律应如何理解解? 这需要对对法律行为概概念的历史发发展进行回溯溯。法律行为的的概念来源于于德国注释法法学派,许多多学者认为, 最早使用用法律行为概概念的是德国国学者丹尼埃埃奈特尔布兰兰德。18007年, 潘德克顿顿体系
20、的创始始人海泽出版版了民法导论论潘德克顿教教材一书, 该书第六章章以行为为题题,并在第二二节专门讨论论了法律行为为的一般理论论。17944年的普鲁士士邦法接受了了注释法学派派的研究成果果, 最早采纳纳了法律行为为的概念, 1900年年的德国民法法典第一次系系统、完善地地规定了法律律行为制度,之后, 许多继受德德国民法的国国家也纷纷在在自己的民法法典中采纳法法律行为的概概念以及相应应的规则, 例如日本民民法典、希腊腊民法典以及及旧中国民法法典等。19922年的苏苏俄民法典以以及19644 年苏俄民民法典也采纳纳了德国民法法典的经验, 规定了较较为完备的法法律行为制度度, 该法典对对我国19886
21、年的民法法通则的起草草有着重大的的影响。我国国民法通则借借鉴苏俄民法法的经验规定定了民事法律律行为制度(第四章第一一节), 其中规规定了民事法法律行为的概概念、要件、无无效的民事行行为、可撤销销的民事行为为等, 从而在法法律上建立了了法律行为制制度。在前苏苏联的理论体体系中, 法律行为为是一个广义义的概念和统统语, 不限于狭狭义的合法表表意行为。随随着苏联法学学, 尤其苏联联国家和法的的理论传入中中国,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始,我国法学家家尤其是法理理学家都在广广义上使用法法律行为概念念。如中国大大百科全书法法学卷对法律律行为的解释释为能发生法法律上效力的的人们的意志志行动, 即根据当当事人
22、的个人人意愿形成的的一种有意识识的活动。它它是在社会生生活中一起法法律关系发生生、变更和消消灭的最经常常的法律事实实。但我国民民法通则第554 条却规规定民事法律律行为是公民民或者法人设设立、变更、终终止民事权利利和民事义务务的合法行为为, 这存在一一种认识误区区, 不排除对对前苏联法律律行为概念的的误解。近年年来民法学者者也在不断反反思, 对法律行行为合法说提提出质疑, 认为即使在在民事领域, 法律行为为也不仅限于于合法行为,对法律行为为合法说的否否定成为民法法理论中有生生命力的一股股力量。我国国学者申卫星星认为: 我国民法法通则将民事事法律行为界界定为合法行行为是理论上上的一个失误误,它导
23、致了民民法学理论的的冲突和认识识的混乱, 也违背了逻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事法律行为的的概念重新认认识。合法性性并非民事法法律行为的本本质特征、必必备要素和成成立要件, 只能把合法法性作为国家家对当事人的的法律行为的的法律评价和和法律控制的的生效要件来来对待。意思思表示才是民民事法律行为为的核心要素素和本质特征征。在现代社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法律行为的意意思表示要素素具有重要的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激发民事主体体的积极性和和创造性, 符合现代法法治的基本精精神。而取消消民事法律行行为的合法性性要件是现代代市场经济发发展和人类认认识发展相统统一的必然结结果。法律行为中的法
24、法律是中性词词语,只是表明具具有法律性或或涉法性而已已。所谓法律律性主要指法法律行为是受受法律调整, 是由法律律规定的行为为, 是能够发发生法律效果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的法律性并不不表明其必须须是合法行为为。即使冠以以民事, 法律行为为的涉法性质质也不会改变变。梁慧星教授指指出, 所谓民事事法律行为, 指以发生生私法上效果果的意思表示示为要素之一一种法律事实实, 也突出民民事法律行为为的私法效果果。法律效果果强调的是首首先作为一种种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为能引起法律律关系的产生生、变更和消消灭, 其次是法法律行为或受受到法律的肯肯定保护、或或受到法律的的否定制裁, 法律行为为体现了行为为与法律规
25、范范的联系, 而这种联系系并不意味着着行为必须符符合法律的要要求才可以成成为法律行为为。在逻辑上上, 法律行为为的对应概念念是非法律行行为, 而不是违违法行为,因此, 法律行为为应当是主体体在其意志支支配下实施的的, 有法律意意义的、能发发生法律效果果的行为。从从行为人的角角度讲,所有行为的的相同要素是是行为人必须须是有意志或或者说有认识识能力的人。尽尽管在不同的的部门法,主要是民法法和刑法中,对意志或认认识能力的要要求不尽相同同, 主要表现在在对具有行为为能力的年龄龄要求在不同同部门法中存存在差别, 但是否认法法律行为具有有意志性的观观点是值得商商榷的。我国学者姚建宗宗在其论文中中提出, 认
