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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饶府字202134 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21-2021 年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
2、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第 2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负责组建和协调管理上饶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交通、水
3、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程项目建设的信息公开与发布。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
4、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第 3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一节招标第五条符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同意。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建
5、设工程项目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追加工程或附属小型建设工程;(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国有资金达到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标准的建设工程;(四)肢解建设工程项目的。第六条市本级、信州区、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开发区符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县(市)总造价万元以上(含万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没有建立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县(市),符合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进行招标投标。第 4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七条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上饶日报或省级以上媒体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得收取发布公告的任何费用。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第九条依法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造价(概算)等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监察机关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监察机关提供经项目法人签署的建设工程廉政承诺书和项目建设单位成立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名单(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担
7、任)。第十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要求招标人纠正。第十一条推行网上不记名方式投标报名及出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逐步推行资格后审。第十二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法定的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以行业或地区为由、或提高资质等级或设定多项资质,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前、超过规定标准交纳保证金、信用金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工程预算定额和行政第 5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
8、涯苦作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概算,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预算价进行合理下浮。招标人的工程预算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在开标前 15 天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编制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特殊情况确需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或价格的,施工过程中要通过询价,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四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中介活动。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
9、媒体同时公布:(一)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中介业务的;(二)违规向他人转让中介业务的;(三)违反规程、规范操作的;(四)聘用无证人员从事中介业务的;(五)中介档案资料不完备,资料未及时备案的;(六)代理的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评标活动与工程合同管理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七)工程预算编制偏差超过工程造价5%的;(八)阻碍或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问题查处的;(九)其他不良行为。第 6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向项目业主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交纳招标代理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履约保证金为代理合同价的 1
10、0%。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约定的义务,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其招标代理履约保证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以上内容。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的,应当公开规范招标:(一)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二)公开交易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告知;(三)公开交易公告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四)公开交易可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五)
11、公开交易活动结束后,应当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六)交易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进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的选择,其规模标准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的,应当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公开交易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告知;第 7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二)公开交易公告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三)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持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代理资格证明资料,按公告规定
12、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报名;(四)招标人审查报名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审查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招标人应当按以下方法之一确定中介服务机构: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确定,根据商务报价与企业资格、资信等商务评分标准,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择优确定。2、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以随机抽取方法确定。经审查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的报名单位方可参加随机抽选。随机抽选在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由参加者各自派 1 名代表抽取一个号码,并予登记,而后将各参加者抽取的号码进行集中,再由招标人抽选一个号码,抽选的号码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即为该项目的代理服务单位。(六)招标人出具中介服务委托通知
13、书,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并将委托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标抽取评标专家之前,应当在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中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对曾被上级或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作如下处理:第 8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不得选择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等;(二)不得接收、开启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三)不得聘请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为评标专家。3 第二节投标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的委托,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
14、金必须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企业基本账户汇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时间的确认以指定银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投标人的未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必须退还到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第二十条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应当到场参加投标活动。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应当是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并提供本工程开标当月前 6 个月以上、经劳动部门鉴证且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工
15、伤、生育、失业、医疗等)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当场宣布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并及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与不合格通知书,投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应予以回函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若不递交投标文件,视为不良行为。第 9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并视为不良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的;(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16、三)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四)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相互混装的;(五)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同一银行账号的;(六)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第三节开标、评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从上饶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随机在外地市抽取专家评委,特殊专业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逐步推行电子化评标。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单位人员及编制投标文件的人
17、员;(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三)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第 10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仍在处罚期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就评审标准、方法等影响评标结果的事项进行讨论,需讨论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有明显围标、串通投标情形,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未提出处理意见,或未按规定处理的,或者评标不公正的,视为不良行为;评标
18、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请求,取消评委资格,并依法给予处罚。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签订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规范的勘4 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签订廉政合同,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第 11 页 共 20 页书
19、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实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包括经批准更换的人员)押证制度。中标人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保管后,方可签订合同。项目主体工程完成70以上工程量的,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第三十条中标人
20、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数额为中标价的 10%。第三十一条直接发包工程或经两次招标均失败而直接确定承包商的工程,应合理确定承包合同价,并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建设工程管理要求签订施工合同。第二节合同履行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对驻地监理、施工项目部等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企业用于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等不低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标准,派出的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第 12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
21、舟。理(建造师)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履行职责;及时检查和制止承包单位的转包、非法分包、挂靠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转包行为:(一)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转其他单位或人员采购的;(三)承包单位未按投标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且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三十四条下列行为属非法分包行为:(一)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
22、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的;(三)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分包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挂靠行为:(一)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隶属关系的;(二)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第 13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不一致的;(四)合同约定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虽基本到位,但其财务、人事、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他人负责的;(五)在办理工程变更、结算
23、手续时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二)本人的聘书或劳动合同不属于中标单位的;(三)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编报财务报表和项目用款计划,并报审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的筹集情况,审核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核定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但支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70%,在决算审计前工程款
24、支付不得突破工程价款的80%,最终支付应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应当经过两次审核,第一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对已完成决算审计的重点工程,市政府执法检查组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第 14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进行复查。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档案,记载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应张榜公示:(一)合同总价及付款情况;(二)工程量完成情况。第四十条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或将工程款拨付至私人账户。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 3 个月内完
25、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真实、规范、齐全的施工决算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决算审计。第四十二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税收联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时,必须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凭承包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支(预)付工程款,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已完成工程的纳税税票复印件(包括来源于财政部门之外的项目资金);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缴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三节工程变更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
26、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第四十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第 15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 5 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财政、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 5 万元至 20 万元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三)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四)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
27、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变更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审计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一)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二)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三)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四)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五)其它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应当现场签认工程变更,并注明时间,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资料不
28、得随意涂改。凡事后第 16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补办变更手续的,结算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
29、审批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第 17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政
30、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
31、察机关。第五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第五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第 18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7 的,应当受理;(三)投
32、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第五十三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第五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
33、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第 19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等有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4、等媒体同时公布。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承包单位有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依据 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
35、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上饶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问责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第 20 页 共 20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串通投标的;(二)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虚假签证、抬高工程造价的;(三)默许施工单位用材以次充好或不按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或不合标准的;(四)利用职权分包工程,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的;(五)收受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钱物或支付工程款时索、拿、卡、要等。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本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8 定的,从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