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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南中心学校食堂财务审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不断提 升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修学生合法利益,依据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 本制度:第一条 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 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都必须接受审计。第二条各镇场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应该成立学校食堂财力审计小 组,对所辖单位和本单位的食堂财务进行实时审计或年度审计并于每 年六月底前将审计结果报送县教育局审计股。第三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 向社
2、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食堂财务进行 审计。委托经营的单位每学年必须报送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食堂财 务审计报告到教育局审计股。第四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 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 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第五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 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