26、为法律律行为是意志志行为的观点点是有缺陷的的, 未成年人人、精神病人人或其他在无无特定意识状状态下所实施施的有法律意意义的行为, 并无充分分的理由不被被看作法律行行为。他以国国外未成年人人及精神病人人侵权行为的的损害赔偿债债务不能免除除和取消为论论据, 认为中外外各国立法实实践均把行为为人无健全意意志下实施的的有法律意义义的行为作为为法律行为看看待。英国一一名11岁男孩从从7岁起开始偷偷窃, 已偷赃款款赃物总计达达1. 5万英英镑。该男孩孩先后被捕669次。19922年, 英国政府府特许司法当当局将其监禁禁。他以此案案例为依据, 认为应注注重从法律性性和社会性来来判断一行为为是否法律行行为。笔
27、者认认为这种观点点不可取。第第一, 为个别案案件公正而牺牺牲整个法律律制度的人文文关怀和人类类长期积累的的法律文化的的优秀成果,是不可取的的。人类从单单纯的主观或或客观归罪发发展到主客观观结合归罪是是一个巨大进进步, 现代刑法法中犯罪构成成理论关注犯犯罪的主观方方面,只有意志健健全的人故意意或过失实施施的触犯刑律律的行为才构构成犯罪。而而如果仅仅把把归罪作为一一个事实认定定过程, 仅仅强调调法律行为的的社会性和法法律性而忽视视其意志性, 其结果必必然背离人道道。第二, 把民事领域域的未成年人人和精神病人人致人损害应应承担民事赔赔偿责任的规规定推而广之之到一切法律律领域, 这是有悖悖法理的。未未
28、成年人或精精神病人等意意志不健全的的人致人损害害而被提起刑刑事诉讼的在在世界范围来来看都是罕见见的。人们只只能以我知道道的事况归责责于我, 犯罪构成更更强调行为人人的主观恶性性, 这是因为为刑事责任是是惩罚性的, 主观过错错(罪过)是惩罚性责责任构成要件件, 犯罪行为为是引起刑事事责任的唯一一的法律事实实。而民事赔赔偿责任是一一种补偿性责责任, 引起这类类责任的法律律事实除违法法或违约行为为外, 还有法律律的规定包括括法律规定的的事件。对意意志不健全的的人致人损害害的赔偿责任任, 更准确地地说是事件引引起的。无意意志无意识的的行为(纯粹的无意意行为)不能成为法法律行为。如如果它客观上上引起了法
29、律律关系的变化化, 也只能说说是法律事件件。我国民法法通则第1223条第一款款规定:无民事行为为能力人、限限制行为能力力人造成他人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承担民事责任任。监护人尽尽了监护职责责的, 可以适当当减轻他的民民事责任。此此处引起民事事责任的法律律事实应当是是事件而不是是行为, 无民事行行为能力人和和限制行为能能力人因缺乏乏对自己行为为的认识能力力,其实施的侵侵害不是法律律意义上的行行为, 更应把它它看成一种不不以人的意志志为转移的事事件。否认法法律行为必须须具有意志性性的观点是把把法律行为的的认定作为一一个事实判断断,从理论本身身的逻辑看是是对传统的权权利能力和行行为能力理论论、对民事
30、法法律行为理论论和犯罪行为为及犯罪构成成理论的否定定。因此, 法律行为的的意志性是它它的本质属性性。需要指出出的是, 这里的意志志仅与行为人人的认识能力力直接相关, 而与行为为人的目的不不是直接相关关的, 意志或认认识能力是一一切法律行为为的构成要件件, 有意志的的或有认识能能力的人实施施的由法律规规定的行为即即法律行为, 认识能力力的有无及强强弱均影响行行为的法律意意义。在法律律行为与非法法律行为的划划分中, 意志因素素是主观方面面的标准。比比如, 精神病人人在其发病期期间实施的杀杀人行为, 因行为人缺缺乏对行为的的性质意义及及后果的认识识能力而不构构成犯罪。而而目的仅在部部分法律行为为的构
31、成中才才具有意义, 而且目的的以认识能力力为基础。同同时, 法律行为为导致的法律律效果也因法法律调整领域域的不同而与与主体的行为为目的或密切切联系或无关关联。即有些些法律效果是是行为人所追追求的, 比如合法法有效的民事事合同受法律律保护的效果果即是合同当当事人所追求求的; 而有些法法律效果是法法律的强制性性规定,不以行为人人的意志为转转移, 不是行为为人的目的, 比如侵权权赔偿责任。这这表明在不同同的法律调整整领域, 行为人的的意思、目的的对相应法律律关系的产生生、变更和消消灭所起的作作用是存在差差别的。为了了提高法律的的调整效果, 对不同法法律调整模式式下行为类型型及行为结构构的研究就成成为
32、必要。从法律行为的起起源看, 德国18世纪法学学家丹尼尔, 奈特尔布布兰德首先用用法律行为一一词指称“ 与权利义务务相关的行为为” , 其后, 胡果首创创德文“ 法律行为人人” , 而后, 胡果的学学生, 德国“ 学说编纂” 体系的创始始人海泽明确确使用了后被被译为“ 法律行为” 的德文Recchtsgeeschafft。著名法法学家萨维尼尼将法律行为为理论发扬光光大, 在当代代罗马法体系系中将“ 法律行为” 与“意思表示” 相提并论, 对后世民法法理论及立法法产生了深远远的影响。随随着日本学者者把译为中文文的“ 法律行为” , 我国学学者也广泛地地使用法律行行为一词, 并认为法律律行为应是各
