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隽环罚字﹝2019﹞14号(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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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隽环罚字(2019 ) 14号(2019)日期:2020年03月27日有效性:有效余小俞:(略)住 址: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秀水社区隽水镇民主路247号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你个人经营的云石胶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个人经营的云石胶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于2018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2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2、、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隽环罚告字(2019 ) 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湖 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 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户名: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略)地 址:通城县政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生态 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或者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2019年11月5日(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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