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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仪器设备的验收是学校设备采购、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 工作。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在教学、 科研、行政、后勤服务中发挥最大效益,杜绝各种不良因素 和安全隐患。根据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一条 依据仪器设备的性质和价值,分为三类:一般 仪器设备(单价低于5万元)、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510 万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第二条 一般仪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 部门负责组织,院系处部门负责人与实验室主任及技术人员 具体完成验收工作,填报验收材料。验收人员应
2、具有中级及 以上职称三人以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放射性物品等或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高温、强电和特种仪器设备的验收,需 要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工作。第三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 由国资处、项目单位、监察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组等组成。 涉及强电、工程施工等时,后勤集团、基建处人员也应参加。第四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除参照国产设备验收程序外,还应通知外贸公司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工作,根据商品 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在必要时请商检局商检人员监督验收工 作。第三章到货准备第五条 签订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安排技术 人员及资产管理员,认真研究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内容,掌握 双方约定的商务条款、
3、技术参数。第六条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安排专人与 有关部门及厂商协商,做好安装调试的各项准备,包括:安 装场地、设备布局、设备搬运方案、设备基础、上下水、强 弱电、气路、家具、通风、空调、照明等准备工作。第四章接收、安装与调试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仪器设备到货接收,配合商家科学合理实施设备卸车、搬运 等,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完成。并告知国资处采购科。第八条 货物接收人员负责检查包装箱外观是否完好, 以及包装箱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由 厂商技术人员负责开箱,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参与开箱检查 的全过程,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装箱单与合同不一致的, 以合
4、同为准)逐件清点核对,检查主机和附件的名称、规格、 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和数量,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 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并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大学 物资设备收货单。如发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 据。及时与单位负责人、厂商联系处理,并告知国资处采购 科。第九条 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 程、维修手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保 修单、光盘等技术文件和配套教学资料。第十条 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参与厂方仪 器设备安装、调试、检测过程,参加系统的仪器设备操作使 用、维护保养等培训工作,存留原始资料。第五章验收时间、内容及流程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验收原则
5、上为到货后10个工作 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国 资处。到货后60天未进行设备验收的,视为设备合格,并 由设备申请购买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付款、入账前都需要进行系统、 全面、现场验收。内容包括文档资料验收、实物验收、技术 性能验收等。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良好后,厂家同时 向国资处和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使用单位审核同意验收 的,向国资处提供书面的设备运行报告。申请内容包括仪器 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运行等情况。条件具备的,由国资 处组织验收。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小组成员,在现场逐一审查验 收如下材料:1、大学物资设备收货单;(签章)2、
6、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复印)3、仪器设备运行报告;(单价5万元以上要求使 用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两名以上专家签名)4、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手册、产 品检验合格证书、保修单、电路图、施工、安 装图、光盘等随机的技术文件和配套教学资料。(单价10 万元以上的要求上交原件,复印留底);第十五条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和附件的 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和数量。第十六条结合合同条款述及的技术参数、仪器设备 运行验收报告、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仪器设备 验收人员,在现场逐项全面进行操作、使用、检验、评估。 重要参数、性能可反复多次进行,严格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 稳定性、可
7、靠性和安全性。第十七条验收结束,随机文件齐全、实物完备、性能 良好时,验收小组成员在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仪器 设备运行验收报告上签字,涉及施工项目的在大学物资 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签字,作为付款、入账的凭据。 如存在非原则问题,小组人员现场商议,并作出限期整改决 定,在验收单上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确认。第十八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验收小组限 期整改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使用部门应在 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资处提出情况说明,以便 及时办理退货、换货及索赔事宜,必要时交国资处、纪委、 审计备案。第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虚假、隐瞒、遗漏等行为, 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于存在恶意欺骗、销售假 冒伪劣产品以及有其它不正当行为的供货商,扣除保证金, 要列入黑名单,并上报上级政府采购部门,直至追究其法律 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