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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员工公休假制度1、干部员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 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2、各股室队依据工作状况,在征采干部员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公休计划安排,报局办存案。3、公休假原那么前一次性安排,如碰到紧迫、特别状况不可以按计划公休的,事后将安排补休。4、各股室队安排人员公休,每次不可以超出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3 o5、股室队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单位领导赞同,局分管领导审批。6、股室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人员公休,先经局分管领导赞同,局长审批。7、局副职公休需经局长赞同,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8、局长、书记公休需经分管副市长赞同,州局
2、局长、书记审批。9、干部员工公休一定有公休假条,经审批赞同并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可公休。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河流谨防管理,保障防洪平安,发挥江河湖泊堤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占用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备或破坏 河流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赐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在河流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一定向河流主管 机关或河流管理机构缴纳河流管理费。第三十四条河流主管机关收取的花费,归入同级财政一致管 理,专项用于谨防工程的保护、管理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结余资本可 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罚那么第三十五条在河流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
3、物、修建物, 或许从事影响河势稳固、危害河岸谨防平安和其余阻碍河流行洪的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纪 行为,限时拆掉违纪建筑物、修建物,恢还原状;逾期不拆掉、不恢还 原状的,强行拆掉,所需花费由违纪单位或许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赞同,私自修筑水工程,或许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余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修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 权,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限时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许补办未 被赞同的,责令限时拆掉违纪建筑物、修建物;逾期不拆掉的,强行 拆掉,所
4、需花费由违纪单位或许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赞同,但未依照要求修筑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时更正,依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限时消除阻碍或许采纳其余挽救举措,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挡行 洪的物体和栽种阻挡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许未经赞同围垦河流的。第三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5、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纪行为,采纳挽救举措,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犯治安 管理处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处分;给别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一)侵犯、破坏谨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备, 破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备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转和危害水工 程平安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第三十八条在长江河流内非法采砂的,依照长江河流采砂管 理条例及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的规定予以处 罚。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
6、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四十条阻碍河流监理、河流管理人员执行公事,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组成犯法的,依 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河流主管机关、河流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 员,营私作弊、玩忽职责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司河流主 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说。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年9月1日起实行。*市河流管理方 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议论经过.一、负责办理机关平时工作。保证信息实时上传
7、下 达,依据局领导交办敦促落实各样事项,保证政通令行;二、做好文件收发和档案整理工作。负责组织文件草拟、打印及文印 室管理工作,根绝浪费现象发生;三、负责机关人员平时考勤及机关员工年度查核、晋级及离退休干部的 管理工作。机关考勤每个月宣布一次,半年一次考评,整年一次总评; 四、负责机关学习、会议及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学习计划,负责 会议室管理工作。五、搞好机关后勤管理。保障物质供给,做好车辆管理、维修工作,保证工作需要;六、做好审计宣传工作。板报每季度改换一次,撰写信息、论文 5篇以上;七、负责物业管理工作。收缴水费、电费实经常维修工作,做好办公楼及家眷区平安防范工作;八、科室内部着重协调
8、,团结协作,形成优秀的工作气氛;九、增强勤政建设,自觉做到严以律己、勤政勤政。年度内无违纪违法事件发生。防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 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管理条例方法, 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河流(包含湖泊、人工 水道、水渠、撇洪沟、塘坝等)。第三条我市对河流的管理按水系推行分级管理与一致管理相 联合的制度。市里建成区内的河流仍按现有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市谨防中的涵闸、通道闸依照“谁使用、谁得益、谁负 担”的原那么,由使用者或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转、管理和保 护(包含汛前关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
9、),河流管理部门负责检查、 督查和技术指导。第五条开发利用河流水、土资源和整顿河流、防治水害应该全 面规划、兼备兼备、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听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 整体安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河流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时办 理防汛和河流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流主管机关,县(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地区的河流主管机关。第八条市河流主管机关管理河流的主要职责:(一)依据上司河流主管机关的规定确立本行政地区内河流的防洪标准;(二)审察和转报在河流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 督查实行;(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地区内河流谨防的岁修计划;(四
10、)拟订、执行本行政地区内的防洪调动方案;(五)制定本行政地区内河流清障计划和实行方案,并敦促实施;(六)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执行本行政地区内的河流综合开发 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负责拟订本行政地区内河流水政督查巡逻制度;(八)负责办理一、二级谨防和跨县(区)河流管理方面的其 余工作。第九条 县(区)河流主管机关管理河流的主要职责:(一)审察转报本行政地区内河流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 设计;(二)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执行本行政地区内河流的综合开发 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动方案和清障计划;(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地区内的河流,保持工程平安完好;(四)筹集并兼备安排河流工程保护、除险加固、更
11、新改造和 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五)成立本行政地区内河流水政督查巡逻制度; (六)办理本行政地区内河流管理方面的其余工作。第十条市、县(区)河流管理机构履行同级河流主管机关授与 的职权,详细实行管辖地区内的河流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建立的长江河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 政地区内长江河流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流管理机构的指导。各 县建立的内河河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内河河流的管理工作。 五万亩以上坪口按管辖地区建立的河流管理机构,履行县河流主管机关授与的职权,负责管辖地区内河流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河流整顿 与建设第十二条在河流管理范围内进行河流整顿、修筑工程,建设单 位和个人在按
