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防知识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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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00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 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二、删去第十六条。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银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

2、为的,监 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 书面材料提交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监 督检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3、辩的, 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 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 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 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 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 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员为准。附件:一、案件风险传冒0al阳, 二、案件信息恒沏 三、案件风险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

4、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 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 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 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 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

5、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 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 落实和执行。第六条 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 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 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第七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 作、各有

6、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 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 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间 的协调机制。第八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 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 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融组成由相 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银监会机

7、关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 督查组的组成,实行专案督查,负责指导、督促或参与案件 调查工作,协调相关办案部门。银监会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一)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机关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 部门参加。(二)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案 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案件稽 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第九条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第三章案件调查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

8、信息确认报告, 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 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 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 件性质。(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理清案件有关责任。(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 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及银监局接到案件 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当按

9、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督查组,立督查组,确定主办人员。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 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能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 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三)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 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

10、径是:(一)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督查 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视案情向分管会领导报告。(二)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 头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告。(三)银监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三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 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 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银监局。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 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银行业金

11、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第四章案件审结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局提交案件 审结报告。第十七条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银监会案件督查牵头 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 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 训总

12、结。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 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 每案立卷,专人管理。第五章案件后续处置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 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 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第二十一条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 评价。第二十二条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将案 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 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

13、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 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三条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 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银监会 机构监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 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 统计结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n年1月1日起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 案

14、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 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 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 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 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 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 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 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 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

15、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 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 持及时、真实的原则。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 下简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 险信息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 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 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 整理和报告工作。第二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第六条 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 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

16、送报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 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名 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五条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 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一)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17、三)定性是否准确。(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 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 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 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 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 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 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 措施

1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 解的金额为准。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 行核查和确认。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 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 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 计系统。第三章案件信息报送流程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 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 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

19、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 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 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 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 明的情况。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 的金额为准。第四章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第十四条 银监

20、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 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和案件信息台账。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 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 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 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

21、案、责任 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 评价情况等。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 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 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几中登记撤销。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 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 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 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 等,作为案件处置工

22、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第五章 案件统计第二十条 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 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 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 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

23、作的组织 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 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 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银监 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 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 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 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 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第

24、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 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 议议题。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办理过程中 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 开联席会议。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 单位共同举行。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 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 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督局,以及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

25、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 组织后续评估;(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 制定工作规划。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 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这些信息包括:(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 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六)与银行

26、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 报告;(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 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 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 的义务。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 会议通过。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XX年XX期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快报应含以下内容:、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二、涉及人员及情况。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六、其他需要

27、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主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曰附件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报告号:XX年XX期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二、涉及人员及情况。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 件信息确认。承办部门:主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日附件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报告号:XX年XX期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

28、息撤销。承办部门:主办人:(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 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 回监督检查部门:1 .定性不准。2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3 .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重新 进行调查取证。4 .违法事实不清。5 .证据

29、不足。6 .程序不合法的。(四)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联系电话:年 月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 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 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 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 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

30、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 业人员。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 金融安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 务信息。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 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 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 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 竞

31、争行为O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 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 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 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其实客户。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 铺张浪费。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 非法利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

32、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 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 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 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 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

33、门举 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 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 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 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 业操守。(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 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 坚持原则。(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

34、并认真组织实施。(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 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培育团队意识。(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 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 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 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

35、从业人员遵守本指 引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 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 监督机制。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的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 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 格管理范围。第十九条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 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

36、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 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 12号)同时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2 12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 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柜台操作的大 要案频发。这些案件直接来源于柜台业务及对账等环节的风 险暴露,部分银行柜员严重违规操作,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 直接授意授权作案,作案方式虽然简单,但具有

