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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和自贸区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 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 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 8号,以下简 称为航运发展意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 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 政办发202267号,以下简称为海事发展意见),市 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和自 贸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条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 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
2、头负责有关政策组织 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 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的 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 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 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会同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组织开展专 款余额,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每年市 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新增船舶是指新增特定 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和海进江大型船舶,并应符合第九条、第 十条的有关要求,单船贴息总额按照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有 关要求;绿色数字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贴息总额等应符合第 二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3、。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实际利率高于上年12 月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上年12 月公布的对应期限LPR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贴息参照贷款利息贴息执行,但贷款 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市内银行机构、市内金融租赁机构或 注册在我市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其中融资租 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 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对于新增船舶运力、应用绿色发 展项目等只可择一享受贴息或上述奖励政策,不得更改。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以航运发展意见海事发展意 见等相关政策明确的项目主体为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由市 财政局和市港航和
4、口岸管理局共同管理。第三H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 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分为政策兑现、竞争 性分配和因素法分配。(一)政策兑现。根据航运发展意见海事发展意 见明确的政策内容、奖补标准和奖补对象,对相关项目经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二)竞争性分配。组织开展考核、评选等工作,并根 据考核、评选等结果对相关项目按规定进行奖补。(三)因素法分配。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 设置定向分配因素用于特定领域,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各 县(区)、功能区,由各县(区)、功能区港航部门会同当 地
5、财政部门会同做好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第三十三条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 于相关产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编制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原则上,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应在年度预算批复2个月 内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 职责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第三十四条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奖补事 项,由市气象局每年向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 航和口岸管理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予以拨付。对于其他奖补事项,由各县(区)、功能区在收到专项 资金1个月内,按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将专项资金 拨付至具体申报主体(其
6、中,因素法分配资金应在收到专项 资金1个月内制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同时还应将专项资 金的拨付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经认定后每年一次性给予 奖励。原则上,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每家申报主体获得的其它 奖补资金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在我市产生的地方累计综合 贡献额,具体分两次兑现:第一次按照申报主体在本实施细 则有效期内已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予以兑现,剩余奖补额 顺延到下一年度;第二次当申报主体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 产生的剩余地方综合贡献额超过剩余应奖补金额后再予以 兑现;申报主体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产生
7、的剩余地方综合 贡献额未超过剩余应奖补金额的,按照已产生的剩余地方综 合贡献额统筹兑现奖补资金。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出现 年度奖补资金严重不平滑现象,可酌情增加兑现次数。第九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十六条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应按规定建立健全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 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各县 (区)、功能区港航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确 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绩 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 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功能区港航和财政部门要落 实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加强资金
8、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 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 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第三十八条各申报主体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和 港航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解释:(一)自有船舶运力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 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 船舶;(二)船龄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至 新增船舶在我市首次投运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投运日期以 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 证日期为准;船舶载重吨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
9、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数据为准;(三)船舶类型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分类为准;(四)船舶纳入“白名单”的起始日期以供油船舶或物 料供应船舶进入“白名单”的相关批复文件初次发文日期为 准;(五)地方综合贡献额主要是指申报主体在舟山缴纳税 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以税务部门入库数据为准,对申报主体 在市内绝对控股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可以合并计算;(六)船舶造价是指船舶材料和材料加工费用、船舶设 备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人工费用、生产专用费用及其他不 可预见费用;(七)本实施细则所述船舶造价、货运量、项目建设投 资额等,以有关合同为参考,按增值税发票数额确定。第四十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市外新购符合本
10、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其中, 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 额不低于51%的,可视为企业自有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 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 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或供油船舶、物料供应船舶进入 “白名单”的相关批复文件。第四十一条 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或亡人(失踪) 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发生一般 事故2起及以上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被列入市级及以 上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或诚信管理“黑名单”的,或拒不落实 “碳达峰” “碳中和”等绿色发展任务的,或存在其它严重 违法违规
11、情况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问题的,取消当年评选和 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还奖补资金,并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原已享受过我市出台的同类型奖补政策 的船舶或项目,不予重复奖励。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会同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 11月30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实施过程中 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和困难,本实施细则酌情作相 应调整。第四十五条海事发展意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舟山市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专项项
12、目名称舟山市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专项资金(万元)5年共2. 5亿元政策总体目标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 设,促进我市航运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绿色低碳,助力打造共同富裕 示范区先行市。绩效 指标指标类别指标名称指标值产业指标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专精特“小巨人”企业数龙头企业2-3家、 专精特“小巨人” 企业10-15家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30万吨新增“舟山船型”供油船10艘新增“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8艘全市货运船舶运力保有量950万吨本港货物本地运输比例25%开通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航线5条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市场货值45亿美元开展应用绿色数字航运项目数
13、量4个效益指标打造舟山航运品牌效果明显带动船舶工业发展效果明显带动本地港口发展效果明显改善本地船舶运力结构效果明显推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效果明显推动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效果明显推动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效果明显项资金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区)和功能区港航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和市政府确定的相关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任务、专 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 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项 目管理、检查验收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各申报主体(即:奖补对象)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 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