33、各种部门法律律行为及各类类别法律行为为的最上位概概念。由于德德语“Rechttsgescchaft ”兼有“ 公平” 、“ 合法” 等意思, 所以法律律行为的原初初语义是合法法的表意行为为,在民法学中中, “ 民事法律行行为” 大都是在这这种意义上使使用的。但法法律行为理论论其后的发展展却表明这是是一个广义的的概念, 而不限于于合法的表意意行为, 但对法律律行为的概念念究竟应如何何定义,国内外学者者看法各异, 归纳起来来, 主要有五五种观点:1、从法律行为为的内容来看看, 此类定义义主要强调行行为人的主观观状态, 即意思与与意志是法律律行为的必备备要素,无意识即无无行为法国法法学家狄骥认认为“
34、 法律行为是是一种意志行行为” , “ 对法律行为为所能作的最最简单同时又又最正确的定定义是这样的的一切有故意意参与的意志志行为, 在其产生生时就对存在在的法律命令令起有变化, 或将对未来一一定时期内存存在的法律命命令起变化, 则这种意意志行为就是是法律行为。” 前苏联学者杰尼索夫认为“ 凡国家、国家机关、公务员、法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意志之结果的法律事实, 名曰法律行为。”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是从这个角度对法律行为加以定义。例如, 定义一, “ 行为是受心理支配, 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 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单调的活动, 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弓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35、最经常的事实。”。定义二, “ 法定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法律所控制的具有社会意志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定义三, “ 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定义四, “ 我们可以把法律行为看成是由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的法律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 能够弓起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和消灭的社会行为。”这一定义强调意思或意志是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 从这一定义中的结论是无意识即无法律行为, 这一定义深刻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一意志性, 符合法律行为的原初之义一一表意行为。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 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社会价值的认同, 因此行为必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 在法律行为中, 只
36、有意志强弱之分, 而无意识有无之分。完全无意识的行为, 在法律上, 不能认定为法律行为, 只能是法律事件。2、从法律行为为的性质方面面人手,强调行为的的法律性。凯凯尔森认为“ 行为之所以以成为法律行行为正因为它它是由法律规规范所决定的的。行为的法法律性质等于于行为与法律律规范的关系系行为只是因因为它是由法法律规范决定定并且也只有有在这一范围围内才是一个个“ 法律” 行为。”在我国, 有的学者者主张“ 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规范所规定和和调整的行为为”,“ 只有那些由由法律加以调调整和做出评评价的行为, 才是法律律上有意义的的行为即法律律行为。”这一定义的的合理性在于于揭示了法律律行为区别于于其他
