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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2、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
3、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5人均单项城市建
4、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5、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术语land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
6、一级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1 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7、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条文说明:3.1 一般规定3.1.1 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标准分类等等。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本版分类标准的制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
8、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协调;五是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1.2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
9、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本分类的代号可识性较好,易于记忆,适合于在城乡(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上使用,并且便于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在图纸中使用代号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例如,R=R1+R2+R3,A5=A51+A52+A53+A59等,因此,在图纸中大类代号不能与其所属的中、小类代号同时出现,即R与R1、R2、R3,A5与A51、A52、A53、A59不能同时
10、出现,因为不存在R+R1+R2+R3或A5+A51+A52+A53+A59的关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用地分类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3.2.2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
11、tion land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
12、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
13、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条文说明: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名称和包含内容进一步甄别的基础上,“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
14、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地类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率。3.2.2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做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划分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的原则。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矿
15、用地五中类。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上述用地之外的独立建设用地,既通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确定的规划编制体系的规划层级相对应,又兼顾独立分布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在规划区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突出城乡统筹的原则。该大类现状调查时分两个体系考虑: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现状调查时应按照建成区范围认定和统计,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和统计。在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制定与各类型建设用地相适应的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独立建设用地指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之外的居住、工业、物流
16、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和边境口岸等呈块状分布的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也包括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4.特殊用地“特殊用地”在继承原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内涵的基础上,考虑到外事用地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的范畴。其中,“军事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的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安保用地”指监狱、拘留
17、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5.采矿用地“采矿用地”为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露天矿区虽然一般开采后均要作填复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考虑到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将其纳入“采矿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非建设用地 原国标中“水域和其他用地”既包含了承载人口和产业的“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
18、林地”、“牧草地”等各类农林用地,同时含有“水域”、“弃置地”以及“露天矿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中类用地之间功能复杂、性质差异较大,“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是不合适的,因此需要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调整。1.水域“水域”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内涵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水域”包括自然水域、水库和坑塘沟渠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城乡规划中所
19、起到的生态、生产方面的作用以及防灾方面的影响。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农林用地“农林用地”涵盖农林业生产的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农
20、林用地”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生态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3.其他非建设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中的相应地类。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中华人
21、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15独立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2其他未利用地表表1 1 城乡用地分类与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22、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三大类”对照表对照表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3.3.2的规定: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23、范围大类中类小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
24、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
25、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26、、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设施用地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
27、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
28、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的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用地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
29、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轨道交通线路用地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
30、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
31、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
32、nd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条文说明: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在
33、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本分类没有采用划分“混合用地”地类的方法体现用地的兼容性,主要考虑“混合用地”这一概念含义不清。为了反应现状中这种用地混合的实际情况,在分类时宜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对其进行分别归类,而不宜笼统用一种“混合用地”来代替;从规划上看,由于用地的类别很多,可以有多种组合的混合用地,如果规划中设“混合用地”,容易引起误用,尤其在我国大量中小城市规划设计及管理水平不很高的条件下,含义不清的混合用地可能会带来建设上的混乱和环境质量的
34、恶化。至于有的国家或城市把若干个街区划作混合区,如称其为市中心区、核心区、文教区、疗养区、开发区等,这种按功能分区的要求进行用地分类的方法,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按土地主要性质进行分类不是一个体系,所以本分类也没有采用这类混合区的概念。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3.2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做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1.居住用地(1)关于居住用地的含义 按照现代居住区
35、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将住宅和相应的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因此,居住用地包含住宅建筑用地与为基本生活需要配建的道路、小游园、服务设施等用地。本次修订中,还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对居住用地中类的划分,目的是便于城市对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提
36、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有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国际上关于居住用地的分类有很多方法,如按居住功能分,按住宅层数分,按住宅建筑质量分,按密度、容积率分,或按住宅与其他性质用地允许混杂的程度分等。总体来看,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国情,力求通过居住用地的分类表达土地权益和控制居住与城市的关系。本次修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
37、ion land“一类居住用地”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有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居住用地
38、小类的划分调整 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与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衔接。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中很少能够明确划分。因此,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本标准“住宅用地”的内涵发生变化,将住宅建筑用地附属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划入住宅用地,主要由于这些用地与住宅密不可分,除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其他类型规划很难也没
39、必要分开,同时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本标准“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另外,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2.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
40、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多种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一种体制转型期尝试接轨的过渡性历史产物。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扩展深入,城市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向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而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在此形势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将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必要整合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41、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设施用地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C3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电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42、、体育训练用地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C7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表表2 原原“公共服公共服务设务设施施”功能按照政府与市功能按照政府与市场场不同需求的分不同需求的分类类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43、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B2)中。“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原国标“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
44、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入本标准“艺术传媒用地”(B22),原国标“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标准“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原国标“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的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纳入本标准“娱乐用地”(B31)。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教育科研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
45、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原国标“成人与业余学校”按照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划分,分列入“高等院校用地”(A32)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原国标“科研设计用地”中的科研事业单位保留为“科研用地”(A35)小类,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划入“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小类,建议充分结合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规划设想,将中小学的规划在教育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具体落实。“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小类内涵与原国标基本一致,但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
46、(B32)。“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原国标“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旅馆用地”(B14)。其分为四个小类,将原国标“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A51)和“特殊医疗用地”(A53),将原国标“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54),而本标准新的“卫生防疫用地”(A52)中增加了新的动物检疫站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等内涵。“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47、”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原国标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为中类。“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原标准中的定义,同时参考了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原国标“外事用地”在特殊用地中,考虑到其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宗教设施用地”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商业、商务、娱乐康体
48、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音乐厅等机构),分为5个中类:“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及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4小类。其中,“零售商业用地”(B11)包括原国标的“商业用地”全部、
49、“服务业用地”中非餐饮用地和“市场用地”中以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批发市场用地”(B12)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各类市场用地,“餐饮用地”(B13)包括原国标的“服务业用地”中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旅馆用地”(B14)包括原国标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括“金融保险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其他商务设施用地”3小类。其中,“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国标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国标的“新闻出版用地”全部、“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全部以及“
50、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其他商务设施”(B29)包括原国标中“贸易咨询用地”全部、“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3.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娱乐用地”和“康体用地”2小类。其中,“娱乐用地”(B31)包括原国标“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康体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