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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_制度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案_制度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我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案资料,供应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方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平安、燃气设施爱护和运用平安、平安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运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方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运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方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
3、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平安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供应一次入户平安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平安管理方面,方法进一步强
4、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平安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方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平安生产、平安供应、平安运用,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5、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平安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燃气界定】 本方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运用并符合肯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自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运用、设施爱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平安管理活动。 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自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运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运用,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
6、】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动身,把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运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爱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加全民燃气平安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运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平安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平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7、;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平安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扬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平安学问;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平安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看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运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看法;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
8、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运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平安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平安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运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帮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平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
9、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帮助协作对餐饮企业燃气平安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平安运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在灾难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运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帮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平安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危急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刚好进行平安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状况进行监
10、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平安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平安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平安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平安监督
11、。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担当相应的平安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帮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平安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平安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平安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平安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供应平安培训、技术询问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平安生产的先进技术。 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
12、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亲密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
13、成的应当停止运用。 高层民用建筑运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需采纳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竣工验收状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须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平安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
14、燃气经营企业必需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应气源。 第十六条 【平安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平安责任制,健全燃气平安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平安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平安工作,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平安组织和平安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
15、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平安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平安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觉因巡查不到位,发觉隐患不刚好解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平安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托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平安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平安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平安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
16、燃气运输企业必需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需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刚好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其次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其次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需运用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
17、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23)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平安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其次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
18、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其次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平安运用手册,供应平安询问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平安运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供应气源,一经发觉将追究供应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帮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平安运用状况检查工作。 其次十五条 【用户平
19、安】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供应1次入户平安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状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协作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短暂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协作入户检查并消退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复原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爱护和器具平安管理 其次十六条 【爱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爱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平安爱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
20、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平安爱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自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平安爱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平安爱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其次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爱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平安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运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
21、燃气设施平安的行为。 其次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平安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平安爱护实施详细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爱护进行管理。 其次十九条 【燃气企业平安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爱护装置和平安警示标记,定期进行巡查、检测、修理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平安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
22、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平安标记爱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平安警示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平安警示标记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马上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平安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爱护方案】在燃气设施爱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爱护方案,并实行相应的平安爱护措施,签订爱护协议,明确平安爱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
23、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状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刚好供应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平安爱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平安爱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平安爱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平安爱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平安爱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
24、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平安爱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供应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实行相应的平安爱护措施状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精确位置。燃气管道的详细位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平安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平安爱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平安的施工活动必需马上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
25、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觉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刚好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必需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修理业务。 第五章 燃气运用平安 第三十六条 【平安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平安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运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平安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平
26、安条件的场所运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和平安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和平安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平安检查】燃气用户应当协作燃气经营企业平安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27、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平安隐患整改看法,要刚好进行整改。 对的确存在较大平安隐患和不符合燃气运用平安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平安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爱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刚好相互通报燃气平安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平安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平安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状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
28、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平安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气,开展常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状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平安运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平安隐患、威逼公共平安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刚好制止违法行为,消
29、退平安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平安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平安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刚好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动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并供应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供应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违反燃气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平安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
30、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平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平安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平安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干脆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觉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马上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施行时间】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