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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
2、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 2 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在山坡下开凿斜
3、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
4、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 10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
5、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 7 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 7 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
6、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冻结深度小于 300m 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 300m 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
7、实。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 5m 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 5m 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 5m。(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 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
8、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 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24h 不得超过 12m。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 5m 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 4
9、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 3m 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 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 1.5m 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 4
10、 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 10m3/h 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 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 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
11、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者输送深度大于 400m 时
12、,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 15 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 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
13、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
14、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 1 次。(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耙
15、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 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
16、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 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
17、,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二)突出矿井进
18、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 0.2m/s。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
19、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第六十八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
20、、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
21、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 0.2H/3000(H 为提升高度,单位为 m);井筒深度小于 300m 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 300mm。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序号 井筒内设施 间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0 2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 3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200 4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300 5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井深小于 400m 井深 400500m 井深大于 500m 500 600 8
22、00 6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100 7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 40m。(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 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 1m/s。v0.25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
23、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 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 2m/s。v0.4H(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 2 确定的值。表 2 提升速度与过卷 提 升 速 度/(ms-1)4 5 6 7 8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四)吊桶
24、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0.2m2,严禁超员。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装备 1 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
25、。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次无损探伤检测。第七十八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 1 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 2 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26、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 m 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 2m 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
27、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 50m3/h 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 4h 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 50m3/h 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 8h 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 20h 内排出 24h 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 70。(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 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
28、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 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
29、,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 内启动。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30、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
31、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 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 2
32、.2m,不行人的不小于 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 3 的要求。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表 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顶两备注 部/m 侧/m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 输送机运输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
33、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 0.1m,外侧加宽不小于 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 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
34、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 1m 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第九十
35、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 0.5m。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
36、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7、。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
38、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第九十九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39、。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 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 100mm 的不得小于 90k
40、N,柱径为 80mm 的不得小于 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二)
41、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
42、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 0.5m。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一百零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
43、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
44、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第一百零九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
45、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 2 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
46、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当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当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专家论证。(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以采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 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过 3 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
47、,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五)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小于 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 3 个月应当至少进行 1 次耐压试验。(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
48、件下作业。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 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 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者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 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当加高挡板或者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的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 人 侧畅通。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八)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
49、min 的高瓦斯矿井。(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四)容易自燃煤层。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
50、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七)当采高超过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