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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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2022-2025 年)(送审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我省城市(含 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 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思路,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 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本质安全,进一步促进城 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2022年启动 实施一批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 既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任务。二、工作内容

2、(一)明确改造对象。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为城 市和县城建成区内,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 隐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 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1.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一是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 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二是运行年限满20年,经法定检 验或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PE) 管道。三是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定检验或评 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球墨铸铁管道、聚 乙烯(PE)管道。四是其他被建构筑物占压、敷设于密闭空间的管 道。五是不符合相关

3、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一是运行年限满20年, 经法定检验或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二是运行年限不足20年, 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定检验或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 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 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 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 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2.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一是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 衬的灰口铸铁管道。二是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 管道

4、。三是存在泄漏、渗漏问题的管道。四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 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一是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 二是存在混接、错接等问题的管道。三是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 管道。四是存在破损、泄漏、渗漏、严重变形和淤堵的管道。(二)组织普查评估。城市政府统筹开展燃气管道等普查评估 工作,发挥好属地政府、经营企业、检测评估机构的三方作用,运 用好地下管线普查既有成果资料,采用调查、探测、检测等多种手 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权属、规模、位置、材质、 年限、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综合考虑管道材质、使用年限、安全 风险等因素,明确需要更新改造的老化管道及设施的数量、位置, 建立更新

5、改造台账。建立健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充实管道信息数据,实时掌握和更新设施信息,滚动推进设施更新 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 特区人民政府)(三)加快实施改造。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 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立足消 除隐患、防范风险,坚持保障安全、兼顾长远,区分轻重缓急,合 理制定年度计划任务,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 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所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最 新规范标准要求,鼓励各地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 安装压力、流量监测和智能化感知设施,建立完善智能管理平台,

6、 提高运行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 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三、2022年至2025年改造计划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初步排查评估,2022 年至2025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实施4513.435公 里。其中: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1419.721公里(其中市政庭院燃气管 道750.55公里、燃气立管669.171公里),燃气厂站和设施16 处,燃气用户设施19.58万户。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1592.28公里。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1501.43公里。四、加大政策支持(一)建立多方共担出资机制。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 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

7、、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坚持“谁运 行、谁负责”,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其服务范围内的企业权属老 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坚持“谁受益、谁付费”,工 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 任。省、市、县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 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特别是对居民户内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内 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管道设施的更新改造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 区、特区人民政府)(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做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 改造项目的谋划、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我省的资 金支持力度。将符合条

8、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 地方政府专债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三)加大融资保障支持。强化“政企银”对接,争取国家开 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长 期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燃气经营企业提供长期信贷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 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各地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 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单 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9、、贵州证监局,各市州、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四)做好价格管理工作。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城市燃气管道 等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按照政府制定价 格成本监审办法和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 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以成本监审结论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地方 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价格调整幅度,按 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 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应按照“成本补

10、偿”原则收 取恢复费用或由企业按要求恢复,不得收取惩罚性费用,对占道施 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 政府)五、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省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城市燃气管道等老 化更新改造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指导和监督。市、 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属地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 制,落实政策措施,筹措补助资金,压实企业责任,调动各方资源 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城 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分轻重缓

11、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 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明确项目清单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地要 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同步纳入各地“十四五”重大工程, 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地要准确掌握和解读城市燃气管道 等老化更新改造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二)加快项目审批。各地要抓紧谋划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 新改造项目,建立快速审批机制,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采取联合 审查方式,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已按规 定取得用地、不涉及新增用地、土地权属未变化的项目,不需要再 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诚

12、信度高的燃气经营企业 依法取得燃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自行负责对其运行维护的燃气压 力管道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市、 区、特区人民政府)(三)强化管道本质安全和市场监管。各地城市燃气管道等老 化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 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 行水平。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要求,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准入 和退出管理。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 业化发展。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 备质量监管,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

13、道施工告知和法定检验制度,加 强对燃气压力管道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 使用燃气压力管道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 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四)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规规范, 划定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进一步加强燃气 设施保护,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秩序,进一步明确管道设施运维安 全和更新改造责任划分,有效约束燃气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 的负面行为,积极解决和有效防止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 全间距不足、地下管道信息不准、未按要求实施检验等城市燃气管 道保护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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