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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1(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价值1(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2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行立法3(一)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排除对象3(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5(三)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6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7(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7(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问题的成因8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路径9(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9(二)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0(三)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实质化10(四)创建相应的配套制度11浅析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及完善邱楷生摘要: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证据
2、的形式以及证据所包含的内容,都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可以有效地树立司法公信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基于此,关于何为非法证据以及是否予以排除,怎样排除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问题。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整体而言是比较完整的,但在“毒树之果”的处理、讯问的方式,排除程序的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论文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对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相关立法思想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毒树之果;讯问方式 On the Appl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Exclusion Rul
3、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ByQiu Kaisheng Jan,2020Abstract: The legitimacy of evidenc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e form of evidence and the content of evidence, meet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quirements. The legitimacy of evidence can effectively establis
4、h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ensure the fairness of the proceedings. Based on this, what is illegal evidence and whether to exclude it, how to exclude it has become a key issu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 is relatively complete as a whole, but there are
5、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handling of the fruit of poison tree, the way of interroga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of exclusionary procedure. By analyzing the problems and obstacles encounter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t
6、his paper puts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and related legislative ideas.Keywords: Illegal evidence;Remove the fruits of poisonous trees;Interrogation mode3前言: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追根溯源,我们可以发现它的产生,主要是从20世纪的美国开始。一直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理论界和
7、实践界较为争议的问题之一。不同国家可能会基于不同的社会保障条件和法治文化,采用不同的价值选择。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价值权衡的结果,它的功能和价值不仅在防止不公正,错误案件方面,而且还体现在程序正义,规范司法行动和人权保护方面。1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与正义以及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核心价值在于运用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律证据,依法通过公正程序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明性,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得以提升。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价值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
8、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用作定案的依据,必须予以排除。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进而达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刑事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的目的。该规则的确立,要求司法机关无论在任何审判中,都必须通过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真相,最终作出令人信服,公平公正的裁判。同时,证据应该具备证据能力,不能违反法律伪造或者销毁证据。所以,在非法证据证明责任中,如何在控方和辩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才能达到举证标准,在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过程中
9、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中国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尚不明确,主要体现在法律对辩护人的初始举证责任,司法实践履行举证责任的能力以及公诉人的责任证明形式化等三个方面规定不明确。我们需要运用刑事违法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国内外经典案例,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措施,改善其中的不足之处。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如果允许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构成刑事诉讼决定的基础,可能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同时违反了程序公正。相反,如果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虽然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甚至可能
10、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惩罚,但是确保了程序上的公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思想是既惩治犯罪又保护人权,两者同等重要。因此,司法机关应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价值平衡上遵循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确保在裁判过程中实现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能够普遍确立,是因为它具有许多功能和价值。3它具有的功能和价值主要有:第一,维护人权。在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人权,即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首先是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提供保护。第二,规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通过规范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方式,确保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取证行为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侦查机
11、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造成冤假错案。第三,实现实体的价值。确保实体价值的实现是程序的价值及目的所在。按照司法的规定,程序的设计和执行都是公正时,审判结果也应视为公正。排除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获得的证据,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在程序中,它强调规范和正义,从而增强了各方实质性判断的说服力,实现实质正义。(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第一,收集方法是非法的。通过酷刑,暴力,威胁和其他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将极大地影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第二,收集方法不符合法律程序。但是,对于收集程序具有瑕疵的证据,如果能够予以更正或合理解释,则不能排除。这种灵活的做法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各方的权利,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受
12、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消除时效性。在案件进行的所有阶段,均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规定,对于证据收集手段不合法的,应当及时排除。这样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虚假案件的发生。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行立法(一)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排除对象 1、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其规定主要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该规则定义了“非法证据”的含义。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 获取主体是非法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相应的获取证据资格的人员没有主体资格;
13、另外一种是具有获得证据的相应资格,但由于它违反了回避和管辖的规则,因此成为非法主体。第二,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其一是所获得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形式;二是证据的形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特殊要求,例如,没有鉴定人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等。第三,获取方法是非法的。首先是取证的方法或程序是违法的,即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其次是没有通过明确授权侦查获得的证据。4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对象(1)非法言词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有四种类型:通过酷刑或威胁获得的言词证据,诱惑,欺骗,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得的言词证据以及重复性供述。由此可见