14、财务资料等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 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第四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龙头企业”是指在 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中具有示范引领地位和突出贡献的企 业。“专精特小巨人企业”是指在干散货运输、集装箱 运输、油品运输、化学品运输、液化气体运输、江海直达运 输、海事服务等细分市场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第五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市委、市政府重 点工作任务安排,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每 年评选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当年度同一家企业不 得同时参加上述两类企业的评选。每年的评选标准由市港航 和口
15、岸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龙头和专 精特“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属地推荐。根据工作部署安排,由企业按要求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港航部门。所在地港 航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筛选和材料审 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当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县 (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 本地拟推荐的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名单及每家企业 有关材料转至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二)部门审核。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对相关材料进行 审查后,提出拟列入全市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的名 单,并上报市政府;(三)对外公
16、示。市政府办公室将拟列入全市龙头和专 精特“小巨人”企业的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征 求社会各界意见;(四)名单公布。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龙头 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名单。第七条 被评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 励;被评为专精特“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 的奖励。第三章支持江海联运船队建设第一节 支持江海联运直达船队建设第八条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 运输船舶”是指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设 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 准认定。第九条对我市企业在市内建成的自有并经营的特定 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照船舶造价的5%
17、给予企业一次性 奖励。其中,对于连续两年内在我市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 的企业,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的起 始日期以首艘船舶的建成日期起算。每艘船舶的奖励总额不 超过500万元。第二节 支持海进江大型船队建设第十条对我市航运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取得水路 运输经营资格,下同)新建成或市外新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 自有并经营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船龄不满5年;(二)悬挂“五星红旗”从事水路运输业务;(三)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标箱及以上 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7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气体 船。第
18、十一条普通货船的奖励标准为35元/载重吨,集装 箱船(集散两用船)奖励标准为500元/标箱,油船和化学 品船奖励标准为70元/载重吨,液化气体船奖励标准为70元/立方米。每艘船舶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四章保障国家大宗商品战略物资运输第一节 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第十二条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航运联盟、物流 平台”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且从事水运物流业务的企业。第十三条 对当年度组织我市航运企业所属船舶承运 我市港口(港口行政管理权限隶属于舟山市,下同)货物达 到200万吨(含)以上的我市航运联盟或物流平台,当年度 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从下一年度起,当年度 货运量超过上年度的
19、部分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上 年度部分仍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 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二节支持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化发展第十四条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江海直达准班轮 航线”是指一定时期内使用相对固定的运力,在相对固定的 港口间有相对稳定营运航次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第十五条对我市航运联盟或物流平台组织开通运营 符合下列条件的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航线给予奖励:(一)我市港口与长江江苏段(不含)以上地级市港口 间往返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二)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50万吨或者1万标准重箱(箱 量与货运量不能相互折算),其中我市港口至长江安徽段地 级市港口的航线,航线上参与运
20、营的每艘船舶每年不少于6 个重载航次。第十六条集装箱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1万(含)标准 重箱的,按照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奖励;非集装箱航线年 度货运量达到50万(含)吨的,按照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条航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每条航线奖励期限 为两年,如果同一航线有多家企业参与经营的,按企业地方 综合贡献额、年度货运量统筹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同家企业原则上择一 享受“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或“支持江海直达运 输准班轮化发展”扶持政策,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五章支持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第一节支持海事服务专业化船队建设第十八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舟山船型
21、船舶” 是指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船用保税燃油供应 “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或中国(浙江)自 贸试验区多功能海事服务“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 设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 标准认定。第十九条在我市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 “舟山船型”供油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船舶造价的5%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一)船舶所有人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现代航运服 务业务的企业;(二)船舶纳入我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白名单” 累计满12个月,且供油次数满12次;(三)船舶在我市建造。第二十条在我市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 “
22、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船 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 元:(一)船舶所有人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现代航运服 务业务的企业;(二)船舶纳入我市锚地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白名 单”累计满12个月,且供应次数满12次;(三)船舶在我市建造。第二节 支持做大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市场第二H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船舶供应企业给 予业务增量奖励:(一)对于申请非锚地供应业务增量奖励的,当年度供 应货值应达到1200万元;(二)对于申请锚地供应业务增量奖励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我市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经营资格。第二十二条非锚地供应业务按较上年度增量部分货
23、值的现给予奖励;锚地供应业务按较上年度增量部分货值的 4%给予奖励。上述货值不包括船用燃料油和LNG供应货值,货值核定 以海关核销数据为基础,并以企业贸易、结算单证佐证。每 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三节 支持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我市港航锚地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项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 行。第四节支持海事仲裁业发展第二十四条 每年给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 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奖励,具体奖励内容、标准和期限按 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第六章支持绿色数字航运发展第二十五条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绿色数字航运 发展项目”是指节能技术、
24、节能船型、新能源船舶、清洁能 源船舶等绿色航运项目,以及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 链等高新技术与航运领域结合的数字航运项目。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我市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 业应率先推广应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在行业内形成引 领示范作用,推动我市现代航运服务领域绿色低碳化、数字 智能化发展。第二十七条 申请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奖励的企业, 在项目建设完成并取得相关完工证明材料后,向市港航和口 岸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奖励申请。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组织 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情况进行联合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建设投资额30%的奖励,单个项 目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一)被认定
25、为我市首批应用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二)被认定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 的,或者符合我市绿色数字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现代 航运服务业节能减排、智慧发展目标实现;(三)被认定与“碳达峰” “碳中和” “长江经济带绿 色航运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项目,奖励标准可提高至30%。第七章营造优良航运业营商环境第二十八条完善航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大力培养 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拓宽船员培养渠道,支持利用校 企合作、军地合作、中西部合作等机制为我市航运企业培养 船员,并对我市培训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 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 (新建、市外新购)船舶运力、应用绿色数字项目等市内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