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考点版综合版名词解释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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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议法: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协议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协议法典。3、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关于标的、数量、

2、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对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协议。9、所有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协议后主线就没有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协议权利所有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所有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协议的义务。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协议违约法律制度中采用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12、标的物:是买卖协议

3、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协议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建设工程协议: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16、客运协议: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送协议。 17、货运协议:是运送对象为货品的运送协议。18、协议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协议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协议法始终的主线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协议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达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协议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

4、: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协议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告知对方解除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协议解释:指在协议生效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协议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合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协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23、借款协议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协议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送协议:承运人将旅客或货品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送费用的协议。 25、要约的撤回:是指

5、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告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协议: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协议。 29、实践协议:又称为要物协议,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干成立的协议。30、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协议,又称标准协议。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协议而言,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公

6、司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协议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协议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协议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协议。 34、附期限的协议:是指以将来拟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协议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协议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协议35、协议无效:是指协议已经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拟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消的协议:是指已经

7、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协议。 37、效力未定协议:是指已成立的协议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拟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达才干拟定自身效力的协议。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协议的履行:是指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完毕各自承担的协议义务,使协议关系得以所有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协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补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应当承担的

8、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协议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白不履行协议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协议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协议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

9、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行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行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协议的变更:所谓协议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协议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协议的转让:是指在协

10、议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协议由本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协议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协议法律关系的新的当51、协议承受: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所有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协议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52、(协议)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凭单方意思表达使协议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拟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

11、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互相消灭的意思表达。 57、免去: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达。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

12、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严禁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合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协议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期,才合用协议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协议: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品须与当事人保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13、协议。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互相互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协议、以货换货协议、互易协议等。 65、供用电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协议: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价款的协议。 68、供用热力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

14、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协议: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协议的法定撤消:指在具有法定事由时,由有撤消权的人对赠与协议予以撤消。 71、赠与协议的任意撤消:指赠与协议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消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别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协议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协议的履行而采用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协议: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协议: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协议,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15、,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协议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77、承揽协议:指一方为他方完毕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协议。 78、技术协议: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征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互相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79、技术开发协议: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协议。80、技术转让协议: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行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81、专利实行许

16、可协议: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行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协议。82、技术征询协议: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涉及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83、技术服务协议: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84、保管协议:也叫寄托协议,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协议。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协议: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协议。 86、委托协议:委托人

17、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解决委托人事务的协议。委托别人解决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协议: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居间协议: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协议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别人寻找订立协议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协议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批准要约内容的意思表达。90、诺成协议是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便告成立的协议。9

18、1、过错责任原则拟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有不履行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协议的事实,并且要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协议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协议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协议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解决,并从中优先受偿。简答 、我国协议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协议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协议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主线准则。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主线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19、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行法律的主线依据。 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仍然要采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协议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拟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拟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协议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重要内容、构成要件:a协议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协议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协议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债务人可以

20、主张以其协议权利与让与的协议权利抵消。 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协议权利存在;c让与的协议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d债权人须告知债务人。 4、违约责任的内容:协议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所有三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不能履行协议或者不能准时完全履行协议,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协议预期利益,相对人假如发现违约方具有履行协议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规定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以恢复自己协议的权利;采用补救措施。重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用必要的措施减少协议因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规定导致的损失,以及采用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协议的全面履

21、行发明条件,为对方实现协议权利而完毕必要的工作;补偿损失。补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导致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协议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补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互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补偿。 5、赠与协议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的。 6、简述借款协议的法律特性:a借款协议是诺成协议;b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c借款协议可以是有

22、偿协议,也可以是无偿协议。 7、委托协议、行纪协议、居间协议的特性:委托:a协议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拟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解决委托事务。 A行纪协议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协议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协议是有偿协议;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协议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协议是有偿协议 8、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2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协议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也许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我国协议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2)充足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协议法制定和实行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互相兼顾。(5)普遍化的协议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

24、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10、区分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协议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协议,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协议。(2)主体规定不同。在有偿协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协议,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来讲,假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消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协议并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协议,债权人的撤消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

25、也规定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协议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1、区分格式协议与非格式协议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协议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协议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协议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拟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由于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协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也许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协议法在协议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协议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协议已充足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2、格式协议的法律特性:(1)格式协议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

26、式协议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协议条款的非协商性。(4)协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协议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3、协议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2)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3)协议当事人须对协议的重要条款达成合意。协议成立的主线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即所谓协议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协议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就协议的重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达。 14、协议成立与协议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协议生效以后,协议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协议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假如协议仅仅是成立,并

