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管理制度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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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醐XX雕髓限颂攵件XX (222) 26 号关于印发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及时传达到全体员工, 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将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附:安全奖惩管理制度222年1月1日(单位盖章)主题词:安全目标一管理制度222年1月1日印发4 . 9. 4. 6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领导和责任管理人员,按照相关事故和事故责任大小,参 照上述条款实施行政责任追究。5 .9.5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拒绝接受调查和拒绝提供真实情况、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行 政警告以上直至降职处分。4. 9.

2、6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等参照本规定执行。5罚款处置对责任人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生产技术部根据考核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在工资 中扣除。5.1 对单位的罚款,由考核部门提供考核结果,生产技术部负责扣除。5.2 各单位对现场违章违纪者的罚款,由安全监督员提供绩效考核结果,经本单位安全 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从考核工资中扣除。5.3 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的违章违纪情况的处罚,由检查部门提供考核结果,生产技术 部负责扣除。5.4 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班组、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的罚 款,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扣除罚款。6奖惩考核各项奖励或处罚记入安全奖惩考核台帐

3、,纳入单位考核,存档备查。本规定的考核 处罚如与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考核处罚相冲突,按严者执行。7附则7. 1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7. 2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7.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奖惩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 环境,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环境和健康奖惩管理和责任追究。3奖励1凡符合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1001000元。3.1.1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舍己救人,使人民生

4、命和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3.1.2 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伤亡、污染、机械、设备和火灾爆炸等事 故,成绩显著的。3. 1.3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驾驶、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避免了重大事故的。3.1.4 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的。3.1.5 对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环保设施和工业卫生的防尘、防毒、降噪等设施有 发明创造和改进,效果显著的。3.1.6 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三废”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成 绩突出的。3. 1.7积极参与环保各项工作、为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3. 1.8如实反映环保问题,实事求是地

5、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现象提出批评和 制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3. 1.9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获得优异成绩的。3.2以上条款未包括的应奖励事项,一般每人每次奖励100300元。3. 3奖励方法3. 3. 1符合3. 1. 13. 1.9条款表现之一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 生产管理处审查,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处备案;重大 奖励事项应由安全生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后实 施奖励。3. 3.2安全监督员可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有权向本单位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 经领导批准后按标准执行,并报安全生产管理处备案。4处

6、罚违反4.1、4. 2、4. 3规定处罚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单位每次处100-500元(其 中违章作业按照临淄区政府规定每人次罚款5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次 罚款50元;重复发生的,在上次罚款基础上再加倍罚款。对处罚行为罚款超过500元 的,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4.1 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处罚(1)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2)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3)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4)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5)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6)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7)冲压作

7、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8)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9)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10)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11)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人员上、下车及抛掷物品;(12)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1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15)梯台、护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16)随意倾倒炽热金属物品;在地面积(渗)水区内倒装、运送、浇注炽热金属 液;(17)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开车操作;(18)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采取断开动力源措施;(19)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

8、备;(20)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21)超限(载荷、速度、压力、温度、期限)使用设备;(22)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操作时不用;(23)危险作业无人监护或未经生产部门批准;(24)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25)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或使用时不挂临时线牌;(26)检修高压线路或电器,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27)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28)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工作;(29)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30)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31)开动无卷扬限位或限位损坏、失效的起重设备工作;(

9、32)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动力站房区域内逗留;(33)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34)未经许可在生产作业现场放置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35)物件堆放超高、不稳妥就结束工作;(36)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开关、闸、阀;(37)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未经检验合格;(38)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索具等;(39)起重设备的吊钩等未按规定位置停放;(40)工作完毕,未按规定清理生产现场;(4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2)设备、设施处于工作、使用状态,操作人员离岗、脱岗、空岗;(43)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并填

10、写检查记录;(44)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4.2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上岗作业的;(2)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3)使用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5)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6)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7)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8)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9)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10)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11)在

11、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12)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13)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14)相关部门或人员对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15)工作时精力不集中、玩手机、玩游戏等;(16)使用气瓶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17)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18)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岗;(19)故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挪用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20)外来施工作业队伍和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就进入现 场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作业队伍主管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考核责任部门;(21)未经批准占用或超期使用安全通道、消防通道;(2

12、2)未经批准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而不参加职业健康检查;(23)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不制止违章行为、不服从上一级安全管理人 员监管、推脱责任、惹是生非;(2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4.3 违反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使用工具处罚(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 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3)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5)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6)在易燃易爆

