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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 编总则PM?回?II?杷国回同雷P问?1?咁?11?回 1 第二编 地质保隙?IWP丽丽国国国WKWI?! 7 第三编 井煤矿 国国国国国r1国国国国国国国国fnnn国1 1 第一章 矿井建设 国国Pi?ii?m国国国国!?mr?r?!国! 1 第一节一般规定国i?i?i?ii?i?ii?!国国国国i?u?ii?ii?i?1 1 1 第二节 井巷掘进 与支护 国国pm国!?mpi?i?!国! 2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团能睡旧函物2 1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团团团曲!300 2 3 第二章开采国国R!?!国国国国国国国国l?l?I?X?X?ll?l国3 0 第一节 一般
2、规定 国国国的?!?!?!国国国!?!?用?!?I 3 0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函函配m盟0狙3 4 第三节 采掘机械 国国国国而而雨国雨雨4 6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 主要井巷煤柱开采4 9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wm国国国国R!?!国国5 第六节 防止坠落 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旧雁! 5 2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幽函?1?1?1?1?1 5 3 第一节 通风 国国!?!国国国国国国雨旧而国口!?! 5 3 _ T _第二节 瓦斯防治 国国雨靡雁!国国国国国国!?! 6 6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阖的犯犯犯0 7 5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3、出防治 m 7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国国国国!?!?!?!?!国国国!?m 7 6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IHWIW!国国国国! 8 1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西团团况0000 8 4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所丽!国国国而P相)国国国8 8 第一节 一般规定团函宽的迎盟盟000 8 8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函300面函犯30 9 1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国!*!?!?!?!国国国! 9 2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团配画30团团团9 3 第六章 防灭火 西苑的况雕!雷西物盟 9 4 第一节 般规定 国国国国!?雁!国国国旧雁! 9 4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的3000000
4、犯0胴9 8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国!国国国口!?而丽国国国1 0 3 第七章 防治水亜西团00团团酿幽宽000 1 0 6 第一节 般规定国国国而为!而国国国国国国! 1 0 6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雕!况0幽羽0曲团雷! 0 7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1 1 0 第四节 井下排水国口!?!?!?1?!?!?!国国国国!?胞! 1 4 第五节 探攵K国!雨雨团国国国国1 1 6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00盟0团团甌000 1 2 0II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函0函物函函回函! 2 0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W1IW雁IW!雨!?! 1 2 5第三节 井下爆破!?H
5、?H?I?I?U?1丽丽团雷!?!团1 2 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画型曲时田1 3 8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雨而团丽! 1 3 8第二节 立井提升!W雁T?I?l?m?m?l!?问?lf?l 1 5 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酿甌国狙1 6 0第四节 提升装置而丽而而丽丽丽丽 1 7 1第五节空气,圧缩机!?11?11?11?11?由!?1!?1!?1?1?1!?1?1 17 9第十章 电.勺:!?H?!?用?11?11?1!?! 而陋?雁!?!团!?1 1 8 1第一节般规定恵|1?11?1?1?11?1?11?1!?1!?1!?1?1!?1!?1!?! 1 8 1第二节 电气
6、设备和保护明3谢国睡!邇 1 8 6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胴室丽丽!W?R?II?!併?1?! 18 8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国能HED国羽团团1 8 9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t?F!IWWIfWi丽雨 !9 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函函0国团团团1 9 5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画物) 1 9 8第八节 井下 电池 电源!?!?!?!雨而雨时!而!?! 1 9 9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函费nnnnn!组回甌0 2 o 1第一节 ,般规定而!?!匯雁时团团团?11?!而 2 0 1第二节安全监控旧?!!?回?i?U?U?ll?而!厠?1?!而 2 0 2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而?!
7、而而而兩而?1 2 10III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亚圆znnn国型团团2 i 第四编 露天煤矿!?I?I?FI?I?I?I?I?!雨!?!而西?1?1 2 1 3第一章 般规定?11?1!?!讲羽而而团用?ff?lf?lf?T?! 2 1 3第二章 钻孔爆破!?1?所?1?1?1?!而!?!回!?1?1?丽 2 1 6第一节 般规定!?!Mnm?!而国?P1?P1 2 1 6第二节钻孔的3000配!跑000盟0胴 2 1 6第三节 爆破!?m?n?i?i?!?!团!?!nmi?H?m 2 1 7第三章采装雷0的亚瓯国00的况硒2 2 3第一节 一般规定!?1?用?雁班?!?!用用周丽丽 2
8、 2 3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瓯团顫300000盟2 2 3第三节破碎!?!?!?!1?!?!?!而用?而 2 2 7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函况00(史曲时团2 2 8第五节 拉斗铲作、I!?!!?!?!!?1!?!?!?1!?!?!?! 用!?1!?1!?P1 2 2 8第四章运输!?H?I?!?!?l!?l!?l!?l!?!?tf?!?I?!?!?!间?!!?! 2 3 0第一节 铁路运输?!?両雨雨雨用团!?1(?而 2 3 0第二节 公路运输西电的犯犯加盟00 2 3 2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亚圆mnn国型皿2 3 4第五章 ET.t?H?I?!?!?!间?!!?1(?!?雁!?!?!
