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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 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 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
2、25日 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 总 贝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编地质保障4第三编井煤矿5第一章矿井建设5第一节一般规定5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0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1第二章开 采14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7第三节采掘机械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5第六节防止坠落26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7第一节通 风27第二节瓦斯防治34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8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9第一节一
3、般规定39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1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45第一节一般规定4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46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47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48第六章防灭火48第一节一般规定48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5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53第七章防治水54第一节一般规定54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5第三节井下防治水56第四节井下排水58第五节探放水59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61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61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63第三节井下爆破65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69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70第二节立井提升7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81第四节提升装置8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9
4、1第十章电 气92第一节一般规定92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9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雨室9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9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9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0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01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102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102第一节一般规定102第二节安全监控103第二节人员位置监测107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107第四编露天煤矿108第一章一般规定108第二章钻孔爆破109第一节一般规定109第二节钻 孔109第三节爆 破110第三章采 装112第一节一般规定112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112第三节破 碎115第三节轮斗挖掘机采装115第四节拉斗铲作业116第四章
5、运输116第一节铁路运输116第二节公路运输117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18第五章排土119第六章边坡120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21第一节防治水121第二节防灭火122第八章电 气122第一节一般规定12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2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23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24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25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26第六节照明和通信127第九章设备检修12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2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29第二章粉尘防治129第三章热害防治131第四章噪声防治132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132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32第六编 应急救援13
6、3第一章一般规定133第二章安全避险135第三章救援队伍1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136第五章救援指挥137第六章灾变处理137附 贝140附录主要名词解释141第一编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 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
7、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I、 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 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8、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 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 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 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
9、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 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 设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
10、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 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 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 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 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11、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
12、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 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 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 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 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
13、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 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 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 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 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
14、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 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 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 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 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
15、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 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 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 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 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 质因素时,应
16、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 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 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 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 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 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17、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 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 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 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 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
18、达到30%以上。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 责。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 学习。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 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 ;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
19、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胴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嗣、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値或者用混凝土砌(浇) 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兩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四十二条立井锁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碉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进行永久锁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 承载要求。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
20、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 地质条件和施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 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 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 度。(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
21、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 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 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 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可以进 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 水
22、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n)时, 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 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
23、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 水静压。(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洞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 间的环形空间。(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n!以上,每段竖 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 在施
24、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 该段井筒冻结。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 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 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八条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 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 时混
25、凝土强度不小于0. 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n)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0. 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 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
26、,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 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 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 超过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 措施。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nf/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 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二条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27、。(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 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ln。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 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可 使用。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砰平台、 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砰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
28、水平隔开。只有 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 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 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兩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开(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 子和信号装置。斜巷
29、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 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肝孔内的肝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肝孔的肝 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 质条件和施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
30、的安全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 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1、:(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次。(三)抓肝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 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 进行其他工作
32、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 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 身下滑的措施。(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 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
33、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第六十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 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 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 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钱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三)吊耳
34、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
35、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第六十八条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 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三)巷
36、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 装。(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 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 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 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兩室施
37、工前,其他矿井进 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 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 2+H/3000 (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表1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序号井筒内设施间隙/mm1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21502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21003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22004管、
38、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2300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r井深小于4001112500井深40500m2600井深大于500nl28006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21007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五)吊桶翻肝时严禁打开井盖门。(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
39、超过 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lm/s。v=0. 25/ii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髙度,nu(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 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v=0. 4 丽()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表2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提升速度/(m)45678过卷行程/m2. 382.813. 253. 694. 13(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冋路。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二)
40、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 吊桶。(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O.Zm、严禁超员。第七十六条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 翻肝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 锁。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
41、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装置 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第七十八条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 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 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 钢丝绳。第七十九条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 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42、同一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 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 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 中明确。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嗣。设有躲避兩的侧必须有畅通的人 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 牢
43、固的构件上,髙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 即更换。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 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 n/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 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
44、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nm1,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八十四条巷道及嗣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 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 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
45、群代替临时通风机。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 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 措施。(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lOmin内启动。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第二章开 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
46、中型矿井开 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111,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 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