27、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积极干预的限度不同。对违反协议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协议无效,国家亦应积极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协议,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协议业已成立,国家无须积极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解决。 (3)对能否合用协议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协议的成立重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协议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并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协议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协议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拟定协议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协议解释制度重要就是为了填补协议成立中的缺陷

28、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也许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协议变成为合法的协议。 15、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达。(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协议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协议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拟定。16、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两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消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 1

29、7、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反要约的规定。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性以及类型:特性: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协议缔结的过程中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C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D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类型:(1)假借订立协议,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本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性:(1)缔

30、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协议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9、协议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重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其协议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协议外义务,如完毕协议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协议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20、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中条件和期限要件:附条件的协议中的条件,是指协议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也许发生的、用来限定协议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

31、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协议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协议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和附解除条件的协议。附期限协议中的期限,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拟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重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21、附条件协议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有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协议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协议的条件。(2)必须是不拟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拟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

32、)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2、协议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3、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须有欺诈行为,涉及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协议。所谓胁迫

33、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惊并与之订立协议的行为。 24、先履行抗辩权的合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5、代位权的合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重要内容: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关系;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A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b依据协议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c代位

34、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6、严禁转让的协议权利:依协议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重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协议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协议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严禁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协议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协议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协议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协议法

35、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协议的,应当告知对方,协议自告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8、提存的合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a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拟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拟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拟定债权人的情形;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积极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可抵销:a根据债

36、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成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b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9、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0、买卖协议的特性及买卖协议的重要内容:a买卖协议是转移村的物所有权的协议;b买卖协议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协议;c买卖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d买卖协议是诺成协议;e买卖协议是不要式协议,特殊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

37、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31、供用电协议的法律特性:a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b属于双务有偿协议;c多为标准协议;d要受计划的控制。 32、赠与协议有哪些特性:a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协议;b是无偿、单务协议;c为诺成协议,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33、对赠与协议的任意撤消的限制有哪些:a可以任意撤消的赠与协议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协议。假如赠与协议是通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则是不能撤消的;b撤消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4、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38、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5、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法律特性: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协议;b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协议;c为诺成协议、双务协议、有偿协议;d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协议;e终止后承租须返还原物;f具有临时性。 A是双务有偿协议;b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

39、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c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并且是特定物;d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连续性行为;e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6、融资租赁协议有什么特性:a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b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c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d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37、承揽协议和运送协议的特性:承揽协议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协议,a以一定工作的完毕为目的;b承揽协议的标的具有特定性;c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d承揽协议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运送协议:A协议标的是运送行为;b多是格式协议;c有偿、多为诺成性协议。 38、技术征

40、询协议的特性:a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技术征询的范围特定;c协议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品有不拟定性;d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征询协议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规定的征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39、保管协议和仓储协议的特性:a原则上为实践协议;b标的物为平常生活用品;c标的是保管行为;d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A仓储协议是诺成性协议;b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c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品等动产;d是有偿协议。40、.哪些债权不得让与?A根据协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涉及基于特定的身分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

41、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41、协议条款的种类?A提醒性的协议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协议尽也许完备的,如我国协议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重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B协议的重要条款。协议的重要条款,是指协议成立所必须具有的条款。假如欠缺了协议的重要条款,协议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协议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C协议的普通条款。协议的普通条款,是指协议的重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协议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涉及: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

42、待定条款。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协议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合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期,才合用协议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43、融资租赁协议与买卖协议、租赁协议基本区别有哪些?融资租赁协议具有以下特性:(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性。44、协议法基本原则的特性:协议法基本原则具

43、有一般规范性和不拟定性。一方面,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协议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协议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可以准确地理解和合用协议法,并且在协议法没有具体规定期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协议法基本原则重要是与具体的协议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重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协议法基本原则具有不拟定性,不拟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合用品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45、构成恶意串通的协议须具有以下成立要件:

44、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协议。须协议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协议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46、协议可以被撤消的因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2)乘人之危订立协议。构成乘人之危的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协议相对人处在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协议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协议。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协议的重要事项发生了结识上的错误。其中重要涉及对协议性质、协议当事人、协议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协议。误解

45、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导致的,而不是由于对方的欺骗或者不合法影响导致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协议。显失公平的协议的构成要件涉及:该协议必须是有偿协议,无偿协议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协议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在劣势所致。47、表见代理的特性:(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协议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

46、。(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48、协议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对的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对的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协议。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协议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规定履行协议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

47、取得最佳的协议利益。49、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按照协议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协议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50、协作履行的内容:及时告知义务;互相协助义务;保密义务。51、在履行协议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协议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变更协议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52、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性:(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

48、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重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悲观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认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53、撤消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54、格式协议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协议和格式条款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协议或现成的协议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协议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协议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协议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协议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也许忽略接受方的协议权利。因此,协议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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