12、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审批手续前,一定按以下程序将工程建 设方案报河流主管机关审察:(一)在市长江河流管理范围内修筑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流 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经同级河流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流主管机 关审察;(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顿河流、修筑工程的,由 工程所在地河流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市河流主管机关审察;(三)在其余河流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流主管机关审察。跨县(区)的河流报市河流主管机关审察。涉及岸线的,应依法获得岸线使用允许;涉及航道的,应预先 征采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建议。第十三条经赞同在河流管理范围内修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定按审察建议和审察赞同的设计
13、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该接受河 道主管机关及河流管理机构的督查、指导,完工后应有河流主管机关 及河流管理机构参加查收,确认切合防洪平安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四条河流的设计洪水位,一定以河流主管机关确立的数据 为准。超越河流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一定高于设计洪水位, 并切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超越河流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一定切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在河流两岸及滩地修筑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备, 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 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流主管机关赞同。第十五条在河流管理范围内修筑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 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时期由建
14、设单位负责,工程交托使用后由使用单 位负责,河流主管机关及河流管理机构应该检查、督查和指导。第十六条确需利用谨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一定按本方法第 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未铺路面的谨防,在泥泞时期,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余车辆 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谨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流管理机构应依 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余车辆限制通行。第十七条城镇建设和开展不得占用河流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 和审察规划时,应该预先征采河流主管机关的建议。第四章河流保护第十八条 有谨防的河流,其管理范围为:两岸谨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I、滩地(包含可耕地)、两岸谨防及护堤地;无谨防的河流,其 管理范围为历史
15、最高洪水位或许设计洪水位之内的地区;长江干堤及 其成圈谨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谨防的管理范围。第十九条谨防双侧一定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 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含堆土区、加固谨防填塘区、外滩地、压 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 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 证,埋设界桩,由河流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 使用接受河流管理机构督查、管理。新建谨防或还没有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 赞同的谨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 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 30 米;(二)市
16、里的钢筋碎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 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三)5万亩以上坪口谨防,临水侧不得少于 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四)其余河流的谨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第二十条谨防双侧创造防范林、条,一定切合防洪平安要求。河流谨防的防范林、条,由河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创造和管理,间伐、更新一定经县以上河流主管机关赞同;进行抚养、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第二十一条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在河流内修筑围墙、围滩、房子等阻水、挑流工程,设 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
17、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二)私自在谨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展开市集贸易;(三)在谨防平安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 采石、取土等危及谨防平安活动;(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作;(七)在河流防范林之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种高杆作物;(A)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打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 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种车辆,破坏防 洪墙设备、翻越栏杆、穿越和超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第二十三
18、条 进行以下活动,一定报经河流主管机关赞同;涉及 其余部门的,由河流主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赞同:(一)在河流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二)在河滩地寄存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和修 筑工程设备;(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流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余影响河流泄洪和谨防平安的活动;在内河河流内采砂,一定领取河流主管机关颁发的赞同证书, 方可开采;在长江河流内采砂依照国务院长江河流采砂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长江谨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坪口谨防等重要谨 防应该划定平安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 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平安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
19、打 井、挖塘等,特别状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流主管机关赞同。第二十五条 在河流、涵闸管理范围内严禁堆放、阳倒、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严禁在河流内冲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 车辆、容器。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平安的,河流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清 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河流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切合江河 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平安,不得破坏谨防和水工程。河流滩地不得占用,确需暂时占用的,应该经当地河流管理单 位赞同,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流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赔偿 费。第五章河流清障第二十七条以下阻水阻碍,一定限时改建或许予以消除:(一)严重束
20、水危及平安泄洪的桥梁,未经赞同在河流内修筑影响平安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子、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余阻水建筑物;(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筑的影响行洪平安的道路、渠堤;(四)河流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五)河流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 的船、排筏;(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珏堤;(七)其余影响河流平安泄洪的阻水阻碍物。第二十八条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坪口谨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 有的各种危及防洪平安的建筑物一定限时拆掉。第二十九条 对河流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平安的阻碍 物,依照“谁设障,谁消除”的原那么,由河流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 和实行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限时内 消除。逾期不消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消除,并 由设障者负担所有清障花费。第六章经费第三十条河流谨防的运转管理花费,依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的原那么,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估算。第三十一条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流主管机关依照规定 向得益区的工商公司、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流工程 修筑保护管理费。征收方法及标准由市河流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 物 价部门另行拟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