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二章 级别管辖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2、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
3、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4、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三)18层及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四)建筑总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五)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六)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除以上规定外,各县、特区、区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一)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装修工程;(三)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四)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管辖。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管辖。第八条 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第三章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九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核查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函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的立项报批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无装修设计资质的单位,须提供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
7、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集体会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 按本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必须按本规定第九条准备好相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条件纳入设计条件中,对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规划,应征求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核查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由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
9、见证取样检验报告;(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六)消防设施质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消防验收
10、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对于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防火分隔;(二) 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三)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四)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联动控制功能满足消防验收要求;(五) 取得局部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报告。(六) 其他需纳入消防验收的内容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需要进行消防验收
11、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必须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准备好相关资料申报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应发放房屋产权所有证,教育、民政、文化、公安、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市公安消防支队应进行施工工地监督检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重新修改过消防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其他重点建设工程应作为检查的重点。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工地检查,应当由二
1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施工工地检查不应少于一次,检查后应填写施工工地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建筑总平面布置、功能是否与图纸相符,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所选消防产品是否经国家检测合格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二)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室内装修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要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是否需要见证取样;(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第六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
13、工程以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贵州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在互联网上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凭证(建设单位可打印),并通过预设的抽查程序和比例,随机确定是否需要抽查;建设单位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报送纸质备案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通过预设的抽查程序和比例,随机确定是否需要
14、抽查,并当场告知备案人。通过上述任一种方式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构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或者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和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窗口、“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予以公告,供公众查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直接列入抽查范围:(一) 未依法备案,已经责令改正的;(二) 消防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均未备案的;(三) 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
15、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四) 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评审的;(五) 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六)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违法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不出具文书。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
16、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对于复查不合格的,不出具文书。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和峻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峻工验收备案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所有证。教育、民政、文化
17、、公安、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予以处罚。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应从重处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
18、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出台的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市府发200627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