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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性。答:概念: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特性: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协议是意思表达一致的民事行为;协议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2、 协议的分类。答: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主协议与从协议;单务协议与双务协议;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为本人利益的协议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本协议与预约协议;格式协议与非格式协议;拟定协议与射幸协议;(十一)一时性协议与连续性协议。3、 协议法的涵义。答: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协议法的基本原则。答: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5、 协议订立的概述。答:协议的订立过程其实就是指协议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指订约当事人使其就协议的重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达趋于一致的过程。6、 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答:当事人订立协议,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思表达,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7、 订立协议的程序。答: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是要约和承诺。8、 特殊缔约形式。答:一、招投标程序。招标投标开标
3、和验标评标和定标签订协议。二、拍卖程序。签订拍卖协议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三、强制缔约。四、附合缔约与格式协议。9、 协议的内容。答: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内容就是指协议的条款所拟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0、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答: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从法律上说,承诺必须具有其应当具有的条件以后,才干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11、缔约过失的概念。答: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12、协议各种形式要件。答:协议的成立必须具有两个要件: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议当事人;协议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13、协议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答:协议的成立要件: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适于一般协议生效的为普通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协议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协议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协议,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协议,手续的完毕。13、导致无效协议或被撤消协议的条件及解决。答:协议无效的因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5、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撤消的原国: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乘人之危订立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协议;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协议。14、协议履行的原则。答: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15、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消权的涵义和合用条件、合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合用条件: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对价债务。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对的履行债务。须对方的
6、对待给付是也许履行的。合用程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积极合用同时履行抗辩。法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缓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协议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合用条件:须是同一双务协议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互相为对价给付。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协议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也许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合用程
7、序:不安抗辩权须经当事人主张始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法律后果:行使不安抗辩权,只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在相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出相称担保前,先为给付义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不是消灭其履行义务。代位权,是指协议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合用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关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
8、于债权人。撤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行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行的上述行为的权利。合用条件:撤消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合用程序:撤消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法律后果:债权人的撤消权一经法院以判决拟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16、协议变更的法律效力。答:协议变更的法律效力:协议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毕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协议变更,以原协议关系的存在为
9、前提,变更部分不超过原协议关系之外,原协议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协议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长债务人承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批准,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协议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规定补偿损失的权利。17、协议终止的概念和因素。答:协议的终止,是指协议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不须再履行或无法再履行,而协议的移转只是协议主体的变化,它仍须履行,也也许履行。协议终止的因素是指引起协议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18、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协议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
10、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权是协议当事人在协议成立之后生效之前约定保存解除协议的权利,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订立时预先规定协议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协议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协议的,应当告知对方,协议自告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19、把握清偿、提存、混同、免去等协议合用条件和规定。答: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实行清偿行为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一般是债务人,但又不限于债
11、务人。提存是指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拟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混同的因素:概括承受;特定承受。免去,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达。免去的条件:以意思表达为之。须向债务人为之。免去意思不得撤回。20、违约责任的概念、种类。答: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协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的种类:所有违约;部分违约;预期违约。2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答: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
12、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有的要件;特殊要件是各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规定的责任要件,如损害补偿责任除应具一般要件外,还规定有损害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22、违约责任的免去条件。答:具体涉及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根据我国协议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协议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涉及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限度,部分或所有免去有关
13、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期,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去责任,重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协议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协议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协议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用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尚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告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23、解决涉外协议争议的法律合用原则。答:1、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协议时就选择好
14、解决协议争议时所合用的法律。2、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没有选择所合用的法律的, 合用与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及协议缔结地国法、协议履行地国法、协议标的物所在地国法、当事人本国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协议、 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协议、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协议,只能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4、协议的管理。答:协议本是当事人之间规范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如因协议发生任何纠纷,概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提交给仲裁或诉讼解决。25、买卖协议的概念和特性。答: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特
15、性:买卖协议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买卖协议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协议;买卖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4、买卖协议是诺成协议;5、买卖协议是不要式协议,特殊规定的除外。26、买卖协议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答:协议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7、买卖协议解除的特别规定。答:一、涉及主物和从物协议的解除。协议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协议的,解除协议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二、以数物为标的物协议的解除。协议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16、,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协议。三、连续供货协议的解除。买受人假如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四、分期付款协议的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成所有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规定买受人支付所有价款或者解除协议。28、供用电协议的重要内容。答: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协议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29、供用电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答