37、行为的的特性一法律律性, 并非所有有的社会行为为都是法律行行为, 只有它们们由法律规范范调整时, 才具有法律律性。3、明确指出法法律行为不考考虑行为人的的主观状态, 即不以意意思或意志为为其必备要素素, 强调只要要引起法律后后果的行为, 就是法律律行为。例如如, “ 法律行为, 当是行为人人所实施的具具有法律意义义的行为。” 且基于此观观点认为法律律行为乃是一一事实判断。传传统法学理论论将法律行为为的事实性质质判断与责任任判断混淆了了。从理论本本身的逻辑来来看,有意义的法法律行为理论论对传统的权权利能力与行行为能力理论论、我国民法法中的法律行行为理论和刑刑法中的犯罪罪及犯罪构成成理论是持根根本
38、否定态度度的。这一定义把有惫惫识的行为和和无意识的动动作都界定为为法律行为, 其缺陷之之一是否认了了行为的本质质属性一意志志性, 缺陷之二二是, 错误地理理解了“ 法律意义” 一词在“ 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中中的含义, 导致把法律律行为看作为为事实判断。我们认为, “ 法律意义” , 即是某行为的实施对行为人自己是否产生了法律上的效果及何种效果。这种意义在法律上最终是以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出现的, 也就是责任判断的方式体现,从这一意义上, 法律行为不仅是事实判断亦是责任判断。而无意识的动作对行为人自己是不产生法律意义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精神病人的无意行为均被各国法律排除在承担法律责任范围之外,
39、 足可以说明这一点4、主张用其他他概念取代法法律行为。有有的主张用“涉法行为” 指与法律有有关和具有法法律惫义的行行为取代法律律行为, 有的主张张用“ 法律行为” 狭义和“ 法律上的行行为” 两个概念分分别表示具有有法律意义的的行为。其原因在在于我国民民法通则规规定民事法律律行为是合法法行为, 这些学者者便怀疑“ 法律行为”概念的确切切性, 担心继续续使用法律行行为一词会造造成不必要的的混乱我们认认为这种担心心不无道理, 由于我国国民事立法不不适当地把民民事法律行为为限定为合法法行为, 导致了认认识上的混乱乱, 一些法理理学者深受其其影响, 典型的例例子就是在一一些法理学教教材中设专章章阐述法
40、律行行为以后, 又另辟章节节对违法行为为专门进行分分析但这并不不能成为“ 法律行为” 一词被替换换的充足理由由。首先, 在汉语中, 法律行为中中的“ 法律” 是用来修饰饰“ 行为” 的中性定语语, 指“ 具有法律意意义” 或“ 能够引起一一定法律后果果的” 。在它前面面加上“ 民事” 二字, 不会改变变其语义。第第二, 在逻辑上上, “ 法律行为”的对应概念念是“ 非法律行为为” , 而不是是“ 违法行为” 。第三,民事行为与与民事法律行行为的关系本本应属、种关关系, 但民法通通则却将他们们倒置, 把民事行行为作为“ 民事法律行行为”的下位概念念, 出现了立立法技术错误误。困故而, “ 法律行
41、为” 这一概念仍仍能科学地涵涵盖人们在法法律领域的一一切活动。5、对“法律行行为” 做另类解释释法律行为是是任何掌权者者在法律制度度范围内采取取的行动法律律行为有各种种形式,有的是言语语, 有的是行行动, 口头法律律行为具有特特殊意义, 它给行为人人及公众一般般指示, 非口头行行为总的是给给没有听到的的人的。有三三类基本的口口头法律行为为决定、命令令和规则。由由于该定义实实质上将法律律行为等同于于法律规范,已不再是通通常意义上法法律行为, 故而,我们将这一一定义当然排排除。综上, 我们倾倾向于第一种种定义和第二二种定义, 并综合二种种定义, 认为法律律行为是行为为主体在自己己愈志支配下下所实施
42、的一一切有法律意意义和属性的的行为。(三)法律行为为的特征关于法律行为的的特征, 一元论主主张引起法律律关系产生、变变更和消灭是是法律行为的的最基本的特特征。二元论论中有的主张张法律行为的的特征是法律律性和意志性性。困有的主主张法律性、规规范性是法律律行为的特征征三元论主张张法律行为的的特征是社会会性、法律性性、意志性。四四元论中主张张社会性, 法律性、可可控性、价值值性, 这一主张张为大多数学学者接受,我们认为为特征是事物物区别于他物物所特有的征征象。一方面面, 法律行为为作为行为的的一种, 不可避免免地具有一般般行为所具有有的替遍特征征, 意志性是是行为以至法法律行为区别别于举动或其他事事
43、物的特征行行为受主体意意志的支配, 无意志的外外部举动, 不属于行为为当然也就不不属于法律行行为, 另一方面面, 又应从法法律行为的区区别于一般行行为的征象人人手考查法律律行为的特征征以上几种的的观点, 从不同角角度反映了法法律行为的特特征, 比较而言言, 四元论涵涵盖了前三种种观点, 同时又开开发出法律行行为一个新的的特征, 即价值性性。相对于其其他行为, 法律行为的的价值性更为为突出, 首先, 行为在本本质上有价值值方面, 行为人总总是会基于自自己的价值判判断, 决定是否否实施某一行行为其次, 法律行为是是主体为了满满足某种需要要、实现某种种利益而认识识和改造客体体的行为再次次, 法律行为
