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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的法律特性:(1)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达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达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达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达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协议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达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协议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协议,多方间成立的协议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协议。(2)协议是意思表达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达为要素,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协议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故意思表达,并且各方意思表达一致的条
2、件下成立。协议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干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假如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协议,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消的协议。(3)协议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协议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协议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协议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
3、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使用原有的协议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消灭原法律关系。协议法上的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协议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协议法调整,民事协议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试述协议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协议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自然人的民事
4、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合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合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协议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重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驾于别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
5、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足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协议自由原则,我国协议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协议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协议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协议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缔结协议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协议,该自由是协议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协议。决定协议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协议的内容
6、。只要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协议的内容。变更我解除协议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协议成立后变更协议的内容或者解除协议。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协议,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协议+,这是协议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决定协议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协议的方式,我国协议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一定形式的协议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协议。(3)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协议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
7、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别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协议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重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3、试述协议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协议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协议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主线准则。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主线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行法律的主线依据。4、协议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1)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议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
8、内容和功能:拟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且规定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解释法律和协议的作用。诚信原则规定在法律与协议缺少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协议。(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9、公共利益。(3)合法原则。协议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事实上涉及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6、试述协议法的作用:协议法的具体作用重要表现在:(1)保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协议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协议到终止协议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协议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协议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协议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协议和法律负有实行一定行为的协议关系的主体。协议法
10、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协议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协议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互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协议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重要是通过协议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协议法的重要功能。(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协议经济
11、、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协议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协议法,履行协议,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营,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7、试述格式协议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协议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协议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协议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协议或格式协议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协议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协议或者有关条款无效。此外,如免
12、去格式条款提供者重要义务,排除相对方重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协议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协议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协议的。事实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协议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协议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协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规定某些格式协议条款应事先通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合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协议范本,以供当事人采
13、用。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有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对价债务。拟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须由同一双务协议产生债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对的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也许履行的。8、试述格式协议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我国协议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4、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协议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协议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协议既存在格式协议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协议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假如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协议条款。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协议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
15、人是否乐旨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协议的一种意思表达,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达,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3)根据订约建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协议的重要条款来予以拟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品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
16、协议的性质是否规定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尚有,协议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建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10、从协议效力的角度分析协议生效与协议成立的不同:协议的生效有着与协议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协议生效的为普通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协议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协议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协议,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协议,手续的完毕。在上述情况下,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因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协议的成立不同于协议的生效
17、,协议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协议的生效要件。协议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此外的约定。而协议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故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11、试述协议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协议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协议的能力,是指协议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协议义务的主体资格。协议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故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规定当事人必须可以结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协议的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所谓意思表达是行为人将其产
18、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达真实是协议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达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协议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协议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协议不仅应当符合法律,并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爱猫扑.爱生活利益。13、试述协议全面履行原
19、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对的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对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协议约定的主体履行。协议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协议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别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协议债权人批准,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有些协议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协议债务人亲自履行。有些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但不能因此而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按照协议约定的标的履行。协议的标的是协议当
20、事人之所以订立协议的主线因素,是协议的核心。对于任何已经生效的协议,只有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标的履行,协议利益才干实现,当事人追求的目的才不会落空。(3)按照协议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价款或报酬是协议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毕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协议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5)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协议履约地点,通常是由协议明确约定的。假如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双方当事人可就履行地点达成补充协议;若双方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协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拟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任何一
21、方都不应无端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7)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是协议履行的一项最主线的规定,是判断协议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协议履行限度和拟定违约责任的尺度。16、试比较代位权与撤消权:代位权,是指协议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形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12、试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性:(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协
22、议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合法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合法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行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协议而不作否认表达。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批准,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15、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合用条件:代位权
23、,是指协议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毕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关系。有效的协议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等,则协议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也许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此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
24、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当行使并且可以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悲观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7、试述协议变更的法律效力:(1)协议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毕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协议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协议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协议变更,以原协议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过原协议关系之外,原
25、协议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协议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长债务人承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批准,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4)协议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规定补偿损失的权利。协议中本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协议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去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19、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违约责任的构成涉及:主体条件,违约行为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协议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导致的法律
26、后果。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协议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协议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自然人和法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违约行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协议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违约行为是指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协议,涉及两种情况:第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积极行为完毕协议规定的义务,义务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积极违约。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协议规定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以
27、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协议成立必要的基础,例如保密协议,假如违反协议规定的条件泄露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协议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协议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协议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重要涉及继续履约、采用补救措施和补偿损失三大内容。20、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严禁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合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
28、己的合法权益。协议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看出,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由于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的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也许是不一致的。传统的协议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协议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少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协议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假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使用协议法
29、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2、试述合作开发协议与委托开发协议的区别:合作开发协议与委托开发协议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协议,但两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重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重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协议的当事人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所有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
30、,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协议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两者的协议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协议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协议,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协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18、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的协议法拟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协议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31、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协议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协议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此外在一些分协议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2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1)特别协议法与协议法的关系。协议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拟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协议法,凡是有关协议订立、协议成立、协议生效、协议变更和解除、协议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拟定等具体的
32、协议法律制度均由协议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协议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协议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协议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协议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协议法没有规定期,才合用协议法总则的规定,当协议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合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协议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协议法是调整协议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协议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协议义务。协议义务是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协议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协议义
33、务。假如违约方的行为不仅导致对方协议权利的损失,并且导致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协议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合用协议法的规定填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协议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法: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诺成协议:是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便告成立的协议。 实践协议:又称为要物协议,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干成
34、立的协议。 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协议,又称标准协议。 协议法基本原则:对协议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协议法始终的主线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告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
35、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协议而言,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公司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协议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协议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协议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达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协议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
36、为该协议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协议。 附期限的协议:是指以将来拟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协议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协议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协议。 协议无效:指协议已经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拟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可撤消的协议: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协议。 效力未定协议:是指已成立的协议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拟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达才干拟定自身效力的协议。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协议的履行:是指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协议
37、的约定,全面完毕各自承担的协议义务,使协议关系得以所有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对的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对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协议。同时 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协议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
38、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行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行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协议的变更:所谓协议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协议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
39、修改和补充。 协议的转让:是指在协议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协议由本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协议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协议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协议承受: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所有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协议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凭单方意思表达使协议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拟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
40、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互相消灭的意思表达。 免去: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达。 补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协议后主线就没有履行协议(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协议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协议权利所有落空
41、,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所有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拟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有不履行协议或者不适当履行协议的事实,并且要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协议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是指在协议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白不履行协议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协议违约法律制度中采用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协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的规
42、定,在协议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协议义务如何解决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严禁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合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协议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合用协议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协议解释:是指在协议生效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协议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合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标的物:是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品须与当事人保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