37、隐蔽性强、 成功率高、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案件由以往的 单独作案日趋发展为团伙化、技术化和内外勾结作案。这些 案件的发生,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柜台业务和基层营业 机构的柜台业务和基层营业机构的制约、控制和管理等基础 性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柜员一旦主 动蓄谋作案,会计监督、后台审核及内部稽核等内控防线很 难及时发现问题,导致作案人员多次作案、涉案金额不断扩 大从而形成大要案。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工作的落实,严 格柜台业务操作行为,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力量在案 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消除银行员工岗位惰性和不良业务习 惯,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敏感性,切实遏制

38、案件风险发生,银 监会2012年在案件防控工作方面重点对轮岗、对账、内审 稽核及柜台禁止性行为提出工作要求,以求监管部门的案件 防控努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防范措施的落实形成合力, 及时制止案件发生或防止案情进一步蔓延扩大,实现案件风 险“打早打小”,切实防范大要案的发生。为此,银监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 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和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 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 金融机构。联系人 电话内网邮箱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 求的工作意见。2.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

39、风险的工作意见。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主题词:金融监管案件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内部发送:案件稽查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 部、非银部、合作部 (共印20份)联系人:徐一臻联系电话:66279683 校对:徐一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印发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 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 的发生,按照银监会2012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部署,结合银行 业案件的发生特点,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 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 指引有关内容,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2012 年

40、案件防控工作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方 面提出以下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一并严格落实: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 和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要认真组织 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 营考核之中。(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 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机构根 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 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 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 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二)

41、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100猊 坚决禁止采用离岗 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度。(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 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 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轮岗率100%。全面落实 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营业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业务授权和审核等职能;切实加强其在内部控制和防范案件 风险中关键的权威、独立角色,发挥其对基层行经经营权力 制约作用;保证其行使正当职责的独立性,确保其日常工作 不受基层行长的干预和限制。第四章

42、听证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一)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二)责令停业整顿。(三)吊销金融许可证。(四)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 至终身。(五)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 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

43、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 的监督制约。针对机构基层行管理层在岗时间、易于形成岗 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力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行政强令、指 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规章办理业务和直接干预 委派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等现象发生的问题,为减少环境 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 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机构在 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 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行。(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 源头。临

44、柜业务经办人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一道、最直 接的防线,也是犯罪分子蓄谋突破的主要目标,因此要求各 银行必须将柜员列入轮岗范围,明确其轮岗期限和轮岗方 式。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置、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 轮岗期限不超过1年;要求各机构必须保证采取不限于轮 岗、强制休假、收紧授权管理和权限、加强后台或会计系统 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柜员操作中缺少事中监督,而 形成的案件风险的问题。二、对账工作方面对账工作是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案件风险扩大的有效手 段,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账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制度保证、 科技手段、流程管控、法律约束等多种方式确保对账成功, 切实保证客户和银行的资金资产安全;各机

45、构要认真组织实 施对账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种有关规定, 将对账工作情况作为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落实以下有关 要求:(一)确保对账工作有效落实。各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 确保对账工作按照制度规范和要示有效落实;切实解决企业 不按时对账、不配合对账或其他原因导致对账工作不能落实 的问题,充分发挥对账工作在防范案件风险中的作用。(二)提高对账率及时对账频率要求。各机构应每季度 对公账户实施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对于不能达 标的分支机构,各机构法人要专项督促落实,确保在2012 年内达标。对于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 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对公账户最

46、少 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 开户后无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 对账要求。(三)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对风险高 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 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 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 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 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 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 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这些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 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或

47、监视的,如:1 .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2 .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 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3 .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4 .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5 .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 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6 .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和监管部门 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四)加强考核指标要求。各机构必须建立客户对账考 核制度,综合运用定量加定性指标的方式对账工作进行考 核;严格要求有效对账回收率(有效对账回收率二收到有效 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中应对账的户数二 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回收的对账回执, 客户应加盖开户时在对账协议中约定的确认印鉴,加盖印鉴 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予以补对。(五)强化对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机构负责对账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就所辖分支机构对账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 改进对账工作,强化各分支机构对账工作执行力度,提高对 账有效性。各机构内审稽核部分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内控制度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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