14、,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上述四种方式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未能在案件处理机关的审讯室或者法律要求处理案件的其他地方讯问而取得的供词。(3)非法实物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有特殊规定,在遏制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避免破坏、丢失证据等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在未经法律许可通过搜查或者扣押方式收集重要的证据或者书面证据。但是其他情况,如果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依法批准通过搜查或扣押方式收集重大证据或书面证据,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通过该方式获取的证据合法性也存在怀疑。(4)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案件处理机
15、关经常以保密为由拒绝转让技术侦查证据,导致审判阶段难以审查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都有实务案例表明,一旦滥用技术侦查手段,将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排除通过非法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5)毒树之果在判例法中首次确立“毒树之果”理论的,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基本含义是,非法搜查或非法审讯直接获得的证据以及由此衍生而来的证据不得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除此之外,考虑到惩罚犯罪的必要性,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法确定了毒树果实的例外,包括污染中断,污染稀释,独立来源和不可避免的发现。目前世界各国是否确立了“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面临很大的争议,中
16、国也不例外。从长远来看,它确实有效的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现象的产生。基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权衡,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确定毒树果实的排除规定。严格的排除规则用于非法言词证据,因为非法言词证据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破坏了司法公正,并容易导致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产生。对于物证,书证采用相对排除规则,因为物证,书证一般不会影响证据的可信度。另外,许多物证和书面证据具有独特性,一旦将其排除在外,再次获取的可能性将会加大。5(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1.侦查阶段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提供有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若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人
17、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侦查机关排除审查确定为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请求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在重大案件中,拘留中心所驻扎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结束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看看有无同步录像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况。经过调查后,如果发现确实存在以酷刑认罪或非法取证的酷刑行为的,侦查机关应当迅速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以此为基础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62.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有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并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存
18、在通过酷刑等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的,也应排除非法证据,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经审查被认定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应依法排除。排除的非法证据应随案移送,作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73.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将起诉书的复印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除了在审判期间发现有关线索或材料的以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提出。8(三)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其具有遭受酷刑的情形并且提供了相应的线索材料,法院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机制
19、。从长远来看,非法证据的排除和法治的完善不会永远停留在表面上,这一过程的进行,需要解决的是更多的实际问题。首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主动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而酌情选择和指导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两个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即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人民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他们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且应在法庭审理之前提出,但是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问题的,应当先召开庭前会
20、议,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同时听取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的意见。在证据收集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来解释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当人民检察院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解释相关情况,侦查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出庭解释情况。但是,“庭前会议”只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并听取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不能够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从便利庭审这一角度来看,庭前会议确实有其存在的意义,而且这一程序裁判不可以随意删减,否则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可能会面临
21、侵害。因此,我们应当通过规范的法庭调查程序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再进行决定。目前,中国有两种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依职权和依申请。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倾向于排除非法证据。一般情况下,当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会优先对此问题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问题一般应当优先考虑,在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才例外处理,应遵循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力的原则。在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之前,不应当判断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1、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可以“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
22、我国对“毒树之果”是否予以采用,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均未承认“毒树之果”规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而获得的其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并没有严格的排除规则,导致有时不能清晰的判断“毒树之果”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排除侦查机关从非法证据的收集中获取利益的情况存在。2、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存在不足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通过不同强制措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对于获得的证据,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主动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权利受侵犯的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该证据才有可
23、能依法予以排除。此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其次,如果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只能由权利受侵犯的当事人提出,那么当侦查机关自身发现或者怀疑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可以自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3、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对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依据的证据,依法负有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人民检察院该项职责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出现程序过于形式化、走过场等现象,仅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关卷宗材料,播放录音录像,以及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解释相关情况等。此外,辩护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程序抗辩受到限制,现实中辩护人大多数是
24、对证据的实体性进行辩护,证据的程序性辩护相对较少。4、讯问过程中有关规定不完善刑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讯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罪行的案件,讯问的全过程应予以记录。而其他情况的案件,则赋予了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自行决定是记录还是不记录整个讯问过程。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期间,律师无权在场,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基本人权问题来说,无疑是不利的。9(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问题的成因在我看来,之所以能够导致上述情况的产生,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了解客观事实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在大多数情况
25、下,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难查清楚案件的所有事实,其证明也很难达到刑诉犯罪的证明标准,这样就会导致片面追究,惩罚犯罪的现象产生。基于此,侦查机关很有可能通过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方式来收集证据,而刑事诉讼法要求司法机关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同时,也要确保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在美国,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均需要予以排除,但其适用的规则和理论依据则不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美国主要适用自白任意性规则,违背被告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均需得以排除。因为通过该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证据的客观性存在疑问,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合法权利。对于非法实
