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工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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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节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三、支付结算的支付工具(种类)按照结算工具的特点和组三、支付结算的支付工具(种类)按照结算工具的特点和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织形式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方式。1、票据结算:、票据结算: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2第三节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2、非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证)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证)3第三节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3、按照使用的区域分类、按照使用的区域分类4第三节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4、

2、各种结算方式的概念、各种结算方式的概念(1)票据结算:)票据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2及第及第19条规条规定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票。l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14条规定: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l支付结算

3、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97条规定:条规定: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l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53条规定: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5第三节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l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72条规定:条规定:商业汇

4、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的票据。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n使用范围不同使用范围不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55条规定:条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银行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55条规定: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

5、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6第三节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n款项解付不同款项解付不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55条规定:条规定: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08条规定:条规定:银行本

6、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n有效期不同有效期不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57条规定: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出票日起1个月。个月。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03条规定:条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个月。7第三节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2)非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

7、l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68及第及第169条规定:条规定:汇兑是汇款人委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l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81条规定:条规定: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l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98及第及第199条规定:条规定:委托收款是收

8、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l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30条规定:条规定: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8【例题例题1】我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所规定的票据包括(括()。)。A银行汇票银行汇票B股票股票C商业汇票商业汇票D支票支票【答案答案】ACD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2及第及第19条规定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案例分析案例分析9【例题例题2】根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支票时,可以规定,签发支票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更改的项目是()。)。A出票日期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收款人

10、名称C用途用途D票据金额票据金额【答案答案】C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2条规定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处签章证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0【例题例题3】判断: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判断: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

11、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答案答案】对对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3条规定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1【

12、例题例题4】判断: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公章加判断: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答案答案】对对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第11条规定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

13、2票据无效小结票据无效小结(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本节注意事项本节注意事项】13第三节第三节 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我我国国规规定定的的支支付付

14、结结算算方方式式票票据据结结算算非非票票据据结结算算支票支票(重点)(重点)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重点)(重点)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卡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汇兑汇兑(重点)(重点)信用证信用证14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5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

15、价证券。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种类: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汇票汇票是是出票人签发出票人签发的,委托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本票即银行本票,是由即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签发的、承诺自己自己在见票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确定金额

16、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支票是是出票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6(二)票据的法律特征(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支付“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灭。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是出

17、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受法律的保护。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融为一体。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

18、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汇票和支票。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通过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或或交付转让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的方式予以流通。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17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三)票据的功能(三)票据的功能18(四)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四)票据关系

19、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是票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据的基础关系。(2)票据关系的发生)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如果当事

20、人违反如果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的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19(五)票据当事人(五)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

21、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出票人与与收款人收款人。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0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承兑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是指在转让

22、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持有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让的人。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21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

23、人,第一次背书中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2、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票据行为是否发生。3、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例题例题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A出票人出票人B收款人收款人C付

24、款人付款人D背书人背书人【答案答案】D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2(六)票据的权利与义务(六)票据的权利与义务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是指持票人持票人向汇票的向汇票的承兑人承兑人、本票的、本票的出票人出票人、支票的支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票据主债务人)(票据主债务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5、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收款人或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

26、书人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外,还可能是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3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4(2)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起起2年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2年;年;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支票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之日

27、起6个月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起3个月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5(3)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定日付款定日付款或或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的汇票持票人要

28、行使票据权利时,据权利时,首先要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个月内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必经程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不能请求付款请求付款。支票支票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10日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本票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2个月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个月月内向付款人

29、提示付款;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自到期日起10天内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示付款26【例题例题21】下列有关票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下列有关票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B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C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D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

30、或提取现金。【答案答案】D如转账支票不得提取现金如转账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例题例题22】判断判断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出天,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该记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该记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效力。【答案答案】对对【解析解析】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背书人、出出票人票人以及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7(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

31、规定,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银行营业点,其时,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小时为限。(5)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恶意取得的;持票人恶意取得的;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记载有记载有

32、“不得转让的不得转让的”而贴现或质押的。而贴现或质押的。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8(6)票据权利的抗辩。(票据权利的抗辩。(5种)种)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注意:注意:如果持票人是以无对价方式(税收、赠与、继承)如果持票人是以无对价方式(税收、赠与、继承)取得的票据时,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

33、其前手,债务人取得的票据时,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债务人可以以对抗其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有人。可以以对抗其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有人。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9不得对抗的情况:不得对抗的情况: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票人人;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债务人不得对抗;债务人请求付款,债务人不得对抗;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

34、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0(7)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伪造、变造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1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2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担法律责任。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35、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32、票据责任(票据义务)、票据责任(票据义务)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和偿还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

36、结算方式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偿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有四种情况: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有四种情况:343、票据责任的特点、票据责任的特点具有双重性

37、具有双重性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付款和担保的双重责任。付款和担保的双重责任。具有连带性具有连带性所有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均附有共同的所有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均附有共同的责任。责任。以票据所记载事项为准。以票据所记载事项为准。以金钱给付义务,它基于票据行为。以金钱给付义务,它基于票据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5(七)票据行为(七)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6票据

38、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出出 票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票据法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他人持有,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他人持有,这两者缺一不可。这两者缺一不可。背背 书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在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在粘单上记载

39、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承承 兑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在实务中,在实务中,承兑的应记载事项一般已全部印在正式的标准格式上,承兑的应记载事项一般已全部印在正式的标准格式上

40、,故只需付款人填写即可。故只需付款人填写即可。保保 证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带责任。371、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

41、被委托的票据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2、不得背书转让的有不得背书转让的有:(1)现金支票)现金支票(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4)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5)未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未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3、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记载承兑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字样和承兑日期

42、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注意事项:注意事项:38【例题例题23】下列关于背书的表述中,符合下列关于背书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为(规定的为()。)。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B背书可以附有条件且所附条件具有票据效力背书可以附有条件且所附条件具有票据效力C未注明未注明“现金现金”字样的支票仅限于其交换区域内背书字样的支票仅限于其交换区域内背书D票据背书人背书后不再承担票

43、据责任票据背书人背书后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答案】AC【解析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得背书转让。【例题例题24】下列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为(下列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为().A银行汇票银行汇票B注明注明“现金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字样的银行汇票C现金支票现金支票D注明注明“现金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答案】A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9【例题例题25】下列各项票据中,不得背书

44、转让的是(下列各项票据中,不得背书转让的是()A现金支票现金支票B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未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答案答案】ABCD【解析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案例分析案例分析40(八)票据签章(八)票据签章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它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45、。它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同: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同:(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2)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3)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4)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5)票据代理时由有关代理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有关代理人签章;(6)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46、)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41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般来讲,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42

47、(九)票据记载事项(九)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法定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是指票据法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汇票”、“本本票票”、“支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否则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也是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也是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48、,票据仍有效票据上记载,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票据仍有效。如汇票上未记载。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和经营场所等都属于相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和经营场所等都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是指票据法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自行选择,不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不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不得转让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43(十)票据丧失的补救(十)票据丧

49、失的补救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票据丧失后,可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

50、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实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者,则权利实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制度或程序。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44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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