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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履约验收行为, 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 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验收是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仪器设备每一 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的行为。第三条合同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按本方法执 行。金额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仪器设备验收包括仪器设备的清点、安装调试、联机调试 及培训、技术
2、质量验收等环节。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一)负责对校内各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二)组织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三)负责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资料的收 集。第六条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一)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验收小组, 成员由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使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合同 金额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及资料的收集,资料齐全,方可办理 入库。(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仪 器设备验收及资料收集工作。第三章验收环节与内容第七条清点验收(一)清点验收时,使用
3、单位应与供应商当面清点仪器设备及附 件,并在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二)清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仪器设备主件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检查仪器设备的主件、附件的数量以及型号、规格等;2 .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 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等。第八条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一)安装调试、联机调试是清点验收与技术质量验收中间的必 要环节,应在清点验收合格后实施;(二)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由仪器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商 应按照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指标测试、系统试运行,最后形成 完整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使用
4、部门应派人全程参 与并签字确认;(三)对需要技术培训的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I。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 考前须知等,最后形成现场培训情况记录。第九条技术质量验收(一)技术质量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完毕、 培训工作结束且设备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后进行;(二)技术质量验收以采购合同为依据,主要是对仪器设备的各 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具体要求:1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 指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 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联机调试报告,逐项验收仪器 设备
5、的各项功能;2 .对验收过程中遗留的非原那么性问题,记入验收备忘,供需双方 签字确认,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第四章验收形式与程序第十条根据合同金额不同,仪器设备验收有部门自行验收、国有 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两种具体形式。(一)部门自行验收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由 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供应商代表参加。程序如下:1.成立本单位 仪器设备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同第六条,且为单数;2.按照本方法第 七条规定进行清点验收;3.按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安装调试、联 机调试及培训;4.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组织技术质量验收;5.验收 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技术指标的验收情况及总体评价
6、。(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 仪器设备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使用单位、数据信息中心(档 案馆)、供应商代表等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程序如下:1 .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在经过清点、安装调试、培训、以及设备 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之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同时, 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 (复印件);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原件);安装调试及测试报 告、联机调试报告、现场培训情况记录(原件)。合同执行过程中, 原那么上不予以变更,如遇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需经审批后,提交 相关说明及合同补充协议。2 .国资处依据使用单位申请
7、组织验收。3 .单台件4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邀请校 内(或校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小组(3-5名,组长须由副高级以 上职称的技术专家担任,数量为单数),实施验收工作。根据采购项 目情况,参加人员可以有供应商代表、有关专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 表、经费主管部门代表以及使用单位代表等。4 .验收专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 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提供的清点验收、安装调试及 测试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 合同要求。总体评价。第五章整改第十一条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二)
8、整改到位后,牵头单位依申请组织第二次验收,验收标准、 程序不变;(三)验收小组重点就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的情况进行客 观评价并出具报告。第十二条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 约责任。第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 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并将单台件20万元以上设 备的购置、论证、验收及随机全套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交数 据信息中心(档案馆)进行归档:(一)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复印件);(二)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原件);(三)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现场培训情况记录 (如进行,提交原件);(四)交付验收
9、申请表(原件);(五)设备随机全套资料。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验收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 和责任人的责任。(一)验收流于形式,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不进行开箱检查的; 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明显不符而同意验收的;不进行 必要的设备(系统)试运行的;(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不作为等,影响学 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或不满足付款条件,擅自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项,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 验收的。第十五条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 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商家诚信黑 名单;属政府采购工程的,依程序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第八章附那么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 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学校其他有关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