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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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在行刑社会化方面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也存在着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趋势。社区矫正制度正是非监禁刑执行的典型制度。为了适应国际刑事政策的发展需要,结合现阶段我国刑事政策发展方向和目的,我国从2003年起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为我国今后更好地推进这一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后2012年3月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也予以颁布实施,成为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从事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的具体依据,使得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近几年我国社区矫正

2、制度在实行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暴露在制度设计、机制运行、程序衔接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具体体现为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粗放,使得在具体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导致执法者往往无所适从,存在预期目标与现实效果间的实际差距。同时,与之配套的法规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善,执法部门之间的责权利规定的模糊不清,程序运行不能有效衔接,矫正手段的过于单一笼统,假释制度的适用率过低,“社区”体系发展不成熟,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权益不被维护等种种现实性问题,都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制定能够快速有效发

3、展,尽快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机制己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梳理与总结,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和建议,为我国社区矫正在更大范围的开展,进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言献策。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与困难;发展与思考目录前言1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一)社区矫正缺乏法律支持1(二)异地矫正执行的衔接困难3(三)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程度低4(四)人口流动大,脱漏管问题严重5(五)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不足6二、对于解决社区矫正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6(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6(二)落实安全监管措施8(三)加强和规范审前社区

4、调查11三、对社区矫正的想法和建议12(一)加强政法各部门的配合,明确职责,齐抓共管12(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级处理,提高效率14(三) 夯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各项工作15(四)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查,严格执法16四、结论17参考文献19前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改革和完善。2003年,我国正式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实行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我国全面推广、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十年的实践工作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我国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较低水平,100多万服刑人员在社区完成矫正

5、,节约了大量社会行刑成本,符合我国刑罚最终目的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尽管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但发展时间较短,目前还很不成熟。试点实践证明,国家立法滞后问题最为突出。尽管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社区矫正得到国家基本法律确认。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什么是社区矫正、怎样进行社区矫正没有作出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亦然。其次,社区矫正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群众普遍认为罪犯应在监狱内服刑,感觉社区服刑达不到真正惩治犯罪的效果,且对社区安全问题存在顾虑。此外,矫正力量、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法律监督和考核机制等方面也都存在不足,是目前理论界研究的重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

6、)和新刑诉法的出台,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的立法应该有新的突破,社区矫正的发展步伐也该向前迈进。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本文立足当下社区矫正现状,对社区矫正的发展: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社区矫正缺乏法律支持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广州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行政性规章制度。全国性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一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2005年上述四机关又下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该两份通知仅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任务、公检法司各

7、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工作机制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二是司法部2004年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性规章,对社区矫正的各个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全国各试点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各成体系,缺乏统一,不够完备。 蔡雅奇.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广州市适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主要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市为开展该项工作而陆续制定的管理制度。显然目前指导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效力太低。

8、只有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其他的法律文件都是在法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外。由此可见,目前指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司法机关之间就社区矫正问题的相互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如审前的调查,文书的送达,信息共享,执行监督等工作,如果没有一个让各个相关的司法机关都信服的效力比较高的法律文件,这种工作配合就难以富有成效地展开。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制约。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要求有法可依,依法行刑,然而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社区矫正的立法空白,很多制度如公益劳动找不到

9、现实的法律依据,管理手段和管理强度也受到了相应的制约,这给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带来严重的挑战。如广州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社区矫正警告、社区矫正记过。” 郝方防.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说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由此可见,目前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惩罚措施是有限的,只有警告和记过两种方式。而且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社区服刑人员起不到威慑作用,无论警告还是记过并不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期限。根源在于目前的法律未授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假释和暂予

10、监外执行人员收监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并无此建议权,导致一旦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依据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对矫正对象进行警告或记过,但这些处分没有实质影响矫正对象的利益,对其是无关痛痒的,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从广州市试点情况来看,还没有因为单纯不参加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或假释的案例。在调研时,一些司法干警就反映说,一些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不做思想汇报,拒绝参加公益劳动,对所谓的扣分或记过等惩罚根本无所畏惧,但司法行政机构对其也只能无可奈何。可见,目前社区矫正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社区矫正时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不能体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

11、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制约。(二)异地矫正执行的衔接困难以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帮教问题存在困难。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担保人和帮教志愿者难以落实,导致无法按期办理入矫手续。例如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某,户籍地在重庆,居住地在台州,该对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刘强.社区矫正评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该对象因找不到担保人为其担保,村干部也不愿对其进行帮教,故至今未办理入矫手续。即使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由于无法落实村级监管帮教力量,日后也难以监管。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人员资料无法及

