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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建立在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第四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第二章
2、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按照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公司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1负责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参与制定集团其他管理制度2负责审计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3负责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财务审计4负责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经济责任及有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5负责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及工程预决算的审计6负责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审计7接受董事会及集团领导下达的专项审计8检查集团领导批转的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第七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
3、,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第九条 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第十条 有权参加有关会议。第十一条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第十二条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向管理层反
4、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有权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第十三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本厂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第十四条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反映。第十五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第三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十六条 成立公司审计部,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等组成。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能在行政上领导审计部。第十八条审计部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
5、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熟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员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处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处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业务,工作上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师必须高标准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在专业知识方面,审计师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
6、以下条件: 1、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2、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3、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4、了解企业管理原则;5、审计的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委员会指派的审计项目应运用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原则向审计委员会真实、全面的报告.第二十六条 评价控制,评价其效果效率效益,提出完善办法,发表裁决建议,但不进行裁决。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健全严格的控制制度,审计人员应积极的了解,
7、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学习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长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等,包括业务技术完善制度,制定审计工作手册。第三十条 审计处长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第三十二条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第三十三条 组织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评比,表彰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三十四条 在适当的时间内,用适当的成
8、本效益完成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第五章 审计工作管理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十六条 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应给予特定的处分.第六章 审计结论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公司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作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保
9、障公司规范运作,改善经营管理,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门店),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10、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标准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2、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2、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3、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4、了解企业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体系;5、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
11、十二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对应审计计划。 (一) 财务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财务报表审计; 2. 财务收支审计; 3. 销售、利润审计; 4. 投资效益审计。 (二)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各业务循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价:1、货币资金内控审计; 2、物资管理内控审计; 3、采购内控审计; 4、生产内控审计; 5、销售内控审计; 6、研发内控审计; 7、财务管理内控审计;8、质量管理内控审计;9、其他经营内控审计。 (三) 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四) 其他审计事项。
12、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领导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参与制定公司其他管理制度;2、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5、检查集团领导批转的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7、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财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
13、权检查被审计对象财务资料,检查资产,检测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5、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门直接执行; 6、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
14、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0、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按
15、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工程等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领导签发的年度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甚至直接进点; 3、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4、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
16、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7、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予以执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
17、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9、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参照财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内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按照流程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评估;
18、3、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4、检查完毕,内审人员根据流程工作检查清单等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检查报告; 5、检查报告送交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阅确认后,送达被内部审计机构门执行。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
19、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20、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