9、?!M?!?1 2 3 6第 六章 边 坡?!?!?雁!?!?!用?!雨雨雨PIP1P1P1 2 3 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盟0顫期西迎团盟2 4 1 第一节 防治水wraw!丽丽mwni 2 4 1 第二节防灭火而两闲丽丽同丽而廉! 2 4 2 IV 第1章 电气!?而同!?丽丽用2 4 3 第一节般规定030000303EEE0003 2 4 3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ajBaaaaaa 2 4 3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000000EH00EE 2 4 4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030301303羽2 4 7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03300000 2 4 9 第
10、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EECEEI 2 5 0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ll?I?I?I?I?I?I?I?r?l用酬!?1?1 2 5 2 第九章设备检修図?1?1?1?附?!?1?朋!?11?1?1?1?1?1 253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0031333330330003 2 5 7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EGEHaa330亚雕B 2 5 7 第二章粉尘防治i?1?i?i?i?i?i?1?I?|?I?I?1!?i?1?i?i?i 2 5 8 第三章热害防治!?m?l?l?l?t?l?l?l!?ll?ll?ll?I?I?I?I?l 263 第四章 嘩声防治 i?i?i?i?i?i?
11、i?l?l?ll?!雨!?!?!?1?1?! 2 6 4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EBEIBH3EE001EBIBB 2 6 5 第六章 职、健康监护!?I?I?l!?I?l?l?l?l?l?l?!雨!?!?! 2 6 6 第六编 应急救援回?以?i*i?i?mgEBiaaaaa3 2 6 9 第一章一般规定!?W1!市l?U?丽丽用!?J?H?I?I 2 6 9 第二章 安全避险直?m?i?i?i?耽aaaaaaaa 272 第三章救援队/i!?i?i?i?i?i?i?1?I?廁?!?1I?I?I?I?I?I 2 7 5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国3133300330302 2 7 7 第五章救援
12、指挥而押1?1?1?1?1?!而同!?!?用?!?1 2 7 8 V 第六章灾变处理|?i?i?i?i?i?i?i?而丽域?何?|?| 280 附则而価断,!!?册帆?!!?1IWI泄!渺!?!?! 2 8 7 附录 聾名词解释!?ll?l?l?l?l?l?l?l?l?l!?I?I?ll?I?I?l 288 VI 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 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 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
13、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 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 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 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 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 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煤
14、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 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 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 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亜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 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 处理
15、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 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 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 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2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 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 全措施;新
16、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 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 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 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 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
17、用品, 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 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3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卜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
18、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 4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 2 4 h值班制度.复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
19、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 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卜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 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 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 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 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 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
20、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 的应当予以说明. 5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 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 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 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 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 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 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 査孔:(一)立井井筒检查
21、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 5 m,且不得布 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 0 m.地 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 5 m,且不 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 3 0 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 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 7 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 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査孔资料;调 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
22、量、采空区情况,调査邻近矿井生产情 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 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 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 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 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 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 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 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 明书.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
23、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 (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 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 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8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 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 划分. 9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
24、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 、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 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 井建设开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 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 0 %以上.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前,必须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第
25、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 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 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1 1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 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胴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 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洞、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 间的井巷必须砌砧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 少延深5 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嗣时,井口顶、侧必
26、须构筑挡墙和防 洪水沟.第四十二条立井锁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 施工.(二)风兩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进行永久锁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 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 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艺在作业 12 规程中明确.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 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 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 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
27、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 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 0 m以 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 的可靠性.(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 0 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 时,必须补孔.(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 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
28、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 13 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 后,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 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 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 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 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当设
29、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冻结深度小于3 0 0 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 0 0 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 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 确定.(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 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问 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 C,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 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雨室的岩层时,应当 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卜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
30、土 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14 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 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 冻结段井筒底板5 m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 m.(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 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 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 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 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 00
31、0 0 4 %,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 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八条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 清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 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 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 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 0 7 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15 2 4 h不得超过12 m.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
32、岩中5 m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 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 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回5 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 口下端1 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 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 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1
33、3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 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 0 m 3 /h的含水 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 16 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二条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 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 0 0 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 外壁1 0 0 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
34、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 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 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 终压后可使用.第五十三条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 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砰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 及凿岩、抓岩、出砰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 措施.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 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 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 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
35、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 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 0 Om时,严 17 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胴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 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 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 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肝(煤) 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 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
36、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 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 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砰孔内的肝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 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肝孔的肝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 员进入.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兩)时,应当遵守列 规定: 18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艺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1 0 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 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
37、后方可进入工作 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 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 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 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 设置保险绳.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
38、人每班 检查1次.(三)抓肝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第六十一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9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 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 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 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 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 0 时,在司机前
39、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 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 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 耙装机.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 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 20 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第六十
40、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 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 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 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 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钱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耍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
41、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2 1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回2 m/s.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土建与安装
42、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亜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屮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第六十八条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 22 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
43、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 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 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 两冋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 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 进入巷道和兩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
44、成两回路供电.第七十二条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 23 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 闭锁.第七十三条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 2+H/3 0 0 0 (H为提升高度,单位 为m);井筒深度小于3 0 O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 0 0 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 要求.表1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序号井筒内设施间隙/mm!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 02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1003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2 2 0 04管、线与永久井
45、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2 3 0 05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井深小于4 0 0 m井深 400500m井深大于5 0 0 m2 5 0 02 6 0 02 8 0 06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 之间2 10 07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W 1 5 0 24 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 不得超过4 0 m.(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四)吊桶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五)吊桶翻肝时严禁打开井盖门.(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
46、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 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 m/s.v= 0 02 5 H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 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 m/s.v= 0 04 H()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 于表2确定的值. 2 5 表2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提升速度/(m 团 s 1 )4 5 6 7 8过卷行程/m 2 团 38 208 1 3 团 25 306 9 40 1 3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大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大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 桶边缘.(二)不得大、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大员.(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 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五)吊桶内大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O02m2,严禁超员.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肝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 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 制回路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