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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局部 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有主体、有法律标准、有法律一、民事法律的分类:以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以法律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分为行为和根据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和社会(罢工)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理行为、局部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创作行为、创造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展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
2、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才能有瑕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但理构造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才能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
3、表现为强行性标准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才能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例如:甲杀乙乙的儿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乙属于甲杀乙甲要承当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乙属于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单方行为:无须别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受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双方行
4、为:内容一样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一样如订立合伙协议、章程采用多数原那么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借贷、没有约定保费用的保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当的责任程度不同、对当事人的行为才能要求不同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为要物行为(理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当事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同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
5、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可以分为: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当、债务免除、票据行为、受权行为6、按行为的效果还可以分为: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
6、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4).法律行为是否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但为了维护交易平安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7、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身份行为(如遗嘱婚姻收养)、财产行为(如买卖、抵押);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是否可以存在是否依附别的行为
7、行为与辅助行为;生前行为与因行为三、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类德国法学家观察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主观心态有三个层次: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买几件价位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主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内心意思(mind)表示行为(expression邀约要约、承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
8、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有特定相对人的(要约)和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方式和非对话的方式对话方式一般只能撤销不能撤回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理解到达的变种)非对话方式(到达)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悬赏广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遗嘱由于是因行为因此生效适用特殊规那么)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不可分但实际上仍存有区别。比方意思表示只能是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那么构成双方或多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如授予代理权、行使解除权、设立遗嘱等但更多的法律行为并不是
9、指单个的意思表示本身如买卖合同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两个意思表示所进展的互相行为而合伙协议那么往往是由多个意思表示构成。还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问也往往不同。对于单律行为而言原那么上以意思表示的作出或到达为成立.对干双方或多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达成合意为成立而对子要物行为而言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达成还要求完成一定的实标交付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判断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
10、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3.生效的条件:行为人有相应才能:合同法上无行为才能那么导致无效;限制行为才能导致效力待定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才能有瑕疵那么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包括:意思表示不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意思表示不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利益)狭义的意思表示不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目的)导致无效内容合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
11、的行为本质上是的;A、这里的是指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B、且需违背的是强行标准中的效力标准才是无效的假如是违背的是强行标准中的取缔标准会导致行政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C、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标准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标准可能会导致行政但民事行为合法形式合法: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A、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立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B、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批准;中外合作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批准+登记)(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标的详细确定且可能:标
12、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A、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B、没有具备生效的限或条件;C、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限到来前亡);D、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E、可撤消合同被撤消;F、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注意:无效的行为和行为无效不是一个含义无效的行为在合同领域仅指违背合同法
13、52条而行为无效的外延大于无效的行为;-以下为我自己对他这句话的理解不敢保证我的理解就是完全正确的:也就是说“无效的行为的行为本身是无效的所以行为后果当然无效而“行为无效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有效的但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行为后果无效了;所以“行为无效包含“无效的行为。五、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1.效力待定的行为: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假如行为时是限制行为才能但过一段时间后获得了完全行为才能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获得完全行为才能的本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
14、行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是否好心)。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撤销应当以的方式作出。(好心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目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相对人
15、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按考试假如权利人不追认的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无权处分人承当缔约过失责任并返还不当得利假如第三人是好心的可以主张好心获得注意:好心获得并不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上假如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就没有好心获得适用的余地; 但按李建伟说其实假如认定无权处
16、分行为有效让无权处分人承当违约责任更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来源于德国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理)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相对无效(voidable)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场就有效但假如撤消后自始无效;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一样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通过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17、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要求撤销可以变更。)?人民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恳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注意:不是从撤消事由发生之日)(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是:欺诈是对方成心的错误性称述导致重大误解一般是对方过失的错误性称述导致;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本身内容的误解而不能是别的方面的误解
18、为了保护交易的平安重大误解一般适用于是双方都有误解少数情况下可以是只有一方误解如对交易主体的误解。-隋彭生言。注意:欺诈和几种类似行为的区别:戏谑行为(如说“把头拧下来给你当球踢)夸张行为(如卖瓜的老农说自己的瓜“甜如蜜)沉默不语(是否构成欺诈看有没有告知义务卖方有义务买方无义务)第三人的欺诈不能动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除非合同当事人知道对方受欺诈假如不仅是知道第三人欺诈甚至和第三人串通了那么行为无效。除了合同法中的欺诈是可撤消的在其他法律中都是无效的胁迫假如是直接针对人身如用威胁这种行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应该认定无效而不是可变更可撤消因此这里指的胁迫一般是精上的并且是手段和目的丁绍宽语:对于第
19、三人胁迫的而签订的合同因为被胁迫人没有意志那么受胁迫者可以撤销。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历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那么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是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兜底注意:格式条款由于具有反复适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无效违约金显失公平的也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由给于调整。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例外:没有预售答应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开工前获得资质的有效;也可以主动宣布无效;宣布无效没有时效限制;第三人也可以主张无效;无效的后果:自始无效;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20、);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六、附条件的与附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限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假设所附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叫既成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2.条件的分类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延缓条件(停顿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肯定条件、否认条件:判断肯定还是否认看前半句有没有“不判断解除还是延缓看后半句有没有“不假如.就.(肯定、停顿)假如不.就.(否认、停顿)假如.就不.(肯定、解除)假如不.就不.(否认、解除)3.不得附条件或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限)票据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汇票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回绝承兑)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