26、物证据,则需要考虑程序正义方面的问题,只有确保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在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两者相冲突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一种抉择。10但是,中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考虑。从实体真实的角度来看,如果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获取证据的手段不符合规定,则该证据应被认为具有错误的可能性。然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非法获得的证据,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排除在外。除此之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证,我国刑事诉讼认为,虽然该实物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有些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如果该
27、违法行为不影响实物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特殊情况下,依然可以采用。所以,我国刑事诉讼基于对实体真实的偏向,对实物证据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裁量排除规则,赋予了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够对具有缺陷的物证进行更正或合理解释的权力。只有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更正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排除物证。综上所述,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考虑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其中在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类似于美国所适用的“自白任意规则”。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为了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以舍弃实体真实来保障程序正义的现象存在。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路径目前来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
28、则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好的一面,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应用不仅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体制,更需要我们多方的共同努力。(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基本原则和具体案例进行列举,明确非法证据收集的形式和非法证据的范围,这样才能便于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具体实施。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而获取的其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即“毒树之果”,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可以“食用”,法律也应当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当法律明确禁止“毒树之果”并且彻底地切断侦查机关从非法证据的收集中获取利益时,才能从源头上限制,减少非法证据的收集。另外,
29、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可以有条件地“食用”,首先,我认为这一想法是比较新颖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现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无疑对惩治犯罪是不利的。其次,若“毒树之果”可以有条件地“食用”,那么对查清案件事实、惩治犯罪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帮助的,但是这一做法必然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相违背的。最后,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考虑,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刑事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毒树之果”有条件地“食用”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它的
30、适用,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刑事诉讼权利为前提的。(二)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排除主体的确立。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侦查阶段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相应的排除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公安机关的法律部门应当是侦查阶段消除违法证据的主体。在侦查机关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最初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限制,检查案件材料,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法定程序。然而,我认为仅仅这样是不足够的,法律部门还应当负责排除非法证据,以便于充分地发挥其调查和监督职能,确保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落到实地。(2)排除程序的启动。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受害者是犯罪嫌疑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欲望去排除非法证据
31、,迫切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辩护人是专职律师,受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保护人权和刑事辩护的需要,他们同样具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除了适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外,调查机构的法律部门还应有权在日常案件审查过程中积极发现和消除非法证据。(三)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实质化对于实践中证据合法性证明的方式过于形式化,我们应当作出相应的措施来加以应对。一方面,检察机关有责任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此进行举证的力度。在证明的过程中,证据的来源不仅限于档案材料,音频和视频记录,侦查人员在法庭上的解释等,还可以适当变得广泛
32、,例如为进入拘留所的嫌疑人提供体格检查证明,以及在同一牢房中的被拘留者的证词。另一方面,应提高辩护律师的程序辩护能力,程序辩护不同于实体辩护,主要针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例如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对被告人的伤害进行重新评估,可以申请专门知识和评估人员出庭并进行盘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使其能够对抗控方的非法取证行为。(四)创建相应的配套制度(1)对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进行完善。为了确保侦查机关以合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我国刑事诉讼对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录音和录像的必要性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该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实施,没有遍布全部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
33、像在整个审讯过程中的作用,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所有刑事案件中去。(2)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侦查讯问的地点通常是高度封闭的,缺乏外部的监督。在致力于解决犯罪动机的驱使下,侦查人员很有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来获取供词或者其他证据。假如能够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那么就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防止非法证据的收集,确保侦查人员运用合法的手段去获取证据。(3)确保羁押机关中立。为了保证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有必要改变目前不合理的机构设置,使羁押机关从侦查、起诉及审判部门独立出来,以超脱的态度参与刑事诉讼,以便对侦查讯问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
34、一项持久的系统性工程。在这一适用过程中,不仅需要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完善以及保障,还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改变传统的执法观念,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下,也要对程序上的公正进行保障。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提高执法能力,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以实施。更重要的是为此不断改善侦查办案条件,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条件,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投入和科技投入,以现代化、技术化和多元化引领侦查工作的发展,以应对现如今犯罪手段的发展趋势,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证据的产生,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勿滥用职权。11参考文献:1张静.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J. 法制与社会,2009(20)
35、:8-9.2马春娟,武素芬.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问题研究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38(05):110-114.3李学军.“人权保障”及“科技进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四十年发展史及其核心要素、助推器J.法学杂志,2018,39(10):35-49.4万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1,33(03):174-183.5徐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毒树之果”研究J.南方农机,2018,49(19):151.6孙远.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适用的三个要素以侦查追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8(04):124-137.7王彪.中国非
36、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发展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6(02):112-123.8王宪一.非法证据是证据吗?J.社会科学论坛,2018(02):28-34.9徐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不足与完善J.人民检察,2017(17):80.10戴鹏.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30(04):62-66.致 谢时光飞逝,转眼间,大学四年学习生涯即将结束。在这四年里,有艰难险阻,有酸甜苦辣,有无奈感慨,不过好在有周围的同学、老师和我在一起,一起走过这段难忘的岁月。虽然这一过程艰辛,但是收获满满。告别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对于我的人生来说只是一个逗号,我
37、即将面对新的旅程、新的挑战。回首过去四年奋斗的岁月里,收获了很多,而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和一直关心、帮助我的人分不开的。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我的导师龙开祥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最初的选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也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正是有了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如果没有你们的支持和帮助,我无法解决这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疑虑,最终顺利完成这篇论文,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最后,我想感谢在大学四年学习生涯里帮助过我的同学和老师,成功的路上离不开你们的陪伴。同时,我也坚信,只要自己足够努力,就会越来越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