12、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黄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矫正人员携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开出的首次报到证明来到司法所报到,但因所需法律文书等资料均未到达该所,无法进行具体的矫正时间设置,只能进行预接收,等待资料送达后才能安排。在法律文书到达之前,该矫正对象一直按照矫正办的规定进行每月的报到,但由于资料的不完备使得档案录入无法进行,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带了困难。各地对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定义存在偏差,这在社区矫正变更居住地时存在较大的争议,致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受到阻碍,如浙江省社区矫正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可作为变更社区矫正管辖地域的条件,而

13、有的省份则为两年,因而出现了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浙江省变更社区矫正管辖的条件,却不符合外省市变更的条件。 朱久伟,王志亮.刑罚执行视野下的社区矫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像椒江区,外出经商人员较多,社区矫正人员原本的生活经营方式就是在省外一些地区经商,两年的连续居住要求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需要。另外,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如社区矫正人员在某省工地项目部门工作,项目工程需要的时间为3年,提供了相应的正面材料,但是某省某县司法局认为该社区矫正人员在临时工地居住,居所不固定,不同意接收,这给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各地社区矫正开展情况不同,社区矫正的管理考

14、核压力大,多管理一个社区人员不仅需要增加工作经费、工作量,更多的存在一个再犯罪风险。因此,很多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接收情况的居住地变更条件往往做限制性解释,致使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情况变得无章可循,极大阻碍了社区矫正的正常管理。(三)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程度低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刑主义的传统,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因此,从社会公众到刑事司法部门,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通常所说的“吃官司”就是要把罪犯投送监狱服刑才算。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对中国的老百姓而言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也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这是难

15、以体现社会公平的。 武玉红.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正是由于这种考虑,司法部门害怕承担责任而尽量少用或根本就不用社区矫正措施。还有部分学者和专家,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可能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会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的情况。作为社区来说,社区需要做大量艰苦的工作,但相当多数试点的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诸多方面认识比较模糊,工作比较滞后,存在明显的自信心缺乏、工作态度消极,导致社区矫正的效果没有得到全面的展现。社会不能认同社区矫正,被社区矫正者本身亦不能接受。在我国,某些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

16、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罪的事实,他们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他们希望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要对自己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这也给我国司法机关如何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增加了不少的难度。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活动很多只是为应付检查、走走过场,没有考虑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居民百姓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除了一些老年人和少数热衷于社区矫正的人,其余的人大都是被动参加的。并且,为数不少的居民认为目前所组织的社区活动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单位的组织,主动参与。激励机制,相关部门缺乏对参与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他们不会以社区居民的身份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的他们的参与

17、大多是随性而发的帮忙,没有持久性;有的是碍于政府颜面,半自愿地进行,一旦缺乏适当的激励,便会导致其热情降低、工作积极性减弱,真正自觉主动参与社区矫正的意识也就更难形成,社区参与率就会更低,这将给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对此,一些专家在总结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时,提出“五冷五热”现象,即“上热下冷(中央重视、基层忽视)、外热内冷(无关部门虚热、司法机关冷淡)、不热不冷(一些部门应付严重,缺乏主动性)、忽热忽冷(上级强调就重视,上级不强调就松劲)、表热实冷(文件满天飞、执行不落实)”言简意赅,耐人深思。(四)人口流动大,脱漏管问题严重根据两院两部通知的规定,在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

18、,“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从目前的调查看,各地公安机关在经办法律事务方面,通常由各公安派出所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解教证明等,组建“监督考察小组”,落实责任人,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纳入自己的视线,办好这些人员进入社区的各种手续和法律文书。 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也仅到此为止,至于说进一步协助矫正机构实施矫正,基本上没有开展。由于各地城市人口的增加,治安形势的严峻,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以北京市为例

19、,到2002年底,由于公安职能的进一步扩大,管辖地域和事务的扩大,许多社区的民警被抽了出来,管理一个社区民警的数量,比过去减少了一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再抽出精力和时间做社区矫正工作。例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存在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这类罪犯大都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参加社区矫正,没有义务参加劳动和汇报思想,对社区矫正持抵触态度,甚至不理睬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安排,而社区矫正机构也缺少有力的强制手段。 贾宇.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上海市在处理这部分对象上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办法,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必进行思想汇报,不必参加公益劳动,离开上海市不需请假,根据每