17、:供用电协议的效力重要体现为协议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协议权利和所承担的协议义务,由于该协议为双务有偿协议,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协议义务来体现。供电人的义务:第一项是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公司应尽快拟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告知用户。第二项是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信电的告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因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产规定事先告知用电人。第三项是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导致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应一定量电力的义务;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具体情况
18、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用电人的义务:第一项是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第二项是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第三项是用电人对供电人合法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第四项是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30、借款协议概念: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31、借款协议的法律特性:是诺成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就正式成立生效);是双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互相联系和依赖);可以是有偿协议也可以是无偿协议(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利息,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2、借款人的义务:依约提供担保;如实申报义务;容忍义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支付利息;按期退还借款。33、贷款人的
19、义务:按期、足额提供贷款;保密义务。34、借款协议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协议义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抵押担保(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质押担保(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35、租赁协议概念: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36、租赁协议的法律特性: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协议;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协议;是诺成、双务、有偿协议;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协议;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具有临时性。37、租赁协议的重要内容:涉及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最长为2023。38、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1)对出租人的效力: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2)对承租人的效力
2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不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不随意转租);支付租金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39、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特性:是双务有偿协议;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动产,是特定物;属于对特定物的连续性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0、融资协议概念: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41、融资协议的法律特性: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
22、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具有诺成、双务特性。42、融资协议对出租人的效力:(1)出租人的权利:对出租物有所有权;收取租金的权利;解除协议的权利;收回租赁物的权利。(2)出租人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按照承租人的规定订立买卖协议;返还费用;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购买并交付租赁物。43、融资协议对承租人的效力:(1)承租人的权利: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索赔请求权;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的超值返还请求权;于租赁期限届满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2)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维修租赁物;接受约定的租赁物。44、
23、融资协议对出卖人的效力: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接受承租人索赔的义务。45、承揽协议的特性:以一定工作的完毕为目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协议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6、协议法第264条规定: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毕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定作人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定作物,以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7、承揽协议的风险担负:指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在交付以前,因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工作成果或材料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期满前,定作物或原材料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承揽人交付期限
24、届满,因定作人拒收或延迟受领而未交付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和费用。48、承揽协议的种类:加工协议、定作协议、修理协议、复制协议、测试协议、测绘协议、检查协议、鉴定协议、印刷协议。49、建设工程协议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协议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因素致使工程半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采用措施填补或者减少损失,补偿承包人因此导致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50、建设工程协议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妥善保管,否则导致毁损、灭失的应当补偿;因承包人的因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
25、人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51、运送协议当事人的基本义务:(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公共运送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送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品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合理运送,不可故意舍弃最佳路线而绕道,加重旅客、托运人的承担。(2)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支付票款或运送费。52、委托开发协议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分派:(1)发明发明的分派:除当事人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行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技术秘密成果的分派: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可以协议补充,
26、仍不能拟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53、合作开发技术协议技术成果、权益的分派:(1)发明发明的分派:除当事人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一方可以免费实行该专利;一方不批准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2)技术秘密成果的分派;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仍不能拟定的,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54、技术转让协议的种类:专
27、利权转让协议、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技术秘密转让协议、专利实行许可转让协议。55、技术开发协议风险的承担;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拟定,仍不能拟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风险出现时,当事人有义务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当事人一方发现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并采用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56、技术征询协议与技术服务协议的区别:(1)技术征询协议是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协议,其中相称大一部分属于软科学研究,重要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项目实行之前,而技术服务协议是受托人解决生产建设中具体
28、技术问题、促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所订立的协议,重要发生在科技成果进入经济建设之后。(2)技术征询协议中的受托人只是一个为受托人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的顾问,而技术服务协议中的服务人员则要进行协议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3)当事人义务不同导致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技术征询协议的受托人不承担征询报告实行发生的损失,技术服务协议受托人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行的结果负责。57、保管协议的概念:又称寄托协议,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协议。58、保管协议的法律特性:原则上是实践协议;标的物为平常生活用品;标的是保管行为;可以有偿可以无偿。59、仓储协议的概念: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
29、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协议。60、仓储协议的法律特性:是诺成协议;标的物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品等动产;是有偿协议。61、保管协议一般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我国协议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拟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无偿的保管协议减轻保管人的责任。62、委托协议的概念: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解决委托人事务的协议。63、委托协议的特性:协议性质是提供服务;诺成、非要式性;可以有偿或无偿;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拟定;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解决委托事务。64、行纪协议的概念: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65、行纪协议的特性:协议性质是提供服务;协议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范围特定);是有偿协议;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66、居间协议的概念: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67、居间协议的特性: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为目的;居间人的介绍人地位;协议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是有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