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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张家界为例宋宏程1、案由。张家界永定区潘某某(被拆迁人)与张家界某房地产公司拆迁纠纷案。2、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8日,张家界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被拆迁人)潘某某与被告(拆迁人)张家界某房地产公司就潘某某位于张家界永定区的房屋拆迁事项(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作出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张家界永定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并进行房屋面积差额补偿,限被拆迁人在2016年6月24日腾空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于2016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按原地回迁。3.本案存在所映
2、射出的焦点问题我国房屋拆迁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我国房屋拆迁制度的途径一、我国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一)行政裁决存在的问题行政裁决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中几乎就没有中立性。在拆迁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在我国,不管是哪一部门作为行政裁决的裁决机关,大多数都作为相应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要受到相应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不能独立存在的行政裁决机构导致其运作变得行政化,行政裁决也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再加上行政裁决人员的聘用,免职、工资待遇、福利的丰厚程度、岗位的升迁没有一个不受行政机关的直属领导,因此,裁决机构的意见在基本上就是行政机关的意见。当裁决机关对房屋拆迁进行裁决时不可能与政府之外的意
3、志进行相对抗,从而使行政裁决严重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第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后,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该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从行政复议法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行政裁决违法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空洞模糊,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当行政裁决违法时被拆迁人是否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值得质疑。第二,行政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从根源上来说,行政复议机关是政府的内设机构,做出的复议结果必定受制于政府。从程序上来说行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规定不全面,
4、没有具体的规定回避制度应该回避的人员、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三)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既要进行合理审查又要进行合法审查,但往往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进行合理审查。一些行政行为由于事项或情况比较特殊才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这样比较特殊的情况或事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第二,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平。就以房屋拆迁纠纷为事例: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住管部门的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也只是对房屋拆迁主管理部门所作的拆迁裁决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裁决是违法的只是予以撤销。至于撤销后怎样处理,属于行政机
5、关职权范围内的事,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拆迁裁决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诉讼在流程上做的完美无瑕,但是拆迁纠纷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因此,对行政行为不进行合理审查,拆迁矛盾就很难得到彻底地解决解决,被拆迁人的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护。(四)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司法权是制约行政权滥用的最用效的手段。但是,从现在司法实践来看,尤其是涉及到拆迁的民事诉讼,司法权对行政权是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这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有很大关系。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比较来看,司法权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受到行政权的挤压和漠视。现实中,就房屋拆迁纠纷而言,民事判决大量的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经过民事审判拆迁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行政
6、机关为了本部的利益或者其他种种的原因不予执行法院的判决,严重的侵犯了民事审判的权威性。在性质上司法机关的权力较为抽象,本身不具备真真的实力,只有用裁判权来装饰自己,最后还要在行政权的协助下,才能让裁判发生效力。这样就使民事诉讼只有空虚的外表,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四、完善我国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由于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多的问题与漏洞,弥补这些漏洞和缺陷,减少当事人的的利益损失,就必须加以完善和改革。依法完善行政裁决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强化民事诉讼在拆迁纠纷的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调节和行政和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快速、有效的化解房屋拆迁纠纷。(一)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制 相
7、对于发达国家来看,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能够使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何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第一,在裁决机构的设置上,可以不按行政区划,根据拆迁纠纷案件数量的多少在各省地级市设立,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第二,对于行政裁决机构的员工的聘请以及常任方式,可以参考其他组织的人员聘用规定和常任规则,要保证裁决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可以更彻底的解决纠纷,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二)行政复议的完善 首先,应该保证行政复议独立的进行工作,不受外界的牵制。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有部分城市逐渐研究探讨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制度,这样就可以独立的行
8、使行政复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公正公平的行政裁决,消除被拆迁人的担忧和顾虑,还可以将分散行的行政复议资源聚集起来,使行政复议的功能或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其次,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应该得到完善,使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现有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不但过于简单抽象,而且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对行政复议法进行改革和完善。例如,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明确回避的人员,以及回避的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要明确的被告知。最后,应该完善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裁决违法时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方法救济。(三)在行政诉讼中凸显合理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仅仅限于合
9、法性的范畴,面对复杂房屋拆迁纠纷问题,行政诉讼并不能一竿子将问题解决。在对违法行政裁决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过程中,行政诉讼只是暂时的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在象征意义给予救济,而无法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建设,要求加深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即增加合理性审查,尤其对涉及到房屋拆迁纠纷中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裁决行为的审查。 法院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审查时,发现该行为是非法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政府作出新行政裁决,而不能自己做出判决来解决纠纷,这样就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遥遥无期。法院即使撤销行政诉讼或者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裁为违法裁决,但是拆迁纠纷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被拆迁人的
10、利益也没有得到保护。因此对拆迁纠纷中行政裁决进行审查时,需要附带审查其中合理性问题,有利于彻底的解决拆迁纠纷问题。总之,行政诉讼制度要成为拆迁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需要在行政审查中要进行合理性审查,凸显合理性原则。(四)加强民事判决的执行力由于民事拆迁判决受到行政机关的挤压和排挤,使民事判决难以执行。因此我国应该强化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地位和权利,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要在法侓法规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地位,有独立的执行权。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统一的执行局,在人、财、物的管理上接受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监督。因此只有突出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权力,才能突破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
11、主义,才能减少民事拆迁判决执行的阻力。 (五)建立与完善调解、和解机制 “以和为贵”是我国的的传统,运用和解或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做法是被人民广泛认可和赞同的,从而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救济中引入和解与调解机制垫定了深厚的社会基础。鼓励拆迁当事人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拆迁当事人采用调节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拆迁纠纷,既可以缩短拆迁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时间,又可以节省拆迁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 1.培育新型的人民调解机制我国最近出现许多新型的人民调解机制,使我国存在的各种纠纷、矛盾得到高速有效的解决,对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纠纷处理机关完全可以借鉴和效仿。如北京市提出了“在提高
12、现有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多元化调解组织,最终使调解网络涵盖社会各方”。因此我国可以建立起基础作用的房屋拆迁纠纷调解委员会,根据拆迁当事人意愿进行纠纷调解。 因此,若能够就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设立专门的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对纠纷的化解起到良好的作用。 2.构建和解机制和解是一种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但在我国的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构很少采用和解机制来解决拆迁纠纷。因此,为了使纠纷快速有效的解决,我国可以建立和解机制。比如:各级省市可以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被纳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在若干文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文件
13、的要求应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建立纠纷和解制度既充分地尊重了拆迁当事人的意愿,又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也稳定了社会秩序。结 论从古到今,人们就追求老有所居。房屋是人民的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人民最重要的私有资产,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十分重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的发展,人民的要求也不断的提高,要求建立和谐社会,但是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漫长而又艰巨任务,艰巨是因为有好多阻力。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就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只有将这些矛盾彻底的解决,才能真真实现社会的和谐。但由于该解决机制存在缺陷和漏洞,使得被拆迁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影响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与人民的安定生活。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和改革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严格依法规范拆迁的行政裁决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凸显行政诉讼中合理审查的原则,彻底地解决拆迁纠纷,在拆迁法律中应明确凸显民事救济制度的作用。因此依法拆迁房屋,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减少拆迁纠纷案件的出现,才能更有利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愿望,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5,附录行政复议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