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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制度源头防范领导干部特定亲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22-07-08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这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从 严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措。与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相 比,这一规定呈现出新时代党内法规的新特点,对于引领新 时代党内法规的集成化发展趋势、促进党内法规理论更加成 熟、制度更加定型,从制度源头上防范领导干部特定亲属违 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廉政风险,减少腐 败存量和遏制腐败增量,用法治营造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快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首先,这一规定
2、是党中央首次对领导干部特定亲属经商 办企业管理作出集成性的单项规定,确立统一的党规标准和 党规依据,引领新时代党内法规集成化的发展趋势。以往对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分散在一 些中央党内法规之中,或者分别针对省(部)或者地(厅) 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作出单项规 定,并且这类党内法规制定的主体除了党中央以外,还有中 央纪委,地方党委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80多个部门针对各 自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相继作出规定,界定了本部门,本 系统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 的具体行业、领域、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等,形成包括准则、 规定、具体办法等在内的
3、党内法规群。而这个新规定则是党 中央首次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作 出的集成性单项法规,依据党章、准则、条例等上位党内法 规精神,调整过去分层级分别作出多个管理规定的做法,整 合相关内容,总结试点经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 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制度成果,对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纪 律要求等作出集中、全面的规定,解决了 “规出多门”问题, 展现了中央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为新时代加强对领导干部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提供了统一的党规标准和 依据,便于“一揽子” 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管理规定,成为 党内法规集成化的示范
4、。其次,这一规定嵌入领导干部提拔限制和职位限入的监 督利器,成为提升党内法规质量和确保党内法规科学管用有 效的范例,有利于领导干部特定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存 量的减少和增量的遏制。“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 官”,这是领导干部为官从政的底线。可是,少数领导干部却 突破从政底线,既要当官,又要发财,甚至当官就是为了个 人和家族发财。针对这种情况,这一规定继续重申发现有关 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 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 处分,这是党内法规走出单纯规定“不准”“禁止”规定阶段 后对
5、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制度 的提质增效规定。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出台的这一规定嵌入 提拔限制和职位限入的监督利器,这就是“对拟提拔或进一 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 核”的监督利器,明确规定“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 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继续当官,还 是继续让家人经商办企业,就成为领导干部必须作答的一道 单选题。这种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 理制度中嵌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专项监督利器的制度设计, 是提高党内法规科学有效管用的升级版。形成领导干部日常 管理监督与选拔任用监督的制度合力,进一步压缩领导干部 不如实报告、
6、“蒙混过关”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嵌入将从源 头上把住领导干部“入口关”,有利于领导干部特定亲属违规 经商办企业问题存量的减少和增量的遏制。再次,这一规定呈现出领导干部级别越高、权力越大、 管理监督规定越严的特点,遵循权责对等原则,表明全面从 严治党责任理论更加成熟和责任追究制度更加完善。同其他 方面的党内法规相比,领导干部特定亲属经商办企业管理规 定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管理对象聚焦和锁定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群体,职级越高,权力越大,滥用权力造成的危害性也就越 大。因此,这一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
7、业要求,领导干部职 务层次越高要求就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此外,还 规定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不仅实现了这一规定同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的有机衔接,而且压实了党委(党组)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这样的规定遵循了权责对等原则,围绕责任 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对于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 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究的制度 安排,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导向性作用。最后,这一规定是防范“官商一体”产生“特殊市场主 体”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具体办法,彰显用法治营造良好 营商环境的价值意蕴。在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以领导干 部配偶、子女及
8、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官商一体”现象 屡屡出现,与民争利,甚至凭借“特殊市场主体”的权势背 景导致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破 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和营商环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 党内法规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以领导干部身份为聚焦点,以领导干部职权管辖区域 和业务范围为坐标,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 商办企业的具体情形和变通行为“亮起了红灯“,挤压领导干 部将手中权力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嫁接”的操作空间, 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 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国内外实践证明,
9、技术、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遵 循向法治良好地区集聚的规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规律发 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决定市场能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 场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需要在法治层面予以确立明示规 范。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规定以党内法规形式约束领导干 部特定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这个“特殊市场主体”,拆掉“特 殊市场主体”在特定地区和领域私搭暗建的市场壁垒,有利 于形成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提高资源配置的效 率和公平性,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形成高效 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坚持新发 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基础支撑,保障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