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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兰州为例摘要:拆迁纠纷案件影响范围较广,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所涉法律法规也较为庞杂,处理过程也极具复杂性。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矛盾主要集中在,对于这些矛盾我国采用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解决。因此为了彻底地解决拆迁纠纷应该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凸出合理审查原则、强化民事拆迁判决的执行、建立调解和和解制度等,对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完善。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一、兰州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调查(一)兰州市房屋拆迁纠纷的现状拆迁人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引起的矛盾称为房屋拆迁
2、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种类繁多,并且复杂。 据2014年第一季度兰州市法院行政一审案件统计数据显示行政诉讼中城市建设(包括城市规划,房屋拆迁,房屋产权登记)案件数量激增,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占了绝大部分。自2013年到2014年底,兰州市房产局裁决科共受理案件993件,涉及居民1415户;其中仅2013年第一季度就受案318件。(二)兰州市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1.拆迁行为不规范在我国,房屋拆迁工作部分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具体表现如:第一,拆迁随意性大,部分地方政府对规划进行频繁的调整。第二,政府封锁拆迁相关信息,被拆迁人相关权益受损。拆迁主管部门为了拆迁项目有快速的进展,在拆迁过程
3、中封锁相关房屋拆迁信息,由此引发诸多纠纷。2.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拆迁人为了让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对拆迁标准妥协造成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拆迁工作的前期进行了政策宣传,与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第二,被拆迁人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安置金,利用人脉或自己不断的纠缠,拆迁人逼不得已给予优惠,从而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统一。二、 我国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一)民事诉讼1.达成协议后的民事诉讼在拆迁工作中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性质上是民事合同,受法律的约束,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协议并有效的履行协议。但往往有时会出现协议已被拆迁双方已经订立,拆迁一方因安置方案或其他的原因反悔,
4、不履协定的内容,导致拆迁一方利益受损的,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2.未达成协议后的民事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虽然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部分拆迁人为了自己利益违法拆迁或侵害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所以,若是拆迁办既没有合法根据又没有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任何合同,拆迁办进行拆迁,并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造成财产等方面损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二)仲裁当房屋拆迁纠纷发生时,拆迁当事人想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有仲裁协议,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了仲裁条款,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5、并且所申请的仲裁机构是仲裁条款上約定的仲裁机构。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那拆迁当事人就不能申请仲裁,即使申请了仲裁,仲裁机关也不会受理。 (三)行政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当拆迁当事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住管部门就可以受理被拆迁人的申请,进行行政裁决。1.灭失房屋补偿安置纠纷的行政裁决房屋的在特殊情况下会人为的灭失,比如:拆迁人违法拆迁。因此,拆迁人(行政机关)因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或其他的原因就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违法拆除,被拆迁人应当要求拆迁人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行政机关)不能满足被拆迁人要求而不能签
6、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2.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纠纷的行政裁决房屋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的行为,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要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影响。不管评估结论对拆迁当事人有利还是无利,结果公平还是不公平,都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质疑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对此,拆迁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裁决。(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对拆迁纠纷作出的决定不一定就能让拆迁当事人接受,因此拆迁当事人不能接受复议机关的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是违法的或行政机关的拆
7、迁行为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三、我国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行政裁决存在的问题行政裁决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中几乎就没有中立性。在拆迁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在我国,不管是哪一部门作为行政裁决的裁决机关,大多数都作为相应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要受到相应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不能独立存在的行政裁决机构导致其运作变得行政化,行政裁决也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因此,裁决机构的意见在基本上就是行政机关的意见。当裁决机关对房屋拆迁进行裁决时不可能与政府之外的意志进行相对抗,从而使行政裁决严重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第一,行政机
8、关作出行政裁决后,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该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空洞模糊,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当行政裁决违法时被拆迁人是否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值得质疑。第二,行政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从程序上来说行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规定不全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回避制度应该回避的人员、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三)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既要进行合理审查又要进行合法审查,但往往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进行合理审查。一些
9、行政行为由于事项或情况比较特殊才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这样比较特殊的情况或事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第二,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平。(四)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司法权是制约行政权滥用的最用效的手段。但是,从现在司法实践来看,尤其是涉及到拆迁的民事诉讼,司法权对行政权是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这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有很大关系。现实中,就房屋拆迁纠纷而言,经过民事审判拆迁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行政机关为了本部的利益或者其他种种的原因不予执行法院的判决,严重的侵犯了民事审判的权威性,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四、完善我国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一)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制 相对于发达国家来看,
10、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能够使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何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第一,在裁决机构的设置上,可以不按行政区划,根据拆迁纠纷案件数量的多少在各省地级市设立,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第二,对于行政裁决机构的员工的聘请以及常任方式,可以参考其他组织的人员聘用规定和常任规则,要保证裁决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可以更彻底的解决纠纷,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二) 行政复议的完善 首先,应该保证行政复议独立的进行工作,不受外界的牵制。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有部分城市逐渐研究探讨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制度,这样就可以独立的行使行政复权。其次
11、,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应该得到完善,使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现有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不但过于简单抽象,而且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对行政复议法进行改革和完善。(三)在行政诉讼中凸显合理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仅仅限于合法性的范畴,面对复杂房屋拆迁纠纷问题,行政诉讼并不能一竿子将问题解决。在对违法行政裁决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过程中,行政诉讼只是暂时的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在象征意义给予救济,而无法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建设,要求加深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即增加合理性审查,尤其对涉及到房屋拆迁纠纷中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裁决行为的审查。 结 论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
12、的各种矛盾就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只有将这些矛盾彻底的解决,才能真真实现社会的和谐。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和改革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严格依法规范拆迁的行政裁决程序;减少拆迁纠纷案件的出现,才能更有利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愿望,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参 考 文 献1彭小兵,谭亚,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界定方法与路径J公共管理学报,2009(02):7684.2姚宝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司法考虑J.行政与法,2011(09):84873王永芬.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9):141.4林丽春,葛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非公性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11(12):7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