13、、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7)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8)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9)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10)粉尘作业未戴防尘口罩;(11)工作时有砸脚危险未穿防砸鞋;(12)带电作业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13)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 使用ni类手持电动工具;(1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如电工、电气焊工未按规定穿戴劳保 用品);(15)未按照规定着工装上岗;(16)应急救援时未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应急救援器材;(17)其他未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使

14、用工具不当的行为。4.4 管理处罚4. 1没有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就开始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负责人罚款100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本规定4.5事故处罚执行,并 追究事故责任。4. 4.2生产班组每周不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并 进行记录,每项次对班组罚款50元,对单位分管负责人罚款100元。5. 4.3存在火灾隐患的作业,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合格的,对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200元,安全生产管理处分管人员罚款100元,分管领 导罚款100兀。6. 4.4安全监督员发现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不制止,视情节轻

15、重罚款100300元。情 节十分严重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安全监督员岗位。7. 4.5领导违章指挥或对违规作业不制止,对查出的隐患不安排整改或在规定的期限内 未整改完,每次打款2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 本规定4.5事故处罚执行,并追究事故责任。8. 4.6不服从领导和安全监督员管理,辱骂领导和安全监督员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 罚款3005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5 事故处罚4. 5. 1发生轻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600 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400元;对事故责任单

16、位罚款3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党 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4. 5.2发生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 者罚款1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6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6000元,对事故 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4. 5.3发生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故直接责 任者罚款3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 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罚款2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对负

17、有领导 责任的公司领导、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罚款1000-2000元。4. 5.4发生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事 故直接责任者罚款6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4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30000 元,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罚款4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对负 有领导责任的公司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罚款20004000元。1.1.1 5.5发生一次事故伤亡多人(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5.6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时,应视具体情况对未遂事故的责任人员和单

18、位比照轻伤事故 的处罚规定处罚。4.5.7 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单位和个人迟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事故责任单位加倍处罚,对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责任人罚款 200元。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4. 5. 8发生职业病例等同事故管理,每发生一例职业病患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 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各罚款500元。4. 5.9承包商发生人身事故时,比照4. 5.14. 5. 7条款的规定执行。4. 5. 10公司职能部门和管理层的安全考核按照生产技术部考核规定执行。4.6 环保处罚6.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通

19、报批评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并处罚款500T000元:管理不善,“跑、冒、滴、漏”严重;随意倾倒、排放废 弃物料、高浓度有害废料;环保设施不完善;不及时排除环保设备故障,环保设施不能 正常运行;擅自停开环保设施;不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造成冲击环保设施或污染事 故。1. 6.2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 处分,并通报批评;污染事故罚款由责任单位负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刑 法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4. 6.3生产部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和环保不达标的单位,下发环保限期整改通知,责令 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对责任单

20、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4.7 其它处罚4. 7.1未作规定的其它违章违纪行为,每人次罚款100元;公司另有规定的,按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外出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行为,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现场安全监督员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4. 7.3对车管人员、驾驶员违章违纪的处罚按公司有关的规定执行。4. 7.4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等单位检查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按照公司规定加倍处罚;导 致公司罚款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4.8人身伤害事故分类4. 8.1轻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 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休工在一个工

21、作 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本规定所指轻伤事故是指由事故单位上报生产部申请 工伤认定的公司级轻伤事故。4. 8.2重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 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按劳动部(60) 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根据1960年劳动部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 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

22、骨等因受 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 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 的。(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 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 确定。4. 8. 3职业病伤害:经专业医疗机构确诊、认定为职业病的人身伤害。职

23、业病,是指企 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9责任追究9.1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应从严追究其行政责任。4. 9.2本规定中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上报地方政府的人 身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5. 9.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实行责任追究:6. 9.3.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4、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 9. 3. 2违反地方政府现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地方政府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的;4. 9. 3. 4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不落实,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 次生事故的;4. 9. 3. 5未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的;4. 9. 3. 6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整改的。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履行以下基本程序:4. 9. 4.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事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并拟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

25、员会;4. 9. 4.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分析,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呈报公司领导审批;4. 9. 4. 3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4. 9. 4. 4发生一次造成3-9人重伤,或1-2人死亡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及 责任大小,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警 告直至撤职处分。4. 9. 4. 5发生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或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 损失及责任大小,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 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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