20、个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参加学习和教育,不搞一刀切,强调对这类对象的教育以个别谈话为主。但这一做法也受到理论界和社区的质疑。对法律同样规定的对象,而执法却因人而异,可能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和严肃。以上灵活措施如果再向前走一步,实际上就意味着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处于完全脱管的境地,有违矫正的初衷。就司法所的工作人力看,除上海等发达大都市有几人、十几人的力量外,各地城市的司法所大多只有两人,有的地方只有1名司法助理员。与他们管辖的人口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限参与社会矫正的大背景下,这种状况将在长期内影响我国社区矫正罪犯的质量。(五)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不足我国

21、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是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是基层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我国基层司法所一般都只有2到3名司法助理员,他们不仅要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还要进行原有的本职工作,如:人民调解、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服务等许多繁杂琐碎的工作。社区矫正作为我国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还有许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不断完善的地方,但是在繁忙的工作中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去重视和研究社区矫正。 姜祖帧.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此外,社区矫正不同于其他监禁刑的是,它不仅是一项专业的法律工作,而且更多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所以要求矫正人员

22、不仅要有专业的社区矫正法律知识,而且要具备很强的社会工作能力,他们需要沟通协调服刑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让服刑人员能够真正融入社区。 张光闪.论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渊源及保护依据J.前沿,2012(10)矫正人员在坚持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整合社区资源帮助服刑人员进行改造,同时又不能伤害了服刑人员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这些工作都需要非常专业的背景知识,不是一般的工作人员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胜任的。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尊重服刑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工作人员可以为其安排专门的志愿者。根据每个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志愿者要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志愿服务,尤其要注重心理疏导和健康教育

23、,目前我国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志愿者非常紧缺,不管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满足社区矫正的需要。二、对于解决社区矫正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享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利。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绝大多数按照“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的模式运作,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执行主体的地位。 王莉.社区矫正的性质之反思与合理定位J.兰州学刊,2012(1)从严格的法律意

24、义上讲,这种运作模式虽然合理但并不合法。这是因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法律认可,矫正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此外,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理学角度讲,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社区矫正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社区矫正立法,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来看,有

25、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的,有在刑罚或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加以规定但没有独立的社区矫正法的,还有的通过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进行单独规定的,例如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均有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有地方性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规。地方性立法可以结合地方的特点制定法规,对充分利用地方的资源,适应地方的特点,十分有利,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在不断补充修改方面也更加方便灵活。在我国,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刑罚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按照我国目前试点工作的情况,社区矫正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而存在的,因此,社区矫正的有关工作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前

26、由两高两部发布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予以规定只是试点工作开展的权宜之计。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应当将社区矫正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目前,社区矫正立法问题存有很多争论,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作出完备的规定。就目前状况来看,笔者认为时机尚不成熟。结合目前实际和立足长远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应从三个不同的层次逐步完善: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加以明确,相应的,对涉及到社区矫正范围的相关内容加以修改,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解释的层次。在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之后

27、,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法律监督等原则性问题以及具体操作的办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部颁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司法部已于2004年7月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中央其他有关部委也应有相应的规定。第三个层次就是地方法规的层次。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措施、机构设置等具体执行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方面规范本地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全国统一立法。第一批试点的省市可以在这方面先行一步。随着北京、上海等地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地方立法的条件已趋成熟,社区矫正将在一

28、个日益正规和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二)落实安全监管措施1.应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在因为执法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于不同程度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社区矫正的执法监督工作不仅能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也能保持司法行政队伍的廉洁性。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法律监督,该项监督为外部监督;二是在司法行政内部设立相关监督机构作为日常矫正工作监督,此为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权力时,应注重监督体制的设计,实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监督,突出对重要环节的特别监督,如在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

29、、衔接工作时是否及时,文书交付是否按时、人员报到是否及时等情况,避免造成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甚至造成管理真空的情况。 储洁印,袁泉.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界定及其法律完善研究J.学理论,2012(6)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除了定期检查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档案、电子信息外,还应对一些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容易引发重新犯罪或社会危害的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同步监督。除了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部门的监督外,今后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村、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和社区矫正劳动基地等都将进一步发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要及时对村、社区、劳动基地等进行法律监督,并形成相应的监督工作机制。 宋彩宏,杨超

