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会经济法零基础指引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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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会经济法零基础指引班第一话 先来了解注会考情注会考试报名条件注册会计师(简称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会考试科目注会考试报考建议专业阶段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第2个周末,2018年为10月1314日上午下午晚上第一天审计(2.5h)08:30-11:00财管(2.

2、5h)13:00-15:30经济法(2h)17:30-19:30第二天会计(3h)08:30-11:30战略(2h)13:30-15:30税法(2h)17:30-19:30注意:2018年北京、上海、深圳及部分考区会计科目安排两场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2018年10月14日08:30-11:30、13:30-16:30。注会考试方式闭卷、机考。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考试题型题量注会经济法(参考2018年)题型题量客观题单选1分/小题24小题=24分多选1.5分/小题1

3、4小题=21分主观题案例分析4小题55分教材框架学习方法建议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类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话 婚姻结婚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

4、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真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2018年)A.8周岁的乙B.15周岁的少年天才丙C.刚出生的甲D.18周岁的大学生丁【答案】D【解析】(1)选项AB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选项C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真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15年)A.无国籍人B.个人独资企业C.公立医院D.国

5、家【答案】ABCD【解析】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选项A)、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选项BC)、国家(选项D)。【真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2017年)A.建筑物B.自然人的不作为C.有价证券D.人格利益【答案】ABCD【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选项AC)、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选项B)、人格利益(选项D)、智力成果。第三话 来帝都租房租房租期2年,房租押一付三,每月8000元;租客承担:水电网费;房东承担:物业、取暖;租期内,房屋一切设施的维修均由租客承担;未经房东同意,不能转租。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6、、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是否有确定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了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2.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3.是否需现实给付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

7、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是受要

8、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否则,很可能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房屋租赁合同【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真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2016年)A.受要约

9、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答案】B【解析】(1)选项A: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已被成功撤回,不生效;(2)选项B:属于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3)

10、选项C:属于迟延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真题2单选题】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A.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B.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C.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D.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答案】D【解析】(1)选项AB: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

11、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题中,乙经甲同意转租,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甲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甲只能根据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向乙收取租金;(2)选项C: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选项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第四话 初入职场一、合伙企业概念与分类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

12、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

13、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2)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

14、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2个以上合伙人(1)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1)货币。(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

15、评估。(3)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注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5.办理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

16、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

17、定的,按规定执行。2.若没有法定要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1)由合伙协议对表决办法作出约定:不与法律相抵触;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的约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1)合伙人的这种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18、人。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情况。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异议权(1)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

19、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3.普通合伙人不得(绝对不得,没有例外)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

20、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有限合伙企业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

21、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在法律适用时,如果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适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七、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合伙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

22、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强制补缴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八、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

23、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九、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真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禁止由有限合伙人实施的是()。(2015年)A.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B.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C.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D.对涉及

24、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答案】C【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真题2单选题】甲上市公司、乙普通合伙企业、丙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丁公立大学拟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

25、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丁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2014年)A.甲B.乙C.丙D.丁【答案】B【解析】(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真题3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不论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首先从合伙企业

26、的全部财产中求偿,而不应当向合伙人个人直接请求债权。【真题4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举行合伙人会议表决对外投资事项,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事项表决办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A.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须持有过半数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C.须过半数合伙人同意D.须2/3以上合伙人同意【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事项的表决办法,法律未作出特别规定,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亦未作出约定,因此,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而非按照财产份额确定表决权)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真题5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拟变更企业名称,但合伙协议

27、对该事项的决议规则未作约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6年)A.该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B.该事项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C.该事项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D.该事项经出资占比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通过【答案】A【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五话 借钱救急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

28、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提示】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29、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支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乃是泛指各种记载了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纸张),并且该权利与记载权利的文书具有紧密

30、的结合关系,该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须全部或者部分依该文书而为之。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纸质的邮票、提单、仓单、股票、电影票、车票、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券等,都是有价证券。票据上记载的是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票据权利),并且票据权利与票据具有紧密的结合关系,因而是有价证券的一种。票据的种类1.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但是,有的汇票也可能由出票人将自己记载为付款人自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典型的是本票2.根据票据所记载的到期日不同即期票据到期日是“见票即付”,即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如支票

31、、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票据须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请求付款。如远期汇票票据权利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通常将票据债权称为票据权利,将票据债务称为票据义务或票据责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基

32、于其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因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如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最后持票人并不可以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关系中对其主张追索权。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前手再追索。次债务人包括:(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注意】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

33、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票据分类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

34、于支取现金。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支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支票的付款人。【注意】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

35、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保证合同的特殊形式:(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提示】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36、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但有下列限制: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从保证人的

37、数量划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因保证人承担方式的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

38、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

39、效。(2)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

40、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期间适用纠纷类型起算点长度1.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纠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3年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涉外货物买

41、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纠纷4年3.最长诉讼时效适用所有纠纷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类型诉讼时效起算点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他清偿期届满之日起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

42、确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其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真题1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8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3年)A.2020年3月1日B.2020年4月1日C.2021年3月1日D.2021年4月1日【答案】D【解析】(1)货款纠纷,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2)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43、之日起计算,本题付款时限为2018年4月1日届满,乙未付款,甲至此时应当知道其请求支付货款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也知道义务人是乙(或者,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3)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8年4月1日起算,至2021年4月1日届满。【真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7年)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C.请求他人不作为的,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D.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

44、时起算【答案】A【解析】(1)选项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2)选项C: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3)选项D: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真题3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乙银行应当

45、无条件付款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六话 买车物的概念与特点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1.有体性。物权法上的物仅指的是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但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质押、票据权利质押)。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因其不具有交易价

46、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物的种类分类内容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如葡萄、小汽车)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等(3)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毒品2.动产、不动产(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2)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3.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该类仅限该分类仅限于动产(1)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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