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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筑党办发2017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国家、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
2、项有:(一)司法行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司法局承办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基层司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五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四)通过贵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本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