30、.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7)在内部法律监督上,要在建立法制科的基础上,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法制科要独立于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管理局),隶属于县(市、区)司法局,法制科人员不能兼任其他科室职务。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内部办理时限,严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执法程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落实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问责制度,对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形成执法监督的制度控制、分级审查、重点监控、严格奖惩,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2.要增强执法的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1、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目前,椒江区社区矫正工作在用的工作网络有两个,一个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一个是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但是都为司法行政内部使用平台,公安机关有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网系统,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网络也各自独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协调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因为信息化系统得不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信息支持和资源共享,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速度,不利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存在很多衔接上、技术上、资源上的缺陷,成为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硬伤。社区矫正工作试行这么多年,而网络建设仍处于盲人摸象阶段,各地区都有尝试建设社区矫正各部门衔接网

32、络,但是就算建设运行也是本地区的部分资源,不能适应异地执行监管等问题。 张会清.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2,30(1)社区矫正工作己随着社会发展走向动态环境状态,现有的信息化水平,很难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教育的动态管理,资料衔接上的缺口、漏洞等问题函需解决。笔者认为,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平台,整合公、检、法、司等部门现有的资源,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无地域、无部门衔接,解决信息数据的来源和共享问题,各成员单位协作融合,共同管理。同时也让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环节全部在网络平台上体现,构建矫正工作数据库,保证信息通畅、输入及时,如此更有利于异地监管、上

33、级监管、检察监管。在此平台基础上,加大地方社区矫正资金和资源的投入,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声纹、指纹、视频识别技术,改进手机定位技术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的现象,增加例如国外研发的新定位终端:电子腕带、植入式芯片等。也可以借鉴美国内华达市针对不同危险性等级犯罪人实行不同类别的电子监控。针对目前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学习、教育的新平台也应建立,不应只局限于集中学习、面对面授课等形式,应建立网络平台,提供社区矫正人员学习账号、教育视频,让其在家或者社区通过视频监管接受学习教育,使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更便捷。3.要完善村、社区的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工作的本意是要利用社区的开放性与资源的丰富性

34、提高服刑人员矫正的效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单依靠基层司法所有限的人员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满足不了日益发展壮大的社区矫正人员队伍。目前,椒江区己经在村(社区)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村、社区的社区矫正人员达2人以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站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包括日报到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村工作人员均为兼职,社区的行政化导致社区工作的千头万绪,而人员却十分有限,社区矫正村(社区)社区工作站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未能履行,且由于村(社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存在变化,工作的延续性也比较差。笔者认为建立完善村(社区)社区矫正体系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必然,社区矫正工作的村(社区)社区矫正体系的发展是依托村(社区)平台

35、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的监管、帮扶能力,而不是为减轻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能够形成矫治与帮教并举,执法监督与社会参与共存的局面,为社区矫正工作落地生根打好基础,也为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力量的参与搭好平台。 马聪.论我国违法行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构建J.山东社会科学,2012(2)首先要将“政府买服务”的行为前移,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运行与设计存在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人员工作的增加需要经费的支持,但设置专职的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是不现实的,可以根据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按照人数划拨一定的管理经费,能够根据每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动态浮动经费,并根据考核制度在年底予

36、以统一考核划拨(或半年一次)。其次是要搭建好社区服务平台,目前,椒江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务、学习都是由司法局或者司法所统一或者分批组织的,而村(社区)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生活、居住、工作的地点,强化村(社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学习、服务,更有利于全面地考察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期间的表现。在欧美国家,社区服务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种刑罚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要通过在社区的服务,强化责任意识和回报社会的意识,如美国的佛罗里达州,罪犯从事的社区服务包括维护房屋、道路、绿地等工作,并由工作地点的工作人员监督。我国学者也在学术研究中提出了引入社区服务。因此无论从目前社区矫正的服务、体系还是从将来的发展

37、趋势看,村(社区)社区矫正服务平台建设势在必行。(三)加强和规范审前社区调查社区矫正评估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审前调查评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属于社区矫正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完善的审前调查评估制度能够从根源上控制社区矫正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或者其他不适合社区矫正的罪犯,可以在审前评估的过程中就被排除适用社区矫正。1.改变启动主体,提前启动时间根据最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都可以成为调查评估的决定主体。为了更好地实现审前调查评估的效果,我们认为审前调查可以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启动,这样基层的司法行政人员会有更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社区进行全面调

38、研,尽力得到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判处非监禁刑时,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发社区矫正意见征询表,并且委托他们深入社区对征询表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实,最后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得到反馈意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就可以在量刑建议时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基层司法所填好的社区矫正意见征询表可以直接作为法官的参考。对于案件复杂或人身危险性不太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该有权力召开由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民代表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共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

