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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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137-GB50137-改动归纳改动归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前言1、不能适应两规协调的技术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的必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在技术层面两规协调面临的首要难题是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原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并最

2、终导致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日益突出。2、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要求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由此原标准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方式难以适应今后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要求。3、不能适应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要求 公共服务型政府必将成为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规划作为体现政府职能的政策抓手也更应体现出规划所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原国标对于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使得诸如保障性住房、其他建设用地等具有调控要求的

3、政策难以与用地空间建立联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也为行政寻租预留了可能,用地管理不明确。4、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 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是国家针对日趋紧张的用地矛盾所提出的新要求,原国标在此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如将村镇建设用地归入水域及其他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的划分方法不利于遏制村镇建设土地浪费的现象。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作出修订。1、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u完善城市功能,提高

4、城市综合竞争力u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2、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u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u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u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3、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u城市u县城4、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u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u完善社会保障5、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u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u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6、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u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u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u加强与居住、绿

5、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修订意义u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计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u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u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u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修订内容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定义: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6、、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城乡用地汇总表(中类)城乡用地汇总表(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

7、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E1水域E11自然水域E12水库E13坑塘沟渠“水域”(E1)中类与土

8、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E3其他非建设用地 E31空闲地E32其他未利用地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

9、类。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6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

10、2其他未利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u旧版是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R36居住用地A9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5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3工业用地W3物流仓储用地S5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410公用设施用地G3绿地与广场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

11、殊用地E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C(公共设施用地)拆为A、B;u取消D(特殊用地)、E(水域和其他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u 修正了S、G;微调了R、Uu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u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见下一页)u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 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原标准中住区内的城市 支路以下的道路用地和绿地划入“住宅用地”。u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

12、划分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一类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良好。“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调整说明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

13、服务设施用地。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u“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u“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u“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u“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u“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u“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

14、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u“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u“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调整说明体现公益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

15、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

16、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体育用地:体现社会生活水平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u商业设施用地(B1)u商务设施用地(B2)u娱乐康体用地(B3)u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u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7、B9)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说明非公益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u零售商业用地(B11)u批发市场用地(B12)u餐饮用地(B13)u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u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u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

18、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u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u娱乐用地(B31):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u康体用地(B32):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u加油加气站用地”(B41)u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独立地段的电

19、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u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u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u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水大气噪声参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一类工业企业低于一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二类工业企业低于二级标准低于

20、二级标准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三类工业企业高于二级标准高于二级标准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M工业用地 调整说明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1、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2、“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W物流仓储用地 u“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u“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u“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

21、的专用仓库用地)。调整说明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调整说明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其小类划分。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地

22、面地下地铁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调整说明交通枢纽用地(S3):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 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交通场站用地(S4):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供应设施用地”(U1)“环境设施用地”(U2)“安全设施用地”(U3)“其他公用

23、设施用地”(U9)4项中类用地,不包括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U公用设施用地 调整说明 U公用设施用地 调整说明 环境设施用地(U2)u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u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u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21排水设施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 调整说明u供应

24、设施用地(U1)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u“通信设施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u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u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通信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 调整说明u 新增“安全设施用

25、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 括“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u消防设施用地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中。S绿地与广场用地调整说明u绿地与广场用地”(G)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G3),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与“广场用地”(G3)3个中类。u“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26、,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含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E3)中。S绿地与广场用地调整说明u“防护绿地”(G2)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相统一,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

27、市组团隔离带等。u“广场用地”(G3)单指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为主的广场,而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应归为“交通枢纽用地”(S3)。u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分类注意事项u(1)独立地段的单位用地内往往有多种不同性质的建筑和用地u一座工厂,除生产厂房外,还有附属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设施,但这些设施是从属性的,为工厂生产服务的,因此整个工厂均归工业用地(M);u一所大学,既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用房,还有体育室、运动场、仓库、实习工厂、食堂,以致所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汽车队等等,但从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来

28、看,仍归为高等院校用地(A31)。u应注意的是,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包括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要划出,归到居住用地(R)。分类注意事项(2)具有双重性质的用地按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3)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如一栋高层建筑的底层是商店,2-15层为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总体看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办公,因此归为行政办公用地。如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则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4

29、)利用上空或地下作多种用途的用地按地面使用的主要性质作为用地归类的依据。如一个广场的下面虽然作了地下汽车库,但这块用地仍归为广场用地(G3),而不是社会停车场用地(S42)。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u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u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u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定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两个控制因素,调整幅度: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增加或减少的数值。1、规定了在不同气候分区中不同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可采用的取值区间,2、规定了不同

30、规模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增加或减少的调整幅度。这两个控制因素是互相制约的,确定指标时,应同时符合,故称双因子控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允许调整幅度取值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 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5.0+0.1 +20.0+0.1 +20.0+0.1 +15.085.

31、1 95.080.0 110.0+0.1 +20.0-5.0 +20.0-5.0 +15.095.1 105.090.0 110.0-5.0 +15.0-10.0 +15.0-10.0 +10.0105.1 115.095.0 115.0-10.0 -0.1-15.0 -0.1-20.0 -0.1115.0115.00.00.00.0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0.0-5.0 +20.0-5.0 +20.0-5.0 +15.085.1 95.080.0

32、105.0-10.0 +15.0-10.0 +15.0-10.0 +10.095.1 105.085.0 105.0-15.0 +10.0-15.0 +10.0-15.0 +5.0105.1 115.090.0 110.0-20.0 -0.1-20.0 -0.1-25.0 -5.0115.0110.00.00.00.0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案例分析陕西省延安市:u其所处地域为气候

33、分区u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64.1 m2/人u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u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8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 m2/人u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65.0 85.0 m2/人。案例分析湖南省衡阳市:u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u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70.5m2/人,u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130.0万人。u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9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1-+20.0m2/人,u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2/人。u人均居住用地指标u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u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u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u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的规定。表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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