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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 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 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 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 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
2、也会由 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的,应当承担责任。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3、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 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 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 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 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 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 能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