39、合社区矫正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启动社会调查评估,可以有效避免时间不足、操作不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等不足,同时也能有效缓解法官的压力,提高审前调查评估的效果,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对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评估质量作为社区矫正确定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审前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一项专业性和严肃性的工作。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对评估结果往往会有决定性的影响,进而影响社区矫正的判决。所以,很有必要对直接进行社会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和全面性的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备专业和专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工作人员在深入社区对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进行调查时,

40、一定要做到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调查对象的情况,做出评估结果时不能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提升评估结果的质量,尽量为法院判决提供准确全面的参考意见。3.切实提升审前调查结果在判决时的运用审前社会调查不是社区矫正判决前的一项机械性程序,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依法审理外还要足够重视审前调查评估结果,认真分析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如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应该适用社区矫正,但调查评估结果认为不应该适用时,法官应该对适用社区矫正带来的利弊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并对不采纳调查评估结果做出合理的解释,这样才能保证审前调查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避免实践中审前调查评估流于形

41、式。4.明确审前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性质审前调查评估报告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不是太明确,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具有英美法系品格证据的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实际上是一种量刑建议,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更倾向于将审前调查评估报告认定为一种量刑建议,不允许质证但允许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前必须核实调查报告,负责审前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必要时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的所在社区负责人也可以参加。如果诉讼参与人质疑调查报告的内容时,法庭应该审查并做出复核调查报告或采纳报告意见的决定。三、对社区矫正的想法

42、和建议(一)加强政法各部门的配合,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公、检、法、司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明确各部门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能够统一程序、统一实施,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监管考察等良性的工作机制,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转移等环节发生的漏管、脱管和人户分离现象,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执行文书。执行机关应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把对监外执行罪犯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监管轨道,防止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稳定,要彻底摒弃那种考察监

43、督监外罪犯就是给犯人登记、存档的思想,把监外执行工作当做教育改造罪犯的系统工程来抓;把专门机构的监外执行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掌握监外罪犯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监外罪犯的日常管理,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困难入手,为他们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对他们的歧视现象,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监外被监管考察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在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况要坚决依法公正,对玩忽职守,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社区

44、矫正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1.建立健全了情况通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及时反馈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信息,相互延伸工作范围,增强矫正工作实效。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书面通报。2.建立四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公、检、法、司四部门的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一般情况每年召开一次,研究、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方针政策或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示。遇有紧急情况或

45、涉及社区矫正执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的,可随时召开。3.建立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督导检查。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4.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交流协作,确保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及时、畅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确保社区矫正各项

46、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级处理,提高效率为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突出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的教育管理,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司法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新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矫正”工作机制。1.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指按照矫正对象既往罪错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结合现实表现,将其分别纳入“严管、普管、宽管”三级动态管理模式,分别以“红色、黄色、绿色”进行区分,并根据矫正成效及时调整矫正对象的管理级别。“严管”用“红色”标注,即: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力性罪犯和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罪犯、因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接受社区矫正,但在矫正期间仍不务正业的人

47、员、有累次犯罪记录的矫正对象以及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列为红色人员,实行严管。对这部分矫正对象,专业社工服务中心选优配强监管帮教小组人员,加大监管和帮教力度。“普管”用“黄色”标注,即:对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四无”人员,以及不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人员,但重新犯罪可能性又不大的矫正对象,列为黄色人员,实行普管。“宽管”用“绿色”标注,即:对于过失犯罪、职务犯罪、老病残、交通肇事等过失犯,以及矫正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矫正对象,列为绿色人员,实行宽管。对“宽管”矫正对象,各镇(街)在确保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制订和落实矫正措施。2

48、.分类矫正“分类矫正”是指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老年犯、生活困难犯等特殊矫正对象进行区别对待,实施切合实际的矫正方式。对未成年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教育、监管“四步走”:第一步,受法院委托,在判决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能否实施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步,对纳入矫正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建立监督考察小组。第三步,开展“五老”对接活动,为每一名未成年犯指定一位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等担任特殊帮教志愿者。第四步,加强亲情感化,使未成年矫正对象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生活困难犯,确立“解难-帮扶-挽救”的工作思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这类人员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三) 夯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扎实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司法所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本着“依法规范、积极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推进依法依规”的工作理念和积极创新的矫正工作思路,要求以“五个强化”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1.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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