44、为是一定社会会价值的载体体, 人们对法法律行为的实实施情况, 进行用好坏坏、善恶来评评判, 由于法律律行为具有价价值性, 所以,可以通过对对法律行为的的价值评价, 引导法律律对行为的调调整。四、法律行为的的结构判断一行为是否否为法律行为为, 要着它是是否符合法律律行为的构成成要件,比较而言, 民法、刑法法对本部门法法律行为的构构成要件研究究得较深人、具具体。法理学学上法律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的分析, 主要是为为各部门法学学的分析提供供理论基础。因因而, 大多数学学者都是从动动作过程和结结构来分析的的。从运作过过程上看, 学者们基本本达成共识, 即法律行行为分为三个阶段:法律行为的的动机形成与与目的
45、确定阶阶段、法律行行为的实施阶阶段及法行律为的效果阶阶段或发动阶段、实实施阶段和完完成阶段。在在法律行为的的结构上大多多数学者采用用二分法, 但具体的划划分方法和内内容又有所不不同, 比较典型型的有以下几几种:1、认为法律行行为由表层结结构和深层结结构组成。表表层结构由三三个要素构成成法律行为的的主体、法律律行为主体所所指向的由法法律所规定的的对象以及相相应的法律规规范。深层结结构即从动机机到结果的动动态结构, 是主体法律律动机、法律律意志表现于于外的实现过过程, 由三个要要素构成, 以动机形式式出现的意志志、行动的手手段及法律行行为的后果。2、法律行为由由内在方面和和外在方面也也有学者称为为
46、主观要件和和客观要件构构成, 内在方面面包括动机、目目的和认知能能力, 外在方面面包括行动、手手段和效果。在在法律行为的的结构中, 外在方面具具有决定意义义。3、法行为的构构成要素可分分为两类一是是内在要素, 也可以称称为主体要素素, 主要包括括法行为的动动机, 法行为能能力, 法律意识识一一法律心心理、法律思思想、法律知知识等。二是是外在因素, 也可以称称为环境因素素, 主要包括括自然环境和和社会环境。我我们赞同第11种及第种2结构观,理由是这两两种结构观虽虽然表述上有有所不同, 但其实质是是相同的。这这两种结构从从不同侧面深深刻地揭示了了法律行为的的各组成部分分之间的有机机联系, 即反映了
47、了法律行为结结构内容的层层次性一一“ 一内在方面面和外在方面面, 又反映了了法律行为结结构内容的次次序性一一一一需要激发人人的动机。动机是人行行为的起始力力量,人的动机一一旦确定后, 会推动他他去做出某种种行为并激励励他朝着这一一方向努力, 力求达到到目的。为实实现目的,行为人通过过一定的手段段将动机转化化为有形的行行动, 从而对身身外物质世界界产生一定的的物质性剪精精神性的影响响而第三种结结构观虽然注注重了环境因因素在法行为为结构中的地地位, 有着极大大的意义。因因为对于法律律行为来说, 环境因素素是分重要的的外部条件。任任何行为都是是在一定的环环境中发生的的, 关注环境境因素在法律律行为结
48、构中中的地位,无疑对建设设法治环境有有着积极意义义。但其致命命缺陷是忽视视了法律行为为的外在表现现形式, 即行动、手手段、效果, 若没有外外在表现形式式, 则不是法法喇亏为。我我们认为, 法律行为是是法技术抽象象之结果, 研究法律行行为的结构, 不仅是为为了研究法律律行为的构成成、法律行为为的体系化的的运动过程, 还要通过过对具体法律律行为结构的的分析、评价价, 为立法提提供有力的依依据。动机源源于需要, 我们要注重重对行为主体体法需要的研研究,注意用法律律规范去引导导人们产生合合法的需要, 实施合法法的行为, 并通过对行行为效果的评评价, 看法律规规范是否达到到预期效果并并以此为依凭凭, 对法律规规范进行立、改改、废。五、法律行为的的分类一一合合法行为与违违法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分分类问题上, 从不同的的角度出发, 学者们做做了不同的分分类, 本文仅对对法律行为分分类中争议较较大的问题加加以综合评述述, 即以行为为是否与法律律的要求一致致为标准, 对法律行为为应如何分类类。归纳起来来, 有三种不不同主张:1、主张将法律律行为分为合合法行为与不不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为与不违法行行为。理由就就逻辑上来说说, 二者不是是同一划分中中的两个子项项就法律行为为来说, 不违法的的行为, 并不都是是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行为与违法行行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