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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经营方式不同的收入确认摘要: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是承包、承租、挂靠关系, 并且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此时承包人、承租 人、挂靠人应以其营运收入为计税依据(不能扣除其交给公司的 管理费),出租车公司以收取的管理费用为计税依据并按陆路运 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 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此规定是有前 提的。出租车公司经营方式不同,纳税主体不同,出租车公司的 计税依据也不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河 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说明如 下: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是承包、承租、挂靠关系,并且 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此时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应以其营运收入为计税依据(不能扣除其交给公司的管理 费),出租车公司以收取的管理费用为计税依据并按陆路运输服 务缴纳增值税。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即司机领取的仅是 工资,或虽然是承包、承租、挂靠关系,但司机对外并不承担法 律责任,司机未办理税务登记,不是纳税主体,则出租车公司不 能仅以收取的管理费用为计税依据,而是应以取得的全部营运收 入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